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永久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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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为根茨(Friedrich Gentz),译者为刘学慧,节选自《经典与解释(61):欧洲历史上的永久和平愿想》(刘小枫策划,娄林主编,北京:华夏出版社,2022年10月)。为方便阅读,本次推送删去全部注释,有兴趣的读者可查阅原书。
永久的和平不是痴人说梦般的肆意空想。或者,更确切地说,人们一直把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法视为永久和平的基础,因此,永久的和平是一种严谨的、深刻的、极其伟大的理念,是一项特定的任务,甚至是人类理性之要求。
在人类交往的宏伟整体中,我们关于法权、秩序以及道德的观念不断向前发展,永久的和平将是必然的结果。国与国之间的永久和平就跟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一样——如果个体不是处在一个合法的社会,如果个体不能在一个合法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他们的各种需求以及需求限制寻求全面的保障,那么在相互独立的社会之间就无法产生真正的合法团体;如果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立法来确定个体之间的法权关系,如果没有一个最高法院依法裁定争执,如果没有一个最高的执法机构来执行最高法院的权威判决,那么,个体根本就不能实现全面的法权。同样,国与国之间如果不具备类似的条件,从国际法的意义上看,也是处于无政府状态,并将一直处于这种状态。
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各种条约根本就不能充分等同于完全确定的社会宪法,尽管各国偶尔也会试图通过这些条约对各个方面予以强调,或者借此强调无政府状态下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此类条约只能满足当下的需要,却无法预见遥远的未来格局发展,也无法涵盖在未来的纵深处所隐藏的各种争端。
即使是退一步看,假设上述条约能够涵盖未来可能会出现的争端,那也无法满足真正的法权保障这种最重要的需求。对于签订条约的各方来说,一旦任何一方出于单方面意愿不再承认条约的约束力,那么,条约就不再有效:恰恰是在条约最应该发挥作用的地方,条约的约束力最为苍白。
我们现在的整个国际法无非就是一系列互不相干的条约,而且随时都会被撕毁。因此,这些随时都会被撕成碎片的国际法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对于任何争端问题,裁决办法最终都跟合法性毫无关系。武力绝不是解决争端的办法,但是,一直以来,武力却是国际法审判中唯一的、最终的审判官。
当然,凡是在理性允许发声的地方,理性总是会跳出来反对这种非理性的做法。面对难以解决的混乱状态,面对令人悲痛的却又屡屡发生、不可避免的争斗,理性从深深的绝望中发出命令般的呐喊:不应该发动战争!
理性之所以发出如此令人敬畏的呐喊要求,首当其冲的理由就是:不应该发动战争,因为战争使得神圣的权利蒙受了偶然和无序的践踏。这条理由掷地有声,比任何其他理由都更加有力,胜过人类之爱、柔情万丈、更高的国家智慧、自我保存以及乐于看到社会文化在岁月静好中向前发展,也胜过世界大国对秩序、坚固以及和谐稳定的渴望。
只通过合法手段来解决合法的争端问题,以便将战争永远排除在社会之外,这种想法往往被嘲讽为美好的幻想。就算这样的想法不切实际,就算这样的想法无论是在当下还是在遥远的未来根本就无法实现,我们依然有义务,为了实现这个美好愿望而继续努力创造条件。特别是人类最有智慧、最为优秀的那些人,更应该致力于将人世间最高的政治财富变为现实。
在道德上的世界秩序中,存在着一些目的,这些目的在现实世界里根本就没有相对应的手段:理性之要求与有限个体之力量,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我们依然要研究了解理性与个体力量的差异,哪怕我们深知,这种差异几乎无法消除;我们依然要坚定一个伟大的想法,哪怕在较为美好的未来仍然不能将这一想法变成现实;我们依然要始终仰望星空,哪怕我们周遭被浓浓的黑夜所笼罩:这就是我们明确的职责之所在,并且,这也是我们最珍贵的慰藉之所在。
