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医生因医疗事故被刑事审判,虽“仅负次要责任”公众号新闻2023-04-17 09:04“医疗事故罪”入刑26年来,极少有医生因“医方负次要责任”而被批准逮捕、进展到审判阶段。撰文 | 凌骏周三(4月12日),一桩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若“医疗事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温红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吊销执业医师证。温红是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主任医师,2015年她所在科室接诊了一位急性白血病(高危)患儿,患儿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诊疗过程存在严重过错,遂于2016年提起民事诉讼,将厦大附一医院告上法庭,2017年法院一审判定承担“次要责任”。此后,家属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并刑事立案,检察院在2019年2月27日批准逮捕并移至法院。一位熟悉该案件的法律人士告诉“医学界”,该案不寻常,“医疗事故罪”入刑26年来,极少有医生因“医方负次要责任”而被批准逮捕、进展到审判阶段。一名高危白血病患儿死亡引发的案件根据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官网信息,温红仍在医院参与工作。她是福建省医学会儿科学分会血液组副组长、中国医师协会儿科分会血液肿瘤学组委员,擅长小儿白血病及各种肿瘤的化疗、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的诊治。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2017年一审民事判决书,“医学界”了解到了案件详情。 2015年12月7日,患儿在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医时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T细胞,高危),曾前后三次入院治疗,并在第三次化疗时出现发热、脓毒血症伴感染性休克,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的控诉包括,擅自提前化疗疗程、第三次化疗时盲目使用化疗药物甲氨蝶呤,未及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患儿出现毒副反应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等。医院则辩解称,化疗疗程的制定、化疗药物的选择及使用剂量符合诊疗常规,治疗中不存在未经同意而跳过治疗疗程的问题。“原告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自身疾病发展不可逆导致的。”审理过程中,思明区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书认定医生化疗方案、用药均合规,但第三疗程未按时监测(甲氨蝶呤)血药浓度、未采取充分水化治疗等,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最终法院认定,患儿所患疾病本身即属高危组,综合全案各方因素,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计赔外,认定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40%的赔偿比例,合计赔偿532008.7元。但民事赔偿终结后,该案又转为刑事案件。除了被诉“医疗事故罪”,温红还面临140余万的刑事附带民事索赔诉求。庭审焦点:次要责任到底要付多大责任?为进一步了解案情,“医学界”向思明区法院审管办提出旁听申请,截至周三(12日)开庭前未收到回复。但据了解,这次审判前后持续了6个多小时。据《医师报》此前报道,针对该案件,一位律师曾透露,相关专家进行过专项学术论证,并表示“本案甚至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也不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据“医学界”了解,此次庭审,双方争论点之一,正是温红是否严重不负责任,与患儿死亡存在强烈关联。公诉方认为,“次要责任”也可以算是(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对此,前述法律人士对“医学界”分析,相比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医疗事故中要么案情极其简单、黑白分明,要么尸检确定,患者死亡主要是由医生“失职”导致,否则医生的医疗行为,应该更多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一位厦门当地的医疗律师告诉“医学界”,如果有新证据,比如说再次鉴定,结论改变,认定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或者认定医疗过程严重违反诊疗规程,可能会立案。如果没有,或再次鉴定结论没有改变,依旧是“次要责任”,一般不会刑事立案。“不然谁还敢当医生。”她说。温红在求助《医师报》时提到,原本公安机关依法初步侦查,便可获得本例‘非罪’的边界即‘次要责任’,两次“次要责任”鉴定也意味着“非罪”铁证,思明区检察院本应纠错止步,却依旧批准逮捕并移至法院。针对“次要责任”,“医学界”查阅发现,今年年初“医法汇”曾发布《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1年,判决医方需承担责任的案件共计达6467件,其中医方责任级别至少是“次要责任”或以上的,占82.97%。“根据这个数据,最终被定罪的医生却少之又少,就是因为大部分情况下都不宜刑事追究。”前述法律人士分析,“尤其是疑难杂症,有的还涉及院内不同系统合作,影响因素多。若疾病本身特点是导致不良临床后果的最主要因素,在刑法处置时对待个体医者更应该‘宽泛’,而不是‘宽滥’。”庭审结束后,“医学界”在周四(13日)联系上温红,对方表示,“案件拖了这么多年,从司法到单位被对方(家属)不停控告,身心俱疲,相信司法会公平公正。”而关于更多案件细节,温红方表示因个人身心状态,以及案件仍在审理中,暂时不宜多谈。何种情况下,医生会构成“医疗事故罪”?上一次引发全民关注的医疗事故罪案,是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李建雪医生一案。作为福建省首例“医疗事故罪”涉案嫌疑人,李建雪历经开除党籍、被吊销医师职业执照,先后6次取保候审、半年多的监视居住。直至受到医疗届多位专业人士的声援和法律援助,2020年6月11日,二审判决书最终宣布李建雪无罪。该案的辩护律师、知名专业医疗律师邓利强曾解释说,认为(死亡)属于患者身体特殊原因,及当时医院和相关医师的整体水平与认知的局限问题,而不是具体某个人的不负责任。在医疗纠纷中,何种情况下医生可能被认定刑事责任?2019年发表的《违反医疗核心制度行为在医疗事故罪认定中的作用》一文曾做过统计,在2012年至2018年检索到34份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案件,共涉及医务人员62类行为对20项医疗管理制度的违反。具体行为包括“明知超范围执业,未转诊”“ 未进行皮试”“擅离职守”等,“医学界”梳理发现,其中的案件逻辑多数较为清晰,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涉及的疾病本身并不“复杂”。如在(2014)望刑初字第41号案中,出现了较为罕见的医方负“次要责任”,却被认定罪责的情况。该案中,患者死于罕见的药物过敏反应,是自身特异性体质所致。但医生在用药过程中,解热镇痛药+激素+抗生素同时肌肉注射和静脉点滴,未遵循药物说明书的配伍禁忌,被法院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事实上,多年来“医疗事故罪”一直是医疗法律界讨论的焦点。由于医疗活动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未知性和专业性,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注意义务和损害等认定较难,而“严重不负责任”虽有相关条款解释,但始终缺乏明确界限的裁定标准,相关痛点始终存在。多篇相关论文都提出,应吸纳具有医学背景的陪审员加入审判组织,通过更专业的角度对医学案件进行判断。其实,我国自1997年设立了“医疗事故罪”以来,在法学界和医学界取消“医疗事故罪”的呼声就从未间断。此前在“李建雪案”时,专业医疗律师赵因就向“医学界”表示,医疗过失不仅要慎用刑罚,还应当修改刑法,废除“医疗事故罪”。这名律师表示,对于那些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患者伤亡,可以依据刑法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医务人员在治疗每一个患者时都担负着很大的风险,如果将医务人员的一般医疗过失行为入罪,势必会加重他们的责任和思想压力,影响医学发展。近年来,温红一边参与一线医疗工作,同时历经被控告、民事庭审、后又被刑事立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此前,她曾写信向《医师报》求助,称“身为医疗组长,被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不堪几年来‘准戴罪’身份的煎熬和愈来愈烈的折磨,特借业界媒体向行业同仁求助,以阻止此错案‘最后一步’的铸成。”就像邓利强曾经说过的那样,"如果每位患者死亡都要医生承担刑事责任的话,谁还愿意做医生?"来源:医学界责编:王 晓编辑:毕北北*"医学界"力求所发表内容专业、可靠,但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做出承诺;请相关各方在采用或以此作为决策依据时另行核查。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