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宣告终结
全文共2966字,阅读大约需要7分钟
无论是司法解释的修改还是民法典的规定,都体现了在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上,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真正实现“同案同命”。
本文首发于南方周末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文|南方周末记者 苏有鹏
责任编辑|钱昊平
同一起司法案件,仅仅因为受害者城乡身份的差别,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个持续近20年、被中国法学界诟病的赔偿标准规定,即将终结。
2022年4月2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新版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相较于之前的版本,最大变化是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城乡“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十分突出。情况的改变,与社会发展与城乡二元结构的松动密切相关。
据最高法介绍,决定制定的背景,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差距逐渐缩小”,并且,“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与当前我国城镇化发展趋势相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民法典1180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无论是司法解释的修改还是民法典的规定,都体现了在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上,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真正实现“同案同命”。
“第29条规定”
在“同命不同价”讨论中,常常被人提及的案例,是2005年发生在重庆的“何源案”。
2005年12月15日,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望江厂区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14岁的女孩何源当时正与两名好友结伴乘坐电动三轮车上学,三人不幸遇难。
事故发生后,除何源外,另两位城市户籍的女孩家属,各获得二十余万元赔偿,而农村户籍的何源家属,只获得了5.8万元的赔偿。
赔偿不一致,源于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换言之,以户籍为区分界,这条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标准。
2006年,何源的父母找到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希望周伟能提供法律援助。
何源案的关键在于,何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一直生活在城镇。在认定时,到底要以城市标准,还是以农村标准?
时任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纪敏曾向媒体表示,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
“城乡二元结构一直在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从当时的社会环境来看,29条的规定,其实也是这种二元结构在赔偿方面的具体表现。”周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何源案带来的问题是,如何维护半城市化人口的权益?”
当时的周伟觉得,29条的内容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违背。他曾就此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违宪审查建议书。他认为,依据户籍对农民和城里人差别对待没有合理依据,构成了户籍歧视。
但最终,何源案的一审、二审接连败诉,提交给法工委的建议书也未获回应。
侵权责任法,首次打破城乡差别
但从2005年,最高法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态度开始有所“松动”。当年,在最高法的一份批复中指出,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标准。
此后,各地法院在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上,有过不少探索。
2006年9月,甘肃通渭县农民工赵金鹏从在建大楼上坠下,经过一审、二审,因赵金鹏在兰州打工、生活一年以上,法院最终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赵金鹏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上海、成都等地,均出现了以城镇标准赔偿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案例。而安徽、河南省高院也相继发布指导意见,某些符合标准的农村户籍受害人,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9年6月27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第十次专题讲座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首次对“同命不同价”现象作出回应。王胜明认为,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在周伟看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该法曾被认为,在法律上首次打破了城乡差别。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以何源案为例,这部法律就能够支持何源家属享受与其余女孩家属相同数额的赔偿金。
担任侵权责任法起草小组副组长、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授的杨立新表示,“在死亡赔偿上,并不会存在绝对的同命同价,我们反对的是城乡差别,即歧视农民的规定。”同时,他也曾透露,本想把“同命同价”写进侵权责任法,最后没能成功。
但很多地方的司法实践因此迈出重要的一步。石佳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虽然‘解释’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变,但其实此前很多地方都采取了‘就高不就低’的赔偿标准。”
现实基础已经松动
2019年9月,最高法发布《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
相关的背景是,当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有观点认为,如今,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同命不同价”的现实基础已经松动。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目前,31家高级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已经全部开展此项试点工作。
甚至有的省份在进行试点时,采取了全省推动的形式。2020年4月1日,江西试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江西省高院立法二庭法官毛盈超曾表示,没有采取试点模式是江西的一个特色,主要考虑各地方城镇居民收入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还会引发新的问题,比如选择性诉讼、管辖权争议等。
另外,在试点开展过程中,大部分法院在赔偿标准的执行上,都采取“就高不就低”,但也有部分法院尝试采用“全体居民标准”。例如,上海采取的“全体居民标准”,就介于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间。但此举曾引发不少争议。
2022年4月27日,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修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提到,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试点工作中采用了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的做法。
从最高法发布的信息来看,也特别强调了“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能够兼顾城镇居民受害者和农村居民受害者的整体情况”。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同时提到,由于赔偿标准统一,许多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化解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减少。
也有人注意到,在计算赔偿标准时,“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并未改动。“有专家认为年限过短,与人均寿命延长趋势不符。”石佳友认为,“相关部门可能还是从稳妥推进的角度考虑。”
“平等,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理念,也是一个现代国家的标志之一。”周伟认为,伴随着城乡“同命不同价”的终结,或许还可以在制度上进行更加精细的设计,“但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