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曝光酒醉驾女司机个人信息,这地交警道歉!律师:明显涉嫌性别歧视
2023年2月10日,“衢州交警”微信公众号发布《今年全市已查获酒醉驾624起,其中女司机25人,有你认识的吗?她们最高的喝了多少?》 (已撤除 ) ,引发网友热议。
△公众号文章截图
文中指出了25位酒醉驾女司机的姓名、车牌号、违法时间和地址与实测值等信息。相反,599位酒醉驾男司机的信息未被提及。目前该文章已被删除。
2月13日下午,衢州交警发表致歉信:
2023年2月10日,“衢州交警”微信公众号发布《今年全市已查获酒醉驾624起,其中女司机25人,有你认识的吗?她们最高的喝了多少?》 (已撤除 ) ,引发网友和媒体的关注。
在此,我支队对自身工作不严谨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网友致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汲取教训,加强内容把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希望广大网友和媒体继续监督、支持交警工作。
对于此网络热议,国家正高级一级律师张冶钢认为,公布违法人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一直以来存在争议。国家民事法律的根本大法《民法典》不但强调了隐私权的保护,还新增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所谓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那么不得过度处理的其中条件之一就是需要征得该自然人或监护人的同意,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4条,也有“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的规定,但目前尚未发现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的对交通违法等行为,可以通过互联网予以曝光个人信息等规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另外,张冶钢律师还认为,衢州市交警支队只曝光酒醉驾女司机的信息,但未涉醉酒驾男司机,根据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规定,该交警部门此前的那篇文章明显涉嫌性别歧视,显然不妥。张冶钢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开曝光尤其是互联网公开曝光的方式上,应稳妥谨慎处置,教育和处罚违法者的同时更应模范地恪守执法规则。
编辑|段炼 杜波
校对|卢祥勇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广网、成都商报、@衢州交警在线、极目新闻、公开资料等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