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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于“靖海侯”
一
因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黎智英大案在身。对于其结局,人们不会有疑问。
1996年就已成为英国公民,二十多年来不遗余力反中乱港,黎智英必然要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二
尽管情势明朗、人在狱中,黎智英仍然不知反省,而他的律师团队也一刻不曾消停。
或许,他还要发挥反中乱港余热,外部势力还要榨干他反中乱港的剩余价值。于是,利用香港法律漏洞,迷惑香港法治实践,不断挑战和扭曲香港国安法,成为黎智英及其律师团队的保留动作。
4月11日,黎智英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法院撤销香港国安委有关决定。
其背景是:
1.去年9月,黎智英申请聘用英国大律师Tim Owen为其辩护,得到香港法院支持;
2.去年11月,特区政府就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解释,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明确指出香港国安委“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
3.3月30日,黎智英律师团队发现,香港国安委已于1月11日开会作出决定,建议入境处拒批Tim Owen来港签证。黎智英提请香港高等法院复核的理由,就是认为香港国安委“僭越”处理相关事宜,而香港入境处遵照香港国安委行事同样属于“违法”。自2020年6月30日施行,香港国安法颁布已近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作出相关法律解释的情况下,黎智英还就其中的基本权责问题纠缠不休,可见在香港全面准确实施该法律的复杂和艰巨。
然而,本文重点要说的,不是香港国安委的决策资格问题,也不是黎智英相关申请如何荒谬的问题,而是因此司法复核所凸显出的另外三个问题。
这三个问题,涉及香港本地执法、司法和“释法”多个领域,无一不应得到高度重视。可以说,这三个问题说不清楚,香港国安法在执行中就难免不变形走样,难免不在将来持续陷入纷争不止的法律泥沼中。香港国安法第1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去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发布,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而根据明报报道,黎智英方已在今年3月30日知悉“国安委向入境处建议拒批Tim Owen工作签证的决定由来”。并且,明报还报道,“其间一份存档法庭的入境处长誓章显示,国安委于1月11日会议决定Tim Owen代表黎辩护可能构成国安风险,与维护国家利益有冲突,建议入境处拒批Owen签证申请。”什么是“工作信息不予公开”?无疑,国安法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展、会议议程及决定事项等,皆属工作信息。“不予公开”,是权利更是义务,因为香港国安委的工作本身就属于国家机密。但在黎智英申请司法复核一事上,人们能看到的是,香港国安委的工作信息、决策情况和落实情况,都被“公开”了出来。问题是:黎智英方如何得知这一切?又是谁将此信息公开了出来?相关法院和律师又是如何谨守“不予公开”这一法律义务的呢?落实国安委决定和国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两者并不矛盾,这里面有的是方式方法。但公开了,就有问题,就触犯了法律的规定。第二个问题:香港法院为什么会受理黎智英的司法复核申请?香港国安法第14条同样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进一步厘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并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黎智英提请司法复核香港国安法决定,香港法院所面临,不是一贯程序上和传统意义上的选择,即:受理司法复核申请,作出司法复核决定。其所应该采取的行动,只有一个,那就是“拒绝受理”。所谓“香港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就是指:1.不能对香港国安法决定提出司法复核;2.香港法院无权对香港国安委决定进行司法复核。问题是:当黎智英方提请司法复核后,香港高等法院是怎么做的呢,又将会怎么做呢?
一个内在逻辑是,香港法院但凡受理黎智英申请,无论其司法复核的结果是支持还是驳回,都是越权的表现,都不符合香港国安法的原义。
第三个问题:香港法院有权对香港国安法进行法律解释吗?
香港国安法第65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去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法律解释后,法工委负责人还强调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还需要遵循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而解释香港国安法遵循的直接依据是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两部法律关于释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法工委负责人所以这么说,是因为香港基本法第158条除明确了基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授权香港本地法院可解释自治范围内条款。而香港国安法约束的是国家安全事项,故而其解释权完全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有,对香港法院解释法律没有作任何授权。这里要说的就是,香港法院没有任何权力对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在处理具体司法案件上,香港法院自然要基于对香港国安法的理解进行审理。但这种“理解”,只在法律执行层面,只是对表对标的问题。或许可以说,在处理国家安全案件上,香港法院只能严格依照香港国安法条款行事,不存在其他普通法那种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甚至都不应按照判例来进行审理。这才是按照香港国安法原义,香港法院应有的规范的司法实践。既然如此,香港法院又有何基础、有何权力、有何能力,对香港国安委决定进行司法复核,作出法律解释呢?而黎智英方在提请司法复核时,谰言香港国安委“僭越”、入境处“违法”,也对香港国安法条款进行“发挥”,更属于荒谬之行为了。如前所言,香港国安法制定实施已近3年。按说,这些大是大非的基础性概念都已厘清,但从黎智英提请司法复核一事来看,情况恐怕并不理想。今年1月13日,“保证香港国安法准确实施”专题研讨会(相关内容,可见靖海侯另外一篇文章《一法,一城,一时代》)召开。会上,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强调,要“深刻领会香港国安法的立法要旨和原意,确保香港国安法得到全面准确、不折不扣的贯彻实施”。而以上三个问题所凸显的,涉及香港国安委运作、香港司法制度设计,以及香港整个法律体系的实践状态等诸多方面,这种认识上和实践上的不完全、不准确、不彻底,需要好好重视起来。香港之前所以乱,就是因为大是大非的东西拎不清,在常识性问题上争议不断、止步不前,香港国安法要真正落地生根、内化于香港社会,必须汲取这一教训,不留白,不放纵,不能再容忍噪声杂音绑架它的实施。人们还要问的是:在维护国家安全上,香港各方面目前似乎都很忙都很尽力,但真正用心了吗,真正有合力吗,真正放下那些排斥和厌烦、那些推诿和敷衍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