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欺诈发行,券商、律师、两会所成被告
文/梧桐小新
近日,洛娃集团发布公告称收到了参加诉讼通知书,对应3个诉讼案件,因证券虚假陈述,公司董事长、实控人胡克勤,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静文,以及相关中介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被一同告上法庭,共计索赔2085.14万元。
早在2021年1月,洛娃集团就因涉嫌债券欺诈发行及信披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今年9月15日,洛娃集团收到了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拟被重罚3660万,董事长、实控人胡克勤拟被处以合计60万元罚款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静文拟被处以合计40万元罚款及6年市场禁入。
此外,今年8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因《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终止洛娃集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洛娃集团公司破产。
一、券商、律师、两会所成被告
据监管调查,洛娃集团2012-2017年募集说明书和财务报告中存在大量虚假记载,并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被一同告上法庭,承担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8日,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了北京金融法院寄送的2封EMS快递,包括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对应有3个诉讼案件,具体信息如下:
案件一:
案号:(2022)京74民初2523号
原告:上海亚豪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胡克勤、赵静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第三人: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判令全部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471,186.3元。
案件二:
案号:(2022)京74民初2524号
原告:杭州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胡克勤、赵静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第三人: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判令全部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359,293.07元。
案件三:
案号:(2022)京74民初2525号
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胡克勤、赵静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第三人: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判令全部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0,917.30元。
特此公告。
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9日
二、6年虚增营收109亿,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发债批文,公司拟被重罚3660万元
2012-2017年,洛娃集团虚增货币资金金额分别20,914万元、62,725.76万元、135,743.85万元、244808.01万元、253,55.95万元、399,749.32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货币资金的42.33%、67.33%、58.44%、66.94%、53.31%、74.96%;虚增对公开披露客户营业收入合计1091685.30万元,虚增率93.34%,虚增收入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31.18%。
洛娃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201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导致洛娃集团各年度的净利润和净资产相应虚增。截至2016年9月30日,洛娃集团虚增净资产不少于120,370.67万元。“17洛娃01”发行后,洛娃集团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为32亿元,占扣除虚增净资产后的最近一期并表净资产不少于40.18%。
证监会对洛娃集团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拟决定责令洛娃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胡克勤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赵静文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洛娃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17洛娃01”公司债券的核准行为,拟对洛娃集团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处以3,600万元罚款。对胡克勤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赵静文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胡克勤作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对洛娃集团长期披露虚假财务数据并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债券核准等严重违法行为负有主管责任,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拟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赵静文作为董事、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债券业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洛娃集团违法行为负有其他直接责任,拟被处以6年市场禁入。
三、今年8月已宣告破产
2022年6月7日,洛娃集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经洛娃集团公司与债权人协商,洛娃集团公司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优化并再次提交债权人表决,仍未获得通过。
8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因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终止洛娃集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洛娃集团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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