理性之要求与有限个体之力量,对这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查研究,有助于为我们赢得难能可贵的尊严:虽然我们一直都在寻求宪法,但是宪法却又难以形成;如果能够比较深入地了解到我们所寻求的宪法难以形成的具体原因,那么,我们自然就有理由去相信与宪法或多或少有所关联的道德思想。
一方面,如果人们把能够形成永久和平的社会状态看作是对人类法权的最高认可,如果人们认为:永久和平这个概念跟所有其他的权利与义务概念一样牢牢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而另一方面,如果在现实中根本就看不到与永久和平这个理想相一致的任何希望,那么,尤其是在道德最为苍白无力的时代,人们难免会产生怀疑,以为永久和平的理念可能是与法权的基本原则极为不符。更有甚者,那些头脑聪明的人也会产生怀疑,以为大家费劲心血想出来的永久和平理念其实跟国际事务毫无共同之处。
总而言之,一切都将是徒劳,——无论是告诉世人何为永久和平、为何永久和平是理性唯一的永恒理想;又或者是向世人解释:永久和平与理性需求之间看似一对矛盾体,其实不会动摇道德世界秩序的基石;又或者是告诉世人:即使是最深思熟虑的政治家在思考永久和平这个重大问题时最终只是陷入绝望,但是却仍然坚持在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道德法律中寻求解救的方法和手段。不管如何解释,都是徒劳。
▲ 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地图
前面说过的第二种方法是将各个国家完全隔离开来,并制定各方都承认的宪法,使这些国家之间能够持续处于和平状态。关于这种方法,根本就无需多加解释,因为有一位著名的德国哲学家曾经在他的书中进行了繁琐的分析,并郑重提出了建议。
[……]
对于我们人类来说,真正的文化,其最高条件就是形成普遍共同体。只有这个普遍共同体进步了,人类本质中最宝贵的力量才会随之一同发展。自从航海与贸易将世界上最遥远的地方连接在一起,人类社会就再也不可能倒退到普遍蛮荒的时代。诚然,在这个普遍共同体中,也充满了无数的罪恶与苦难,但是,人类的命运不应该也不可能纯粹往好的方向发展,也不可能一味追求好的享受。
如果每个国家都觉得普遍共同体不尽如人意而选择闭关自锁,那么我们既没有物力也没有能力去享受更好的生活,也就不可能达到更高的人性。如此一来,我们的社会关系、劳动成果、艺术、科学、身心教育等都将永远停留在孩童的水平。那位著名的德国哲学家如今带着一副忘恩而自傲的神情,丝毫也瞧不起那部各方都应承认的宪法,因为这样的宪法根本就不可能帮他实现理想。
哲学家本人仍然生活艰苦,条件简陋,辛勤钻研,根本无暇顾及他的理想世界。对我们而言,各个国家之间的伟大联合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一宝贵财富用来建造彼此之间不可逾越的壁垒,那么,这个世界将不可避免地要退回到孩童时代。倘若真的是这样,生活的真正魅力将会消失,人类的最高利益也只能是时刻保持赤裸裸的生存基础,工业发展将失去动力,企业也不会扩大生产;再也没有全面的计划,再也没有荣誉感,再也没有任何激情去从事伟大的事业;所有的国家都将充斥着单调空虚、松弛懈怠、不思进取,所有的海洋上空都不再充满活力,世界旋即又被黑暗所笼罩。[……]
▲ 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
▲ 维也纳会议(1814年9月-1815年6月)
如果真的像卢梭说的那样:这种和平联盟之所以无法实现,只是因为缔结联盟的各国君主绝不会接受联盟的宪法——一旦他们接受了联盟的宪法,就不能“随意做出不合法的事情”;如果真的像卢梭说的那样:这样的联盟最多只会存在一天,随即就会被摧毁。——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希望将来迟早会有一天能够看到联盟成为现实。
