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法院裁定:大黄蜂是鱼类,背后原因令人惊讶
周二,加州一家上诉法院裁定,在加州,日益减少的大黄蜂物种可以被列为濒危物种——即使这需要将“大黄蜂”定义为“鱼”(一种受州法律保护的生物)。
因此,法庭文件显示,大黄蜂应该受到州濒危物种条例的保护。
根据法律文件,加州杏仁联盟诉鱼类和狩猎委员会(Almond Alliance of California v. Fish and Game Commission)一案中,加州第三区上诉法院表示,“本案的问题是,大黄蜂这种陆生无脊椎动物是否属于鱼的定义”。
加州的濒危物种法,是美国最早的濒危物种法之一,由时任州长签署。1970年,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批准保护任何在该州生存受到威胁的“鸟类、哺乳动物、鱼类、两栖动物或爬行动物”,并将“无脊椎动物”纳入鱼类的定义。
1984年,乔治·德梅建(George Deukmejian)担任州长时更新了这一法律,删除了无脊椎动物一词,但新法律保护了生活在陆地上的无脊椎软体动物——三一鬃螺。
(2021年7月23日,德国柏林,一只黑色大地大黄蜂落在一株盛开的薄荷(薄荷x胡椒)上。)
环保组织在2018年要求州鱼类和狩猎委员会将四种大黄蜂列为濒危物种,该委员会在2019年同意将它们列为候选物种,这一决定立即禁止了任何会杀死蜜蜂或破坏它们栖息地的行动。
2020年12月,萨克拉门托县高级法院法官詹姆斯·阿格勒斯(James Arguelles)在回应农业组织的诉讼时取消了这些限制。农业组织称,这种分类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农民可能会造成破坏,因为他们可能会拒绝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蜂箱。
阿格勒斯说,法律对无脊椎动物的保护只适用于那些与海洋栖息地有关的动物,而不适用于大黄蜂。
但位于萨克拉门托的第三地区上诉法院周二表示,该法律的本意是广义地解释,应该被解读为涵盖所有濒危无脊椎动物物种,包括蜜蜂。
法官们解释说,“虽然鱼这个词在口语中通常被理解为水生物种”,但法庭文件显示,这部法律使“鱼的法律定义……没有那么有限”。
法官罗纳德·罗比在3比0的判决中承认:“当然,在日常用语中,鱼这个词通常被理解为生活在水生环境中。”但他说,州议员在1984年批准现行法律时,就知道执行该法律的州鱼类和野生动物部(Department of Fish and Wildlife)发现,它保护了生活在陆地上的无脊椎动物。
法庭文件显示,法院解释说,《濒危物种法案》赋予了渔业和狩猎委员会(Fish and Game Commission)分类的权力,以决定什么是濒危物种,什么不是濒危物种。
根据这项法律,该委员会全权负责建立“濒危物种和受威胁物种名单”。法院还发现,该委员会的权力“不仅限于列出水生无脊椎动物”。
该州自己的立法历史也支持这种“自由的解释”,将非水生大黄蜂归类为“鱼”,因为根据州法律“委员会可以将任何无脊椎动物列为濒危或受威胁物种”。
食品安全中心的律师珍妮·罗达(Jenny Loda)说,这一裁决意味着,在鱼类和狩猎委员会考虑蜜蜂的地位时,蜜蜂的保护将被恢复。食品安全中心是要求委员会重新分类蜜蜂的组织之一。司法部长罗布·邦塔的办公室也主张保护蜜蜂,这将是加州法律涵盖的第一种昆虫。
食品安全组织西海岸主任丽贝卡·斯佩克特说:“我们吃的每三口食物中就有一口来自由蜜蜂授粉的作物,这一法庭裁决对保护我们的食品供应至关重要。”
案涉及的四种物种包括一种富兰克林大黄蜂(Franklin’s bumbee),该物种去年被联邦法律列为濒危物种,另外两种正在考虑接受联邦保护。
罗达说,联邦政府的分类适用于政府项目或那些需要联邦政府批准的项目,而加州的保护涵盖了一系列州批准的项目,如当地住房开发和州立公园,还包括州鱼类和野生动物部的保护措施。
记者未能立即联系到两家农业组织的律师置评。其中包括加州杏仁联盟(Almond Alliance of California)、加州虫害控制顾问协会(California Association of Pest Control Advisers)、加州农业局联合会(California Farm Bureau Federation)和西部种植者协会(Western Growe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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