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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联营,走了多远?

律所联营,走了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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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智合研究院 顾文倩

来源 | 智合

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印发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3月14日起,符合条件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可在深圳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外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1]这也意味着继上海、海南之后,前海成为第三个可以设立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地区,也是目前广东唯一开展此项创新的试点区域。


律所联营,作为一种国际化发展趋势,促进律所间的资源、经验共享,提高竞争力,对于一些中小律所,联营发展还可以降低成本、分担风险。但必须承认,对于律所来说,还需要克服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提高团队协作和管理能力,才能更好地实现联营发展。

回顾我国律所联营历程,目前整体现状如何?



近5年,

联营所发展情况如何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施行,当时正值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由此引发中企跨国收购浪潮。在这两者共同作用下,中国律所的国际化进程如同雨后春笋,迅速开展起来,中国律所通过设立海外分所、与海外知名律所合作以及加入国际律所组织等方式,推进其国际化发展。

其中,联合、联营是中国律所常用的国际化策略。从外资所方面看,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外资所在中国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加之近年来受国际局势、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不少外资所自身发展受挫,国际榜单中的百强律所裁员,收缩业务,缩减开支,乃至团队出走、跳槽等负面消息频出。在自身压力下,外资所开始寻求多元发展机遇,他们把目光聚焦在庞大的中国市场。

同时,新时代背景下的港澳律所亦在求变。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推进以及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加之粤港澳律所联营、中外律所联营政策的出台,内地-港澳律所联营或中国-外国律所联营作为可行的合作模式,受到众多中资所、外资所的青睐。我国律师对外开放的程度进一步扩大,港澳律所、外资所在内地的发展,也迎来了新的春天。

据司法部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港澳与内地的联营所共计11家,外国与中国的联营所共计4家。而最新公布的统计显示,截至2021年底,已有23家港澳律所与内地律所建立了合伙型联营律所,有8家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所与中国律所实行联营。5年间,联营数据实现了翻倍增长。




“内地+港澳”,独行快不如众行远

——内地与港澳律所联营


内地、香港、澳门三地法律融合探索起源已久,自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CEPA以来,内地陆续出台了多项对港法律服务业的开放措施。2003年11月司法部发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但仅将两地律所之间的联营定性为合同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律所最早于2014年在广东、上海开始试点。2014年8月,广东省司法厅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内地与港澳合伙联营律所应运而生。[2]

伴随着2017年粤港澳三地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正式启动,两岸三地经贸往来随之加速,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也逐渐扩大。

2018年5月,国务院将“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列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同年12月,《CEPA服务贸易协议》经过修订,将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所的设立范围扩大到全国。

2019年1月,《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要求各厅(局)抓紧制定本省(区、市)开展律所合伙联营的实施办法。此后,联营在各省市、自贸区落地开花,包括山东、浙江、湖南、四川等在内的全国重点城市陆续出台与港澳开展合伙联营的实施办法。

据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3月29日),内地与港澳联营律所共计26家,较2021年(23家)又有新增。



从地区组成看,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均有律所参与的联营所数量较少,仅占总数的23%。人和启邦显辉(横琴)是全国首批四家港澳联营律所,其官方公布目前拥有内地、港澳及海外的执业律师和专业人士共计70余名。作为全国首家由内地与香港、澳门三地律所合伙联营而设立的律所,中银-力图-方氏(横琴)首创内地与港澳法律服务的跨区域、跨法域合作,同时也是全国首批入库“一带一路”法律建设项目的律所。深圳首家粤港澳三地联营跨法域律所——德和衡(前海),其业务聚焦跨境投融资与并购、企业合规、金融及资本市场等领域。广州首家粤港澳三地联营所金桥司徒邝(南沙)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及广东自贸试验区政策,促进其业务发展。

湖南自贸试验区岳阳片区“招徕”的涉外法律服务猛将——瀛启启邦显辉(岳阳)联营所,是继广东自贸区成功试点并在全国复制推广后,最早落户于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合伙的联营所。近年来,湖南司法厅积极推动出台法律服务机构落户自贸区支持奖励政策,对新入驻自贸区且具有影响力、权威性的涉外律所,给予单个机构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同时也支持内地律所与港澳律所合伙联营。山东首家鲁港澳联营所——泰恒程源(烟台)成立于2022年,落户于烟台自贸区,依托联营各方2000多名律师的专业实力,延伸提供全球跨境法律服务。

综合来看,粤港澳联营所数量较多,已达16家,其中8家都已入驻前海。目前在前海执业的港澳籍律师已经达到70余名,其中包括27名获颁大湾区执业资格的港澳律师。[3]

从数量增长看,从2014年试点到2017年间,内地与港澳联营律所每年保持2-3家的增长速度,2018年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所的设立范围扩大到全国后,增速提升,2020年至2022年短短三年间,新设立的联营律所就达15家,占比过半。其中陕西、湖南、山东首家内地与港澳联营律所均是政策范围扩大下的产物,沐浴着当地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的春风。



对外开放,加速国际化进程

——试点下的中外律所联营


上海对于中外律所合作机制的探索,已长达14年。

早在2009年,上海市司法局就开始着手调研逐步开放上海的法律服务市场相关问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立,更是为中外联营律所的腾飞提供了充足的动力。

2014年12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两个办法实施之后,进一步放宽了外资所在中国市场的准入限制。