在欧洲的近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多次这样的情况:在某一个关键时刻,各国君主们宁可保障持久的和平,而不愿打一场难分胜负的战争。相信以后欧洲还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时刻所做出的决定都有可能影响到战争与和平。因此,最大的问题或者说最大的不确定性并不在于联盟是否形成,而是取决于联盟是否具备长期存在的条件。
一部宪法是否能在个人或国家之间生效,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障前提,特别是现有的外部条件必须能保证宪法的有效性与稳定性。如果这样的宪法只是取决于各成员国持续不断的意愿,那么它肯定不会持久牢靠。人民和国家的态度比大自然还要多变,他们的道德观念也会随风摇摆。
因此,合法的联盟需要强制约束,而强制约束力来自最高权力机构。所有关于国家联盟的计划中恰恰缺少这样的最高权力机构。尽管所有的国家联盟计划都设立了立法和裁决机构,但是却没有执行权力,因此也就无从保障裁决结果能够有效执行。这一点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国家联盟计划是否现实可行;或者真的像有些人所嘲讽的那样——国家联盟计划只是一场空谈。
▲ 《社会契约论》,卢梭著
各国之间签订的自由条约,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会被各国遵守:那就是签订条约的国家都无权也无意违反条约内容,换言之,即使没有这样的条约,各方之间也会和平相处。一旦其中一方或多方联手谋求自己的利益,并且他们的力量足够强大到对抗共同利益时,整个联盟机制就会分崩离析。从这一刻起,联盟的其他成员只能采取战争的形式来平息反叛,迫使反叛者要么服从裁决,要么服从大多数,或者服从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本来,各国建立大联盟的唯一目的就是要避免发动战争。可是,要保证这种联盟能够维持下去,只能采取战争的手段;而联盟的目的就是为了不再发动战争。这样看来,建立国家联盟的计划本身就是一种自相矛盾。
大约一百五十年来,在欧洲各国的真实关系中,为了保持政治平衡,始终都有建立联盟的各种不成熟想法。这种想法乍看上去颇为诱人,但是却经不住仔细推敲。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的国家善于利用自己的有利条件取得优势地位,而大多数的战争都是由于巨大的国力优势而引起的。由此可知,治国之道的结论就是:必须根本赢得整个国家的和平与安宁,其方法可以有很多,比如通过有目的性的结盟、通过巧妙的谈判、在危难时刻通过武力获得优势;又比如在取得优势地位之后能够消除各种不利影响。
建立联盟机制的初衷从来就不是为了让所有的成员国都能够势均力敌,可是大家却常常如此批评联盟没有实现这一目标。建立联盟机制的目的仅仅在于:让弱小的国家能够联手较强大的国家,尽最大可能去共同抵抗占据绝对优势的国家,防止它有任何野心。人们希望能够巧妙运用欧洲的自然联邦宪法,以便在这个政治大集团中保持平衡。
虽然大家都明白,没有任何一种联盟能够彻底杜绝战争,但是人们还是希望尽量减少战争。因此,在联盟机制中,大家一方面满怀希望,同时又面临着很多困难。虽然联盟当中并没有最高权力机构,但是各成员国出于恐惧和利益克服了困难,去谋求权力和道德观念。总之,人们希望分别建立各种不同的联盟来实现圣皮埃尔神甫所提出的永久和平计划。有所不同的是,圣皮埃尔神甫的永久和平计划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联盟。
但是,国家联盟这种政治平衡机制已经多次被那些野心勃勃且自私自利的国家所利用,变成了毁灭其他国家的工具。这些国家不仅没有如联盟所希望的那样制止战争,反而还多次发动战争。
[……]
如果有一门科学能够教给我们实现永久和平的方法,那这门科学将是人类所有科学当中最高级的学问。既然这门科学是个新生事物,我们必须怀着敬畏之情定义这门科学,也就是论证如何实现尽可能持久的和平。
第四种方法也是最后一种方法:为了实现持久的和平,需要考虑制定正式的国际法宪法,根据大家的共同意愿由一个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立法、司法及执法权力。
