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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温红医生被判无罪!“医疗事故罪”该取消吗?

厦门温红医生被判无罪!“医疗事故罪”该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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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过失要慎用刑法,不能患者一报案,公安机关发现医生有主要过错,就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撰文 | 凌骏


今天(6月11日),温红医生一审无罪判决正式生效。“医学界”从温红辩护律师李惠娟处获悉,暂没有接到检察院抗诉的通知。


温红是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主任医师,2015年她所在科室接诊了一位急性白血病(高危)患儿,患儿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温红先后卷入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被诉医疗事故罪,历经被逮捕、取保候审、限制出行等。(案件详情参照:罕见!医生因医疗事故被刑事审判,虽“仅负次要责任”


5月31日,温红迎来了一审无罪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如不出意外,历经6年多“准戴罪”身份后,今天起温红将彻底恢复“自由身”。


“目前温医生的工作、生活和心情已恢复如常,可能会着手整理一些资料,写一些感谢信给多年间支持过她的人。”李惠娟说,无罪判决背后是一条辛酸、无奈的历程。



多起案件先后引发争议


关于一审的无罪判决,李惠娟表示,“在意料之中,但我们也曾做过最坏的打算。”


据介绍,无罪判决是基于法院认定温红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也无法确定患儿死亡与温红医疗行为间有明确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多位熟悉本案的律师告诉“医学界”,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曾两次给出“医方负次要责任”的结果,这应是一起民事医疗事故纠纷案。但随后却被刑事立案、提起公诉进入刑事法庭,非常不可思议。


刑事诉讼需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院,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证据确凿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位律师对“医学界”表示,医疗事故罪和需长期侦破的社会案件不同,按照疑罪从无原理,这一案件本就该取消立案。


两次鉴定均为“次要责任”,却依旧被以“医疗事故罪”立案、提起公诉,前后耗时6年,这种情形极其罕见。一审开庭前,温红曾对“医学界”表示,案件拖了这么多年,从司法到单位被对方(家属)不停控告,身心俱疲。


李惠娟表示,在与多位医生的交流中,他们均表现出无力感。“他们认为如果机制问题不能改善,未来相同的事再来一次,如果发生在自己身上,同样不会有任何维护权益的方法。”


医疗本身属于高风险行为,过程中充满着各种无法预知的不确定,如何保护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权益,理解医学技术面对疾病时的局限?中国作为少数单独将医疗事故刑事归罪的国家,多年来业内时有传出呼吁取消“医疗事故罪”的声音。


早在2006年相关部门草拟“医疗事故刑事违法立案标准(征求意见稿)”时,时任医事法学研究所所长、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就撰文,主张应将医疗事故罪从我国《刑法》中取消。在未能取消前,立案标准也应当严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至少不应当比其他职务过失犯罪的立案标准更宽滥。


此后2014年北京首例被控医疗事故罪的“许峰医生案”、2015年内蒙古“乡村医生潘耀平案”接连引发争议,医疗法律界又形成了一波对医疗事故罪探讨与反思的热潮。


2017年12月4日,轰动一时的“福建李建雪医生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李建雪被判医疗事故罪。2018年1月10日,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所长高解春撰文《从李建雪案谈医疗事故罪的完善和慎用》,认为医疗事故罪亟待立法完善和执法慎重。


“温红医生案”发酵后,高解春今年3月再次提出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刻不容缓,应考虑将医务人员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纳入相应刑法,适时取消医疗事故罪。


但也有专家对医疗事故罪的合理性持肯定态度,认为应该在执行层面做出改进。在李建雪案中,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教授王岳表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但呼吁取消医疗事故罪是不对的。一旦取消,医生渎职性行为就可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罚力度更重。


如何判断“严重不负责任”?


“在最初医疗事故罪的刑法制定时,我国医疗卫生法制还处于初创阶段,参与制定的多为纯法律界人士,医疗卫生法律界并未介入。”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告诉“医学界”。1997年,我国在《刑法》修订中首次将医疗事故作为单独罪名列入。


多篇研究论文指出,单独设立医疗事故罪是“几十年法制探索与经验的积累”,保证了司法实践中追责的统一性。在97年单独立法前,实践中追究医疗过失刑事责任时,尤其在定罪问题上较为混乱,执法力度不统一。


“这是一种过失犯罪,我国单独立法能让主体更清晰,约束医生行为,让患者避免非法医疗行为的侵害。”邓利强说。尽管我国是极少数单独设立医疗事故罪的国家,但并不意味海外对医疗过失的刑事责任采取漠视态度。在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刑事医疗过失被列入“过失杀人”“业务过失致死伤”等罪名。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则归入“疏忽杀人”等。


“在量刑考量上,我国其他过失犯罪最高刑期为7年,而医疗事故罪则是3年,这也反映当时立法者意识到了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对过失造成的后果持相对宽容态度。”邓利强说。


因为顶层逻辑存在合理性,在邓利强的印象中,医疗事故罪刚设立时并未引发过多舆论,“后来是因为患者维权意识提升、医患紧张关系加剧等,导致案件追溯量上升,医生危机感增强。加上该罪名在立案、公诉、判决等实践标准上存在模糊地带,又出现了一些特殊案件。”邓利强说。


