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互联网观察家,长期致力于中国互联网产业和企业研究。
不久前,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两起针对互联网巨头的诉讼案。分别是“Gozalez诉谷歌案”与“Taamneh诉推特案”,在这两起案件中,原告认为谷歌和推特公司推送恐怖主义信息,对惨案的发生负有责任。 在两起案子影响很大,分别对应了2015年的法国巴黎惨案和2017年的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惨案,两起案子均为IS组织所为,当年造成数百人伤亡。在制造惨案前后,不法分子积极利用这类互联网平台,传播暴恐信息。因此,谷歌和推特等被指为恐怖分子的帮凶。 其实,这两场官司都已经持续数年。这一次被诉到美国最高法,并且被拿出来当作典型案例对外披露,因此引发了更大的关注以及争议。我看了几家媒体的报道,大家的关注点高度集中在“互联网巨头的保护伞”。 当然,这里的保护伞不是指某个贪腐大领导,而是制度本身,也就是1996年颁布的美国《通信规范法》的第230条。该条款被视为互联网公司的“免死金牌”——科技公司无须为第三方或用户在他们平台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有了这块“免死金牌”,科技巨头就可以肆无忌惮发展各类信息服务,谋取巨额利益。一旦有人指责这些巨头为违法信息提供传播温床,他们总会以“这些信息是用户发布的,又不是我发布的”为借口挡过去。 事实上,过去多年,众多国际恐怖组织活动、区域矛盾冲突,背后都能看到美国各大互联网巨头的身影。以谷歌、脸书、推特为代表的平台,频频被指为暴恐信息的传播提供平台,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然而因为有230条款之类的法案保护,它们总能逃过一劫。 这一次,业界普遍期待,假如最高法院作出不利于谷歌和推特的判决,将形成积极的示范效应,甚至推动呼吁已久的“废除230条款”真正落地。 一个行业,要想做大做强,离不开保护伞。互联网行业有两把最知名的保护伞,除了争议已久的“230条款”,还有“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提出的一个概念。这个法案旨在解决互联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按照立法者的原意,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很难对互联网络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审查,因此,在确定创作即享有版权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对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网开一面,建立所谓的“避风港”。 后来,“避风港原则”范畴不断扩大,由早先的为网络盗版侵权“避风”,到后来也为其他内容违规避风。 比如,某电商平台售假,平台会说“假货是商家卖给你的,又不是我卖的”,某搜索引擎放置假药广告,会说“假药广告是代理商给客户投放的,我只是一个呈现平台”,某短视频平台盗播电影,会说“视频是用户搬运的,与我何干”。以上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场景案例,都是避风港原则的典型应用。 “避风港规则”的实质是法律对新兴的互联网服务商给予保护,从而促进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避风港规则”在过去20年来,被中美两国主要互联网企业接纳,成为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核心规则。后来,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网体系,“避风港规则”在中国事实上已被废止。关于中国构建依法治网体系的相关内容,详情搜索我之前写过的《丁道师:我国“依法治网”体系初步构建》。 至于这次美国最高法的两起案件中提到的“230条款”,则指我们上文提到过的1996年颁布的美国《通信规范法》中的第230条。 有了这两把保护伞,互联网企业可以对违法侵权内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纵容侵权内容的传播和推送,因为这些内容能够给他们带来流量和用户,而流量和用户就是真金白银。 当然,互联网行业的保护伞远不止这两把,只是 “避风港原则”和“230条款”影响力较大,其他有影响力的几把保护伞我们后续有机会展开来讲。 毫不夸张地讲,互联网行业在过去20多年的繁荣发展,离不开“避风港原则”和“230条款”之类免责条款的保驾护航。有了这些规则,社交网络、网络媒体、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等拥有了崛起的温床,各大互联网巨头一次次面临用户指控却可以逃之夭夭。 同样,互联网行业在过去20多年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因为这类免责条款的纵容和保护,比如我们上文提到的诸多问题。 “避风港原则”和“230条款”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不过,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互联网前20年的发展历程中,这些条款利大于弊,而现在如若任由这种免责条款主导互联网管理,则弊大于利。 这几年,美国各界希望废除或修改“230条款”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美国司法部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在2020年9月,美国司法部提交了修改“230条款”的立法提案,该部门认为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20多年后,互联网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已经不适宜继续为在线平台提供过多的豁免空间。 过去数年来,美国社会无数有识之士前仆后继,为推动“废除230条款”四方奔走呼吁,做出了很多积极但徒劳的努力。其中就包括美国总统特朗普,在担任总统期间,特朗普就多次呼吁废除该条款,理由是该条款保护了谷歌、苹果、Facebook和Twitter等科技巨头,让这些公司免于为用户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此后,特朗普更是起诉推特、脸书和谷歌,希望法院裁定《通信规范法》第230条违宪。 我之前写过《哈萨克斯坦乱局背后:当局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治理体系》一文,提到像脸书、谷歌、推特这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若缺乏有效管理,将成为恐怖主义和不法信息传播温床,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当时我建议,吸取已有的经验教训,并且借鉴领先国家对互联网的管理经验,相关国家应该构建依法治网体系,通过立法对互联网平台进行有序管理。 现在看来,废除诸如230条款和避风港原则之类的不合理条款大势所趋。同样,是否应该把互联网平台的紧箍咒再紧一紧,也是全球互联网治理面临的共同难题,需要我们共同面对。 按照上文分析,“避风港原则”和“230条款”是该走到头了,那么它们最终会被废除吗? 很难,可能性很低!很简单,美国是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一个阶级划分明晰、人群种族严重撕裂的社会,现在主导美国社会发展的是谷歌、Facebook、苹果等科技巨头以及各大财阀利益体系,而不是无辜死去的诺伊米·冈萨雷斯和阿拉沙夫。 如果把这些保护法案废除,美国很多互联网巨头,都可以上断头台了。230条款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条款,既是一众科技巨头的保护伞,也是权贵利益群体的保护伞,怎么可能被废除呢?美国的三权再怎么分立,顶层的利益代表者都明白大家都是一条船上的人,就像黄老说的“你和高启强、孟德海是一条船上的人,船翻了谁也跑不了。” 现在,谁敢提“废除230条款”,谁就赢得了民心,但同时就是和利益阶层作对。想想当年,特朗普当美国总统时,代表平民阶层,喊出了“废除230条款”的口号,可是结果如何呢?230条款没有被废除,反倒特朗普的总统生涯被废了。 这次,美国最高法把“冈萨雷斯诉谷歌案”与“塔梅诉推特案”当作典型案例,也是缓和阶层矛盾的无奈之举。“我都把谷歌和推特吊起来打一顿了,你们平民百姓还想要啥,差不多就得了。散了散了,都各回各家吧。” 等到风头过后,美国五大互联网巨头旗帜依旧招展,无数死去的冤魂在风中哭泣,谁人能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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