有了正式的宪法,就满足了实现伟大目标的所有前提条件。在这样的宪法条件下,各国之间的关系将会变得井然有序。同样,在公民立法的条件下,各个国家的全体子民也都处于有序的关系之中。有了正式的宪法,最高法院就拥有了最高的权力,有权根据大家公认的国际法进行判决。就像民法法官判案一样,国际法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是为了提供全面保障,保证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存在。
不幸的是,建立这样一部唯一有助于永久和平的宪法简直就是异想天开,永远都不可能实现。原因如下:
1. 为了实现永久和平的理想,这部宪法必须包含整个地球上的所有国家。一个完全成熟的联邦机制,如果只能包含地球上的一部分国家,那就不能算作是完整的和平保障机制。各国人民必须联合成为一个整体,其自然状态才能彻底改变。但是,我们都知道,这根本就不可能。
2. 即使有很多国家,特别是那些大国愿意加入进来,他们愿意无条件建立一种完善的联邦机制,那么在这样的机制中,只有小国家才会因为共同的利益而建立联盟,也只有小国家才完全可以在国际法宪法的条件下得以生存和繁荣发展。但是,如果将这一联邦机制用于大的国家,比如用于欧洲的一些大国,且不说圣皮埃尔神甫还不太成熟的永久和平计划,仅仅是建立真正的联邦共和国这种联盟形式,恐怕这个庞大的共和国最高长官所拥有的权力将会是任何单个的国家都无法相比的。当然,我们也都知道,这样的联邦机制根本就不可能。
3.建立一个庞大的联邦机制,只有欧洲能够做到。假设在这个庞大的联邦机制中,真有某个足够大的国家,大到可以用司法裁决的形式代替私下赔偿,那也还不能算作是各国人民之间的永久和平。这一点恰恰说明了永久和平这一计划只是一种理想。因为我们不可能认为每个国家都愿意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就像在各个国家内部也经常使用暴力手段来执行权利一样,在进行各国人民之间的裁决时,有必要比私法关系更多地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司法裁决能够得以生效。但是,针对一个国家的强制措施无非就是发动战争,这样看来,宪法本身并不能避免发生战争。
因此,一切都已经完全表明,根本就没有什么永久和平计划。永久和平计划只是一种理念,看起来似乎无懈可击,但是操作起来却困难重重。这样的结果真是令人扫兴,其原因似乎不仅仅在于人类自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归咎于世界政府。我们必须努力尝试,至少要看看是否能为世界政府进行辩解。
[……]
在每一个国家内部,法律决定了各种权利关系。但是,在各个国家之间,并不能完全根据法律来形成共同的、有组织的整体。各个国家所存在的形式并非自然状态,而是处于一种不完善的社会宪法秩序中——这样的观点很常见,但是并不正确。各国之间的关系就如同个人在公民社会建立之前的那种关系:在公民社会中,个体之间虽然能够签订有效的契约,但是不会形成包罗一切的联盟,以便应对所有的权利、所有的真实及可能的契约,并涵盖过去、现在和未来。因此,各国一直以来只是暂时而非绝对地将战争排除在外。
▲ 根茨的书信
从这个观点来看,战争显然只能更确切地称为一场灾祸。虽然人类社会的不完善状态导致了战争,但是,恰恰是这种不完善状态将我们从更大的灾祸中救出,因此,战争也应该被称为财富。理性的本意或者人的权利意识力求持续的、全面的法律保障,而这种保障只能通过全球各国人民建立普遍的法律关联,才有可能实现。让全球各国人民建立普遍的法律关联,这根本就不可能。就算是真的会形成这样的法律,也必须由一定数量的人来签订,并且这些人愿意作为民众来共同服从法律。
无论以何种方式结束可怕的、理性的自然状态,势必要形成一系列的国家,因为单靠一个国家绝对做不到。那么,至少是在每一个国家的势力范围内,战争被排除在外。如果在国与国之间不能一直排除战争的话,那么人类将会为战争付出代价,不再能够幸福地生活在某一种法律秩序中。战争是所有个体关系的自然状态,国家的建立就是要将这种自然状态从人类社会的心中赶出去,这将带来很多好处。
战争必须被赶出去,只在那些大的、有权利关联的地区,当他们发生疆界冲突时,才会发生战争。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应该被看作是一种传导器:人们现有的敌对情绪能够借助传导器聚焦于某些点,并沿着确定的渠道疏散出去;否则的话,这种敌对情绪将无从释放,人们很有可能放任自己毁掉一切,甚至会阻碍个体之间的所有法律关联。无论战争多么可怕,战争能担保人类社会的唯一法律秩序。尽管这听起来很矛盾,但它仍然是无可否认的事实:没有战争,世界就没有和平。
