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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民营企业家的管理劳动不该被低估,更不应贬义化

贾康:民营企业家的管理劳动不该被低估,更不应贬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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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者和现实生活中的民营经济里的企业主和管理者,他们的劳动,以及科研人员、教育工作者的劳动等等,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最终实现的价值,是由马克思《资本论》从第一卷到第三卷完整给出的“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综合决定于市场经济的社会再生产整个过程之中的。


作者 | 贾康(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
来源 | 网易财经智库

要点速读:
1、我国民营企业家的管理劳动,对于价值创造、经济繁荣和现代化发展的贡献不应该低估,更不应该贬义化、妖魔化。
2、我们早已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广大的社会成员都可能持股,广大的企业员工可以参加共同持股计划,这里面不能再沿用过去简单的思维定势,认为“资本家”与“非资本家”是截然分开的,把贬义的“资本家”的帽子,单单给民营企业的厂主,这些企业家扣上。
3、凡是在社会再生产流程中从事的劳动者(包括民营企业家的管理与决策劳动),都应具有价值创造者的地位。不能认为不拥有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的劳动才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一个人只要他拥有了生产资料(成为厂主或股东之一身份)的时候,他的劳动就不再创造价值,没有这样的逻辑关系。
正文:
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我们要在创新发展作为第一动力的现代化主线上,破除相关的阻碍因素。我想重点从思想观念、基础理论这一视角,谈谈作为研究者,我认为民营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思想观念和基础理论创新。
前段时间,我注意到在一些讨论场合,已有不少学者在这一视角上做了特别强调。据我所知,清华大学的蔡继明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洪永淼教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姚洋教授,他们都在不同会议、不同场合专门强调了要有基础理论方面的创新,来应对现实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中央大政方针贯彻。
我今天想谈的,就是在这一视角上进一步推动,我认为需要做出的理论探讨。中央的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的贯彻,应该讲是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在现代化之路上乘风破浪,实现新的两步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中央会议的指导精神中,也包含了对此的强调和重视,显然是“问题导向”之下,要解决相关的现实矛盾和问题。针对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不正确议论,中央说必须亮明态度,毫不含糊。
从现实民营经济发展的体量上看,中国民营经济早已经不止“五六七八九”了,有数据表明,中国的民营企业不仅在一些增长极区域已经是“五个九”的问题,而且从全国来看,过去印象中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里,已经涌现出了不少头部企业、大企业,而在中国最新的500强企业排名中,民营企业已经占据了三百多个席位。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从整个国民经济1.5亿以上的市场主体来看,民营企业在其中占绝大多数,那从业人员数可能要翻几倍,再加上他们的家庭成员,总体人口规模里的分量,那显然是中国大多数社会成员,都是在这一阵营中间。领导人早就强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但在现实生活中间的感受,我们不必讳言,其实我们做得还远不到位,实际的“区别对待”市场人士心知肚明。最近大家关注的企业信心不振、预期转弱,也是中央所说的“三重压力”交织在一起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 “预期”在民营企业这边,显然弱于国有企业。
民营经济“定心丸”总吃不到位的问题的成因,很重要的一点是根深蒂固的“消灭私有制”传统观念和“宁左勿右”的体制内外的普遍社会氛围与行事方式。我们已经以研究者身份在许多场合明确指出“消灭私有制”是中文版《共产党宣言》的误译。对这样一个基础理论层面的重大问题,我们需要正本清源。按照马、恩德文原版的正确表述,应该是“扬弃私有制”,这合乎逻辑地对接了《资本论》中关于以股份制带来的“资本私有制的扬弃”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思想指引。我们要贯彻二十大所说进一步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研讨过程中,去凝聚符合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这个精髓的基本共识。关于消灭私有制,因为我们有长篇论文发表,也在很多场合做过强调,在此不再展开。
我重点讨论另一需从马克思在基础理论层面阐述的原理加以发展、完善、补充的重要问题,即在“劳动价值论”的认知框架下,“管理劳动”、“剩余价值”和“剥削”的相关关系的辨析。
说到民营企业,普遍存在一个思维定势:大大小小的资本家是民营企业的带头人,他们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进而剥削雇佣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样的话在一般场合很多人不直接说,但骨子里是按照这样的逻辑认识问题。在我和高校学报的接触中,我感到几乎所有的编辑人员都这样看待问题。至于民营经济阵营里的个体户、小业主,人们实际上不自觉地也把他们都归于以私有制而形成剥削的阵营中。所依据的基础理论和认识框架,似乎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学说及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剥削的批判。
马克思主义三大来源之一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即已提出劳动价值论,马克思进而创立的剩余价值学说,实为批判资本主义发展中以早期血汗工厂为代表的雇佣剥削的思想武器。但在马克思之后的一百余年,到了今天,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需要与时俱进地以马克思推崇和遵循的严谨的科学精神,基于基本原理和其内涵的严密逻辑,来丰富和发展关于“劳动价值”来源的分类研究,并延伸、优化、加强相关认识对现实生活的解释力,进而才能提升马克思主义原理对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理论指导力。
我们在研究中已经形成的基本认识,今天只能非常简要地汇报:
第一,关于劳动产出物(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内涵C、V、M三个部分的认识框架,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适用于自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形成剩余产品之后的所有社会形态。剩余价值的分配所得,并不直接等于不劳而获的剥削收入。大家都知道,财政分配主要来源于剩余产品价值部分的公共资源的配置,它的分配结果涉及到马克思早已经指明的“必要的社会扣除”等。又比如大家所看重的初次分配,它涉及到按要素分配概念下各个社会生产参与主体的各得其所,对各方所得,都绝不能简单地与不劳而获相提并论。
第二,这些价值的创造,以及其中剩余价值的分配所来源的这种社会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讨论或涉及了至少三对概念: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直接劳动(可称为一线劳动,一线产业工人的劳动是典型的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比如说科学研究工作者,企业管理者(包括所谓资本家)他们所做的管理劳动、决策劳动。这些都属于付出人身能力耗费的可抽象为一般无差别人类劳动所对应于实际生活的具体形态,共性抽象在一起,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抽象劳动”的概念,留着它们的共性而舍弃了它们的个性,共性就在于他们都是可能创造价值的来源。价值衡量的尺度是什么呢?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社会过程中间实现它的量化于交换价值之上的,也就是落在价格上的。通常可以认为:脑力劳动、复杂劳动、间接劳动(包括管理劳动、科研劳动等等),可以形成体力劳动、简单劳动、直接劳动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倍加”。这是马克思在他的代表作里早已经说明的一些基本认识。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引出合乎逻辑的认识:企业管理者和现实生活中的民营经济里的企业主和管理者,他们的劳动,以及科研人员、教育工作者的劳动等等,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最终实现的价值,是由马克思《资本论》从第一卷到第三卷完整给出的“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综合决定于市场经济的社会再生产整个过程之中的。
有了这样两层认识,再说第三层:从事劳动的人,所谓劳动者本身,是否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他的劳动是否可以创造价值的问题,并不发生牵连或冲突。我们过去的思维定势就在这里卡住了:有的学报编辑说,资本家劳动和工人的劳动难道是一样的劳动吗?我要反问:它们作为共性的劳动,难道是不一样的劳动吗?共性是抽象劳动,到了具体的社会过程中,由社会过程决定的以社会必要劳动形成交换价值量,这有什么不一样?现实生活中,其实不仅厂主们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拥有股权的员工、职业经理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持股股民,都是持有生产资料的主体地位。我们早已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广大的社会成员都可能持股,广大的企业员工可以参加共同持股计划,这里面不能再沿用过去简单的思维定势,认为“资本家”与“非资本家”是截然分开的,把贬义的“资本家”的帽子,单单给民营企业的厂主,这些企业家扣上。资本论以批判资本主义弊端聚焦而在考察资本剥削时,实际有一种内含的假设,是资本家并无管理劳动、仅凭生产资料所有权攫取剩余价值的认识框架,对此我们有必要在还原于实际生活时延伸其逻辑,弥补其遗漏项——凡是在社会再生产流程中从事的劳动者(包括民营企业家的管理与决策劳动),都应具有价值创造者的地位。不能认为不拥有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的劳动才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一个人只要他拥有了生产资料(成为厂主或股东之一身份)的时候,他的劳动就不再创造价值,没有这样的逻辑关系。
实际生活中间,这种劳动创造价值的成败、价值量的高低,都是社会过程决定的,就是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有竞争,竞争最后决定着可分配的这些资源,最后是怎么样的一个分配结果。由此再说一句:并非所有的劳动都创造价值——存在无效劳动,以及破坏绩效、产生“负价值”的劳动——即破坏活动。
接着讲第四条,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学术逻辑应该有的严谨性作理论联系实际的考察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社会再生产中价值和可分配的剩余价值的来源,应该包括生产资料占有者所从事的生产实践活动,包括管理概念下的市场调查、方案设计、脑力体力付出、精神承压,风险防范与经营拍板决策等相关因素,这类管理劳动的成功,总体而言还必定为社会过程表现为一般简单劳动的倍加。全面看待剩余价值,应是由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主所从事的管理劳动、职业经济人所做的管理劳动,还有工人所付出的一线劳动来共同创造的。
第五点,回到前面强调的剩余价值概念,绝对不是仅仅以“剥削”可以对应的概念——资本主义早年“血汗工厂”式的剥削,已经随着法规、社保、工会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发展而得以遏制。对于可能存在的资本对劳动强势而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理论上可认为包含部分不公正因素,比如参考借鉴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基本结论,有些人会认为这里面有这样不公正的“剥削”部分。对这些需要做出更为细致、复杂、全面的分析。
至于“食利者”(什么事儿都不做,只拿好处的),直观地看有股份制下依股权规范而取得红利者,与常规商业金融条件下的利息获得者(有存款的人都有利息收入)。在这个意义上讲,并不能简单的拿一个“不劳而获”概念说成是剥削,这是我们在传统体制下就已经讨论过的问题。依现代经济学理论的语言,这些人按照“食利者”来说,至少有一部分是他们“用脚投票”而加入社会再生产的所谓“决策劳动”的风险回报,至于其他更复杂的因素,我们还得做更多的展开分析。
作为今天我发言的简要小结,是认为在“问题导向”下,我们基于学理,即以基本原理作合乎逻辑的推演,可知经济生活中商品价值、资本的利润和可分配剩余价值的形成来源,一部分是来源于直接劳动,另一部分则来源于包括管理劳动的间接劳动(当然,我们今天还没有展开说包括科研工作者他们的科研劳动)。我国民营企业家的管理劳动,对于价值创造、经济繁荣和现代化发展的贡献不应该低估,更不应该贬义化、妖魔化。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应该合乎逻辑地延伸、扩大其理论覆盖面与解释力,进而以科学精神深刻理解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更好地认识复杂劳动与管理劳动的贡献,为肯定企业家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以及正本清源认识“剥削”问题,理性而全面地把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并存问题,形成坚实的理论基础。这方面的深入研讨,显然需要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和二十大报告重申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更好地体现当代理论工作者、有出息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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