《实施办法》规定了申请参与联营试点的中外律师事务所的条件[4]:


中国律所应当具备:成立满3年;采用合伙形式;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总所设在上海(含自贸试验区),或者总所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上海(含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外国律所应当具备:已在上海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者已在中国其他城市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上海(含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已设立的代表机构最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除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至少有一方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机构的条件。


《实施办法》所允许的联营模式,相比联合这种常用的国际化策略,给予了中外律所更高的发展自由度,也在一定业务范围内增强了双方的联系。联营期间,一方面,双方虽然联合办公,但仍保留独立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地位。此外,双方律所的品牌也相对独立,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联营失败可能带来的不良声誉。而在另一方面,联营模式允许在有限范围内共同派出律师为跨国客户提供服务,扩宽了双方律所间稳定的资源共享渠道。

现如今,中外律所联营的进程方兴未艾。


2015年4月15日,奋迅·贝克麦坚时(Baker McKenzie FenXun)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联营双方为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Baker McKenzie)和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首家自贸区中外联营律所。

2016年3月30日,瀛泰·夏礼文联营办公室宣布正式对外营业,联营双方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和英国夏礼文律师事务所(Holman Fenwick Willan),是上海本地律所中第一家获得批准与外国律所联营的事务所。

2016年9月30日,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与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Hogan Lovells)的联营申请正式获批。2016年11月10日,联合信实·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Fidelity)联营办公室成立。

2018年2月8日,北京观韬中茂与澳大利亚亚司特律师事务所(Ashurst)成立观韬中茂亚司特联营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昭胜正式宣布成立联营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英国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Herbert Smith Freehills)正式与科伟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实现国际法与中国法一体化服务。

2020年1月7日,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Allen & Overy)与上海朗悦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已获得上海市司法局的核准。第七家上海自贸区中外联营办公室诞生。

联营试验田迎来了越来越多的中外律所,不论是区域大所希望以此强化竞争优势,还是国外律所瓜分市场份额。联营的速度似乎在加快。



高山平地,联营如何走得更远

——展望深圳前海联营


本次新一处中外律所联营试点为何落地前海?

自20世纪90年代外资所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我国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渐趋成熟,中外律所联营模式也已早在上海自贸区和海南全面铺开。此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的出台,也表明广东深圳前海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高地的决心。

早在2021年9月《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提出“深化前海合作区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改革,支持鼓励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代表机构”,彼时前海发展的机遇已渐渐显露。

《实施办法》中规定,中国律所参与联营,应当具备“成立满5年;采用合伙形式;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近三年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总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者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等条件,且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外国律所申请联营则应当“在其本国合法设立,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者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已设立的代表机构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5]。


深圳律协会长张斌表示,《实施办法》的落地,推动了深圳律师业国际化发展。[6]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前海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和聚集更多优秀境外法律服务人才。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实施办法》的落地同时也拓宽了律师执业形式,通过联营办公室的名义执业,构建了资源共享的有效模式,基于对双方能力的认可,促进相关业务的流转。

从政策方面来看,中外律所联营落地前海也正是与前海运用特区立法权,推动与香港进行全方位法律规则衔接,打造内地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先行区相呼应[7]。

从经济方面来看,前海中外律所联营政策符合当下市场需求,深圳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下,在我国企业“走出去”与外资企业“引进来”过程中,跨境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愈加强烈,可以说联营所的产生有其市场必然性。

从行业发展来看,联营所的设立有助于律所扩大市场规模,提高业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拓展律所的市场影响力,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也有助于在实务中培养涉外法律人才,联营所双方律师通过联合办公接触涉外业务,共同学习。

据《南方日报》消息表示,为推动中外律所联营落地,深圳正制定律师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鼓励律所参与,目前在前海设立中外律所联营的门槛也较高,广东符合申请条件的外资所也仅有8家,分别是广州5家、深圳3家。

但无论如何,联营的路径在扩大,背后也不乏已做好准备的律所,我们静待深圳前海第一家中外合伙联营所的诞生。


END



注释

[1]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ft.gd.gov.cn/sfw/zwgk/tzgg/content/post_4133380.html,(访问日期:2023年3月28日)

[2] 广东省司法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http://sft.gd.gov.cn/uploadfile/publicFile/content/20140804/20140804171409484.pdf,(访问日期:2023年3月28日)

[3] 南方日报:《中外律所联营试点为何落地前海?》,https://www.cnbayarea.org.cn/news/focus/content/post_1045017.html,(访问日期:2023年3月28日)

[4] 上海市司法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http://www1.shanghaiinvest.com/cn/viewfile.php?id=8685,(访问日期:2023年3月28日)

[5] 新华网:《中外律师事务所3月14日起可在深圳前海实行联营》,http://www.news.cn/legal/2023-03/12/c_1129428227.htm,(访问日期:3月28日)

[6] 新华网:《中外律师事务所3月14日起可在深圳前海实行联营》,http://www.news.cn/legal/2023-03/12/c_1129428227.htm,(访问日期:3月28日)

[7]南方日报:《中外律所联营试点为何落地前海?》,https://www.cnbayarea.org.cn/news/focus/content/post_1045017.html,(访问日期:2023年3月28日)



责编 / 吴梦奇Scott
编辑 / 李媛媛Yoyo
分类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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