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美22州可能禁止或限制堕胎”,那些大法官们是怎么想的?
澎湃新闻特约撰稿 朱洪达
靴子终于落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时间6月24日公布了对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一案的裁定(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以下称多布斯案)。最高法院6名共和党总统提名的大法官投票推翻了罗伊案与凯西案的判决先例,3名民主党总统提名的大法官投了反对票。6:3的判决裁定女性堕胎权不受宪法保护,民众是否有堕胎权由州议会所制定法律决定。事实上,这一判决并不等于女性从此失去了堕胎权,只是这种权利不再受宪法保护,而是由各州自由决定。这一判决最根本的意义在于,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通过推翻先例来限制公民所拥有的权利。
据《国会山报》当地时间6月26日报道,在美国最高法院投票决定推翻“罗诉韦德案”之后,各州开始根据这一裁决制定或实施相关州内部政策。根据古特马赫学会的一项分析,全美共有22个州将禁止或限制堕胎,另有16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制定了保护堕胎权的法律。
在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推翻先例的判决比比皆是,可以说美国宪法的生命力正是最高法院不断推翻限制人民权利的先例,从而扩大人民所享有的权利。废除种族隔离政策、赋予全美同性伴侣结婚的权利都是通过最高法院推翻先例的判决实现的。而此次多布斯案的判决却是首次以限制人民权利为目的而推翻先例。
虽然此次6位保守派法官与3位自由派法官对判决的意见可谓泾渭分明,但如果仔细考察法庭的口头辩论与判决意见书,我们可以发现在保守派法官内部,对判决的逻辑推理也各不相同,甚至针锋相对,而自由派法官的逻辑推理却出奇地一致,概括来说——九位法官,五种推理。
一、未出生婴儿权说
美国最高法院6位法官投票支持推翻罗伊案判决,他们推翻判决的理由各不相同,至少可以分成四类。
大法官卡瓦诺(Brett Kavanaugh)、巴雷特(Amy Barrett)都是天主教徒,认为生命始于怀孕,他们认为胚胎就是未出生的婴儿,法律保护弱者,而未出生的婴儿是最弱势的群体,他们认为堕胎就是谋杀,巴雷特法官与其夫育有5个子女,在孕期明知最小的孩子患有唐氏综合症时,也拒绝堕胎。所以,这两位法官在禁止堕胎权上最为极端,他们认为即使由于强奸或乱伦导致的怀孕,甚至胎儿危及母亲生命时都不应该堕胎,因为杀死一人去挽救一人是不道德的。同时,这两位大法官认为,自由派法官所主张的,如果女性堕胎权失去宪法保护将导致少数裔群体,特别是贫穷妇女失去堕胎的机会,因为她们缺乏财力去允许堕胎的州,而富有的妇女却有此选择,从而构成违反同等保护原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贫穷的妇女完全可以选择将孩子生下来,然后可以非常容易地将孩子遗弃在各州设置的安全岛,让有领养需求的家庭领养。
二、宪法狭义解释说
虽然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与戈萨奇(Neil Gorsuch)也投票支持推翻罗伊案的判决,但是他们的推理却与卡瓦诺与巴雷特法官有很大不同。他们对妇女是否有堕胎权利不置可否。他们认为罗伊案最大的错误在于联邦权力对州政府权力的非法剥夺。美国是个先有州政府,再有联邦政府的国家。自建立起第一个殖民地起,乡镇自治就是美国人民管理自己的传统,州权与联邦权的分割从来都没有清楚的定义。由于美国历史与政治制度的原因,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权限、利益分割和调整一直是个充满争议的问题。阿利托与戈萨奇认为,联邦宪法中没有明示条款授予联邦政府机构在管理堕胎问题的相关权力。同时,他们根据宪法第九和第十修正案,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在罗伊案中的判决,是对州和人民所保留的权利的赤裸裸的侵犯。所以,他们认为妇女是否拥有堕胎的权利应该由各州政府去解决。
三、宪法原旨主义说
托马斯(Thomas)大法官的推理更是与前面几位不同。他认为,美国最高法院是具有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力的机构,宪法应按照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愿想法去解释,不应该结合特定的历史阶段作出与立法时立法者意愿不同的解释。其实,“宪法应该如何解释”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美国政府和大众。早在1791年国会批准授予美国第一银行20年经营许可证时就引发了如何解释宪法的争议。杰弗逊,麦迪逊等人认为宪法没有明确国会具有授予银行许可证的权力,他们主张对宪法应该采取狭义严格的解释。相反,汉密尔顿指出宪法包括暗示的,非明确列举的权利,他强调政府需要一定的灵活性来履行其义务。