如果有人想进一步发问:为什么最高世界政府要让我们处于这种讨厌的不完善状态?最高世界政府的做法是否自相矛盾?因为这个世界政府一方面将神圣的法律理念植根于我们的心灵深处,另一方面却不同意我们采取唯一的手段去完全实现这一理念,不让我们有能力去建立全人类的普遍社会宪法。针对上述发问,可做如下回答:
如果认为权利只有在私法关系中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全面的保证,并且这种私法关系是由公民社会通过法律秩序来确定的,那么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公民社会只是或多或少成功尝试了建立法治。就算这种法治是人类智慧所能提供的最佳形式,那也仍然有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法律、不公正的君主以及不公正的法官。
在反对非社会状态的绝对无政府状态时,公民社会无疑是一种无价的财富,却远远不能达成完善的法律宪法的理想状态。另外,社会已经在很多情况下强迫其成员顺服,并且设法让其成员支持各项决议,这种做法也相当于一种持久的战争——实际上,就是不让人们私下追求无约束力的不法自由,可是这种追求却是人性使然,就连理性也无法阻止。即使是在公民秩序的怀抱中,和平也只是相对的,永远也可能有绝对的和平。
国家内部的法律关系与国家之间的不法关系,这两者在本质上有着非常大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远远大于人们第一眼的初步估计。公民社会享有重要的关键性优势,那就是至少可以通过公民社会这种形式在社会内部始终防止出现彻底的无法无天状态。公民社会的这种优势,对于国家社会来说,根本就不可能拥有;但是国家社会也可以逐渐发展到很高程度的法律秩序,尽管采取的手段有些差强人意或者并不持久。按照理想状态的要求,公民社会和国家社会这两者都不够完善,但两者都能以自己的方式往更高的完善状态发展。
[……]
在各国的社会关系中,实现和平之路其实也是完善公民联盟之路,因此,也是实现各国的内部和平之路。尽管实现各国之间的和平要比实现各国内部的和平要困难得多,但是,要想实现终极目标,也就是达到符合理性要求的状态,两者距离目标都是一样遥远。在各国之间建立一部永远排除战争的宪法是不可能的,但是,通过政府形式和法律去教育人们在社会的怀抱中也要追求正义、道德与和平;没有正义和道德,和平绝不可能长久存在。
如果这种教育能够取得全面的成效,也算是很有希望的事情。公民宪法的不足之处与国际宪法的不足不同相比,两者只是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但是又都具备继续提升的空间,提升的手段就在于人类的道德力量。永久和平的理想与完善的国家理想恰好一致:其共同的基石就是无限的法治。当人类肩负起这个使命,所有正当的目的都会实现。
关于“各民族之间的战争什么时候才会结束?”,这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那就是:如果法律和道德能在每个国家内部实行统治,那么国际法就是一部完善的整体,尽管它现在还很不完善。永久的和平确实是一种幻想,但它之所以是一种幻想,那是因为要想在全人类建立一部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仍然是一种幻想。我们应该努力追求这两个目标,真诚勇敢,不懈努力。不过,只要我们人类存在,我们就不可能实现这两个目标。
[……]
《经典与解释》辑刊第61辑(2022)
目 录
阿尔基布吉 永久和平方案中的国际组织模式 万明子 译
江思图 基尔克果与假名问题 田王晋健 译
克朗纳克 尼采、托克维尔和马利坦 仲威 译
羅根澤 荀子論禮通釋
丁宁 评敏科夫《施特劳斯论科学》 骆耕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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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俊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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