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黎明在家中用钢叉模拟“自卫”时的情形。(南方周末记者 苏有鹏 / 图)
“反杀者”张黎明再次被认定防卫过当,因故意伤害罪获刑。
十一年前的一个深夜,在湖北省天门市汉江边的一个村子里,张黎明用铁叉刺伤了前来要钱的严爱平,一个月后,严爱平在家中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黎明十年有期徒刑。在张黎明出狱前的2020年6月,湖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湖北省汉江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2021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再次抗诉。省检察院认为,张黎明为了保护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23年2月9日,湖北省高院作出判决,认为张黎明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判张黎明犯故意伤害罪,但刑期从十年改为五年。2012年6月18日晚,在家中庆祝女儿满月的严爱红,忽然抱怨张黎明的工程款还没给他结完。此前,张黎明和严爱红的弟弟严爱平合伙,承包村里公路建设的工程项目。据张黎明的邻居回忆,当晚,严爱红第一次来找张黎明时,摩托车后座上就放着一把刀。张黎明劝其“酒醒了再说”,后来严爱红向公安机关称,当时他左边的肚子上就被张划了一个口子,张则否认。凌晨时分,严爱红喊上严爱平,再次找到张黎明。严爱平踹开了张黎明家的大门。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为,“严爱红邀约其弟严爱平持刀和铁叉”,“严爱平持铁叉与张黎明发生械斗”。张黎明曾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称,他挥舞铁叉,希望能逼退严的进攻。双方对刺后,张“朝严爱平上半身刺了二三下”。正是这“二三下”,让严爱平倒地不起。先后辗转了两个医院后,2012年7月5日,严家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出院,同年7月18日,严爱平在家中死亡。2013年4月24日,湖北天门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案的一个核心焦点是,张黎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二审法院认为,张黎明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二审法院强调,虽然严氏兄弟在起因上有明显过错,但均不影响本案定性,张的行为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过,就在张黎明即将出狱前夕,事情迎来转机。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2020年6月7日,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高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张黎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20年7月,湖北省高院指定汉江中院再审。同年11月,汉江中院作出裁定,维持2013年对张黎明作出的判决。2021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第二次向湖北省高院抗诉。同年7月1日,湖北省高院决定提审该案。此前,张黎明曾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自己对此次庭审充满信心。2023年2月9日,湖北省高院作出判决。虽然高院认为张黎明的行为存在正当防卫的性质,但其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没有证据证实严爱平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严重危及到张的人身安全”,另外,也没有证据证实严爱平非法侵入张黎明住宅后,“正在对张进行‘行凶’”。最终,湖北省高院认为,张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应负刑事责任。南方周末记者曾尝试联系湖北省高级法院,对方表示判决书“已经说清楚”,湖北省检察院则以不方便直接回应为由,婉拒了采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