对宪法解释的争议一直持续到现在,同时也是公认的区分保守派大法官与自由派大法官的标准。现任大法官托马斯和已故大法官斯卡利亚是最著名的秉承宪法原旨主义理念的法官。斯卡利亚大法官曾经说到,那些秉持“活着的宪法”理念的法官,就是那种半夜三更窜回家,傻乐着对老婆说,我想宪法是啥样,宪法就是啥样的家伙。托马斯法官认为,在罗伊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不是在解释法律,而是在立法,因为从他所理解的宪法中,联邦政府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对堕胎权进行管辖,他认为大法官不应将自己的理解强加于宪法。如果需要以隐私权为由保护妇女的堕胎权,那就应该提出一条新的宪法修正案。
虽然表面上托马斯法官对妇女是否应该拥有堕胎权没有作任何价值与道德判断。然而,他提出的解决方法,提出一条新的修正案却无疑在事实上剥夺了妇女的堕胎权利。因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通过需要3/4州议会批准,或3/4制宪会议批准,其难度可想而知。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建国200多年,只通过了仅2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前10条所谓的《权利法案》还是一次性于1791年通过。
四、司法节制说
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虽然同意多数意见的裁定,但他认为,最高法院在司法判例中应该恪守司法节制。他认为如果能够在不完全推翻先例,或者完全不推翻已经经过一系列判例确认的先例时,同时支持密西西比州怀孕15周后禁止堕胎的法律符合宪法,那将是恪守司法节制所应该做出的决定。换言之,罗伯茨虽然同意推翻在罗伊案和凯西案中将胎儿能否体外生存作为州禁止堕胎的标准,从而确认密西西比州法符合宪法,但同时不能否认女性堕胎权是一种受宪法保护的自由权利,况且密西西比州的诉求也并不是要求推翻罗伊案与凯西案的判决,而只是要求对该州15周后禁止堕胎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在其独立撰写的协同意见书(Concurring in Judgement)中说到:“不管你如何看待这些案件,法院推翻罗伊案和凯西案的决定都是对法律体系的严重冲击……一个基于司法节制的裁决,只推翻两案所推崇的将胎儿能否体外生存作为是否能禁止堕胎的标准,将明显减少不安,不需要完全推翻两案的先例就能对该案件作出裁决。”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做此表述,一方面可能试图维护法院保守派与自由派法官之间的团结,一方面可能试图安抚部分民众愤怒的情绪。
五、平等保护说
针对保守派的法庭意见,首先,自由派法官反对胎儿是未出生孩子的说法,否认胚胎具有与已出生婴儿一样的生命权。此外,他们重申了在罗伊案判决中,由宪法第三、第四修正案“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权利”所推导出的妇女拥有隐私权,而堕胎权正是隐私权的延伸。同时,他们强调对宪法应该结合特定历史阶段而作出应有的解释,对宪法的解释应结合公众意愿及《权利法案》承载的价值,而非一味死抠文本,揣测制宪者的原意。他们认为“立法者和司法体系可以根据宪法所蕴含的精神进行理解,并不断赋予其新的含义”。
此外,自由派法官还重申妇女堕胎权利在宪法上的法理依据,那就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按照此修正案,州政府制定的反堕胎法有违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平等法律保护的。因为,一旦一州制定反堕胎法,富裕家庭妇女有经济能力去那些可以堕胎的州,而贫穷妇女却没有此选择,即便美国所有州都制定了禁止堕胎的法律,对于富裕家庭妇女,她们完全可以去加拿大等允许堕胎的国家,而贫穷家庭妇女的选择就是去那些非法的黑诊所,从而威胁其生命健康。此外,他们指出那些贫穷的妇女,大多数来自少数裔群体,所以禁止妇女堕胎本质上是一种新的种族歧视政策。
堕胎权问题牵涉到联邦权与州权之间的政治权力之争,牵涉到如何解释宪法的法理学之司法理念之争,同时又掺杂了种族矛盾,以及社会贫富差距所引发的平等权利之纠纷,所以针对堕胎权的争议,本质上是美国社会矛盾的缩影,对堕胎权的意见极化,是美国社会分裂的缩影。
(朱洪达,博士、华东师范大学美国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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