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社民连”借示威污蔑香港国安法\\文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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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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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港组织“社民连”早前在政府总部外示威,以重视香港市民的人权及公民权利、思想表达自由的名义,要求释放所有所谓的“政治犯”;又称违法“初选”案的被告之一、立法会前议员毛孟静,其丈夫Philip Bowring因肺炎在深切治疗病房留医,质疑法院为何不能以“人道理由”予以保释,是“极不合理”云云。
违“口罩令”被票控何关自由?
任何不带政治偏见的人,都会发现“社民连”的言行如何自相矛盾。事实上,香港国安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第四条列明香港特区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正因如此,“社民连”成员才能在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法律保障之下,在政府总部外依法行使示威的权利,但他们却声称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政府不重视香港市民的人权及公民权利、思想表达自由,这便衍生一个逻辑问题:假若香港市民的自由及人权因国安法颁布实施而受损,他们又如何能够举行示威活动呢?
其次是“社民连”主席陈宝莹接受外媒访问时,拿他们早前示威时除下口罩而被票控说事。其实他们被罚跟所谓的“集会和示威权利和自由受损”完全沾不上边。事实上,《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一条亦在保障和平集会权利的同时,准许缔约方因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之必要而立法加以限制。
在此情况之下,香港近期虽然疫情转趋缓和,特区政府逐步放宽大部分抗疫措施,但是新冠疫情说到底并未完全结束,政府决定继续维持“口罩令”,借此降低市民因飞沫感染病毒的风险,措施有其必要及合理性。况且,“口罩令”本来便不是针对集会和示威,任何人在没法律豁免或合理辩解下,于公众地方不佩戴口罩,均有机会因触犯“口罩令”而被票控,可见“社民连”成员被票控,纯粹只是因为故意不遵守“口罩令”,跟他们举行示威活动并无关系。
其三是他们以国安法实施之后,多名反中乱港政客和参与违法活动的人被检控及判刑,声称香港市民的人权和自由未受政府重视云云,此说法更是荒谬绝伦。任何一个对人权法规有基本认知的人,都应知道自由绝非毫无限制,即使是《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在保障言论、集会、结社和各种人身自由的同时,一再强调缔约方可为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之必要而立法加以限制,可见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但符合基本法,亦符合公约适用于香港的相关规定。
况且,现时被判罪名成立的被告人,都是因为在修例风波期间参与违法活动,暴动、袭击他人和警察、刑事毁坏、纵火,绝不在人权法保障的集会自由范围之内。至于“社民连”和外媒近期炒作的违法“初选”案,本来便是反中乱港势力计划透过违法“初选”,订出推荐参选立法会的名单,图谋夺取立法会过半议席,并以无差别否决政府议案的方式,达至瘫痪特区政府运作的目标。
不能以“人道”之名罔顾法治
是故,违法“初选”本来便不是纯粹的意见表达,又或者是什么集会或示威行动,而是反中乱港势力企图利用过去尚未完善的选举制度,串谋实施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所谓“揽炒”计划,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因而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
国安法第五条规定,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因此有关涉案人士被检控和判刑,绝非政府不重视他们的人权和自由,而是他们目无法纪、以身试法的必然后果。
最后是毛孟静的保释问题,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香港国安法采用更高的保释门槛,所以国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法院没有任何理由相信因毛孟静丈夫的健康状况,可作为相信对方保释后不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充足理由,因而拒绝毛孟静的保释申请,完全符合国安法规定。“社民连”以所谓的“人道理由”,要求法院批准毛孟静的保释申请,实乃是罔顾法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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