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英文表述为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被解读为“协议控制”,备受国内企业推崇,方便企业上市融资。新浪是中国最先运用VIE模式上市的公司,所以也被很多人称为新浪模式,后来大批互联网公司纷纷效仿,如百度、搜狐等。随着多年的演变,VIE架构已经被应用于传媒、教育、广电、消费等众多行业中。如果一个中国企业,想到纳斯达克或者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交易所上市,一般有两个途径。但是这个途径阻碍重重。首先要想通过国内审查,你得满足所谓的“四五六”条件,即企业总资产不少于4亿人民币,上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人民币,集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好不容易过了国内这一关,还得再通过上市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所以这条路不仅门槛高,而且程序繁琐,并且可流通的股份还有限。所以许多中国公司通过第二条路间接海外上市——红筹架构私募股权。大致途径就是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利用这家离岸公司通过这种途径控制境内公司。然后以该离岸公司为平台发售优先股或者可转股债券给基金或者PE进行私募。红筹架构下根据控制境内权益方式不同又分为好多种,其中最出名,也是运用最多的就是协议控制,或者叫VIE(Virable Interest Entities) ,新浪搜狐当年都是以这个模式上市的。就境外架构而言,一般由创始人在开曼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拟上市主体。随后,由该拟上市主体在境外(通常是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再由该香港子公司在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FOE”),至此完成VIE股权控制架构的搭建。就境内架构而言,通常由创始人作为股东设立一家内资企业作为境内运营实体(“VIE公司”),随后通过WFOE与VIE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签署的一系列协议,使境外拟上市主体能够实现对VIE公司的控制,并达到合并报表的目的。VIE第一层架构搭建——设立BVI公司BVI注册离岸公司。程序简单,费用低,无实地经营不需要交税,具有很高保密性。正因为BVI公司的种种优点,在BVI设立第一层架构方便大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同时让开一些禁售期的限制,因为极高的保密性,还可以隐藏一些问题股东,对公司而言,无实地经营无税收,只需每年缴纳很少的管理费。VIE第二层架构搭建——设立开曼公司。对于运用香港红筹上市的企业而言,通常在BVI公司下面会设立一个开曼公司,在开曼设立公司程序也比较简单,对于BVI而言,其监管更加严格,但对于其他非避税港的正常国家相比,其政策又要宽松很多。注意:虽然BVI公司条件更好,但是对于BVI设立的公司,其股东信息保密,每年无需做审计报告,是无法通过上市监管的,在这种下,一般企业会选择监管更加严格,但是又无税收的开曼公司作为海外上市主体。除此之外,将上市主体设立在开曼公司,是因为目前香港只允许注册地在香港、中国、百慕大、开曼这四地公司在港上市VIE第三层架构搭建——设立香港公司。中国企业通过海外间接上市,通常会把最后一层设置在香港公司,主要是因为香港与内地有税收优惠的政策。香港公司直接投资内地更容易进行税务减免。在中国境内实体企业想要把利润汇出,如果离岸公司设置在香港以外的其他国家,一般税收为20%,但是如果设置在香港,最低可达5%。一个开曼公司上面必然有一个BVI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之所以要通过BVI公司控股开曼上市主体,而不是直接作为开曼上市公司股东。主要原因在于,BVI公司可以起到以下作用:首先,可以使实际控制人(股东)绕开直接持股禁售期的限制。开曼公司上市之后,一般交易所会要求其股东在1年或更长时间内禁止出售所持有的股票,用设立BVI间接持股方式,实际控制人(股东)可以免受禁售期限制,处置股权更为便利。其次,可享受 BVI 公司所得税低税率的待遇。无论是收取股利,还是出售BVI 公司股权放弃原有业务,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最后,可以绕开国家外汇管理限制。如果实际控制人(股东)直接持有上市主体股权,那么实际控制人的分红就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年37号)规定在指定日期内汇入境内,如果有BVI公司,则收益归属BVI公司,无需汇入境内。需要注意的是,当境内运营实体存在多个创始人(境内居民)时,通常每个创始人都需要单独设立一家BVI公司,以避免因任何一个创始人持股发生变化,而导致所有创始人均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麻烦。现阶段,中国香港、新加坡及美国资本市场均接受在开曼群岛注册的豁免公司到当地股票市场挂牌交易。大家都知道百度、腾讯、阿里巴巴、京东、360、新浪…这些我们所熟知的互联网公司注册地都在开曼群岛,在开曼注册公司有以下优势:(1)税收优惠:当地政府无论是对个体、还是信托行业都不征任何税,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可以降低个人或企业的税收成本。(2)融资便利: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认可开曼公司,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都认可开曼公司在本国上市,为以后上市融资提供便利,必然选择在开曼注册公司。(3)公司信息高度保密:开曼公司信息高度保密,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权占比信息、企业收益情况等,这些资料均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严格保护,公众也不能查阅。(4)企业可潜藏商业壁垒:国内企业注册开曼公司,可由企业向开曼公司出口产品,再由开曼公司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就可潜藏关税壁垒,减弱出口配额制约。注意:虽然BVI公司条件更好,但是对于BVI设立的公司,其股东信息保密,每年无需做审计报告,是无法通过上市监管的,在这种下,一般企业会选择监管更加严格,但是又无税收的开曼公司作为海外上市主体。除此之外,将上市主体设立在开曼公司,是因为目前香港只允许注册地在香港、中国、百慕大、开曼这四地公司在港上市。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境外PE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优惠的除外)。由于内地和香港之间有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对香港母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符合规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5%的税率来征收预提所得税。而且香港与内地相比,投融资和监管环境都更为宽松,外资更易进入。简而言之,设立BVI是因为BVI公司的保密性好,而开曼公司则更易于上市,在香港成立母公司更易于避税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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