投资机构损失超2000万,起诉券商、会所、律所共同实施财务造假
文/梧桐小新
近日,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宏马,代码:871201)收到法院的一纸应诉通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汤建平及其推荐挂牌中介服务机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师事务所一并作为被告被起诉。
ST宏马于2017年3月24日在新三板挂牌,原告共青城润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在全国股转系统购入公司股票6,689,000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3元,支出包括手续费、过户费等费用在内的投资成本共计20,083,555.28元。原告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汤建平及其推荐挂牌中介服务机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实施财务造假,达到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目的,使得原告受其蒙骗购入6,689,000股公司股票,从而产生投资损失20,083,555.28元,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ST宏马及其实控人汤建平、国融证券、北京兴华会所、安徽中天恒(北京)律所连带赔偿投资损失20,083,555.28元。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9月3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9月2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共青城润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汤建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汤建平及其推荐挂牌中介服务机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师事务所一并作为被告被起诉。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在全国股转系统购入公司股票6,689,000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3元,支出包括手续费、过户费等费用在内的投资成本共计20,083,555.28元。原告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汤建平及其推荐挂牌中介服务机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实施财务造假,达到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目的,使得原告受其蒙骗购入6,689,000股公司股票,从而产生投资损失20,083,555.28元,遂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汤建平、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师事务所连带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0,083,555.28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暂无重大影响,后续若出现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无重大影响,后续若出现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维权。
五、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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