作为曾经国内最受关注的案件之一,2015年内蒙古乡村医生潘耀平在一审中被判有期徒刑2年10个月,专家组认为他的方案与患儿药物过敏反应加重,至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武汉著名医疗律师宋绍辉当时对“医学界”表示,医疗事故罪要区分责任性事故和技术性事故,不管是李建雪或潘耀平,主观都尽了最大努力,“潘耀平只是个村医,(技术上)不能用三甲医院的标准去要求。”


医疗事故罪成立的必备条件是医生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严重不负责任”第七条采用了开放性条款——“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邓利强表示,完全罗列所有“严重不负责任”并不现实,但开放性条款造成了立案的宽滥化,标准不统一,对医护人员来说不公平。



高解春告诉“医学界”,明确是医疗技术事故、一般过失行为的,均不应构成犯罪,“严重不负责任”概念的模糊,自由裁量度过大而造成的混沌空间,是引发诸多争议性案件的主要原因。


司法机关往往不具备深入的医学专业知识,标准模糊造成实践中难以完全界定“负不负责”,而将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因对“医学界”分析,但认定医疗事故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即使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也可能纯粹是医务人员医技水平问题,或过于自信导致的损害后果,但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赵因指出,大部分案例中患者会先行民事诉讼,进行司法鉴定。这意味着理论上不能再做医疗事故鉴定,“都没有医疗事故认定,怎么去辅助判断医疗事故罪?”


赵因认为,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诸多的不完善以及互相矛盾等,导致了“双输”的局面,“患者利益无法很好保障,还设了一个罪名悬在医务人员头上。这也是不少案件中双方都觉得自己‘冤枉’的原因之一。”


从国外的情况看,医疗事故入刑十分慎重,但因为医疗环节的复杂性客观存在,类似争议性案件也偶有发生。与“乡村医生潘耀平案”同年,2015年英国发生了“Bawa-Garba医生案”,因医院系统故障、人员不足、疲劳以及个人疏忽等原因,医生多次做出了错误的临床决策,患儿因败血症导致心脏骤停死亡。Bawa-Garba医生被判过失杀人罪,2 年有期徒刑,取消执业医师资格。


2018年8月,经历了漫长的起诉和调查,以及超36万英镑来自医疗界众筹的法律声援后,法院裁定Bawa-Garba恢复医师资格。英国律师工会在《当临床成为犯罪分子》一文中指出,“医疗过失杀人”旨在惩罚因医生疏忽大意导致的死亡,但缺乏明确定义,未能在“严重恶劣疏忽”和“短暂错误”间做出区分。


“医疗事故罪”应该取消吗?


高解春对“医学界”表示,应该适时取消医疗事故罪,将医疗事故中是非界限清晰、重大过失致死伤的案例,归入渎职罪等其他相应刑法。


“医疗过失造成的患者死亡无法杜绝,因为医疗就是高风险行为,多数过失应当用民法去追究医生或单位的民事责任,进行经济赔偿。”高解春说,“单独列医疗事故罪,使用场景极少、界定又难,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倾向,对医务人员积极性的打击很大,不利于医生队伍稳定。”


高解春还指出,虽然做出有罪判决的极少,但刑事诉讼过程也会消耗医生大量精力。“尤其是温红医生,已经确定了民事赔偿,两次鉴定又都是次要责任,却又被刑事追究,折腾了好几年。这是无法接受的。”


赵因同样表示,如果无法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和司法解释等,医疗事故罪应做出相应变更。“对医疗过失要慎用刑法,不能患者一报案,公安机关发现医生有主要过错,就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她指出,“民法和刑法需有效衔接,否则要么出现漏洞、要么惩罚过度,目前进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决,已经涵盖了大多数场景。但是目前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以及相关法规中不利于患者维权的规定,让一些真正严重的不负责致死伤案例逃脱刑法的制裁,而一些仅存在普通过失的医生又莫名卷入刑事案。”


赵因认为,刑法的根本目是打击犯罪,减少犯罪发生率,“多数情况下医生的过失不应该用刑罚去规制,否则医生人人自危,遇到有风险的情况会下意识选择逃避,那么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患者。由于过失导致的损害,建议患者的权益也是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更为妥当。”


但邓利强表示,关于医疗事故罪的争议不应该指向立法,它反映的是执法缺陷。“我并不赞同取消医疗事故罪,医患双方的权力义务需要制约和平衡。‘严重不负责任’致死伤,已经对医疗犯罪的构成做出界定,“执法可以改进,但不能动辄修法。确实有过相关讨论,但医疗事故除罪化在业内从来不是主流。”邓利强说。


关于执法的缺陷,邓利强指出,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缺少对医疗风险的理解,未能个性化地分析不同级别的医院和医生在不同疾病中的诊疗差异。他说,地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应该进行全案审查,对于非铁证、难以判断的案件,可以咨询业内第三方医疗专家,减少医疗事故罪的打击范围,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另一方面,邓利强说,“医院的保护是医生执业的安全阀,如果医生确实严重不负责,那应该支持司法机关的判决。如果不是,那么,医院就不应为了息事宁人而‘和稀泥’,而要强硬地拿出专业态度,调动资源,积极为医生争取权益。”



来源:医学界

责编:徐李燕

编辑: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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