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堕胎权,大法官们在吵什么?
[01:48] 罗诉韦德案是怎么被推翻的
[05:19] 大法官是半个立法者
[12:26] 今天的最高院,会让五十年前的大法官感到震惊
[18:07] 关于堕胎权,大法官们在吵什么
[28:21] 主笔大法官阿利托和他的论证
[33:46] 穿着袍子的政治家?最高院内部的分裂
[36:18] 「用脚投票」:法律背后的红蓝州人口迁移
[40:55] 三权分立中的漫长博弈
[46:49]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野心与失控
[52:51] 法律的确定性及其与现实间的沟壑
当地时间 2022 年 6 月 24 日,美国最高法院正式公布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 (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裁决,推翻了 1973 年的罗伊诉韦德(Roe v. Wade)判例。这意味着此后美国女性的堕胎权不再受到宪法保护,而是由各个州的立法机构来决定。
根据 7 月 4 日 CNN 的报道,目前有至少在四个州的触发法规(trigger laws)已经生效。据统计,26 个州可能会更进一步限制堕胎的途径。
在本期「声东击西」中,我们邀请到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黄明涛,以法律人的视角梳理本次事件的前因后果,并思考从几十年前到现在,大法官是如何为了堕胎权而角力?而这些法理角力背后的原因和变化又是什么?
罗伊诉韦德案是如何被推翻的?
声东击西: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是被哪个案子推翻的?
黄明涛:美国密西西比州有一部法律规定,孕妇在妊娠 15 周以上,除非有非常紧急和例外的情况,比方说危及孕妇的生命,或是胎儿有严重的先天的缺陷,想要寻求堕胎手术都是不被允许的。
美国的体制是如果你认为有一部法律违反了宪法,那么你可以到法院去挑战。如果法官同意你的看法,认为这个法律是违反宪法的,那么法官可以宣布这个法律无效。密西西比州的这部法律就遭遇到了这样的起诉 (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最终演变成了我们后来知道的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当然最后的结果是让这部法律过关了,于是大家说女性失去了堕胎的权利。
声东击西:其实在这之前,针对于女性堕胎的权利一直有很多争议,这些争议相关的背景是什么?
黄明涛:堕胎在美国社会确实是有着旷日持久的争议。上世纪 70 年代罗伊诉韦德案出现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美国的宪法是保护女性堕胎权利的,它相当于在全美的范围内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标准。
对这一点来讲,纽约州、加州觉得没问题,因为本来就跟他们的价值观相一致。但是像美国内陆的一些州,比如阿肯色、俄克拉荷马包括德克萨斯就很不满意。他们认为东西海岸你们愿意自由化可以,但是我们这边认为堕胎是不应该的,而且我们还有本地的法律要去限制堕胎。
所以包括德州的法案在内(堕胎,选择的权利和被撕裂的美国),过去几十年有很多州挖空了心思设计出各种各样的法律,想去测试一下最高法院的底线。他们想尽各种办法来给堕胎的过程设置障碍,甚至对堕胎进行入罪,试图把堕胎的权利给取消或有所限制。
声东击西:那么大法官们在争论什么呢?
黄明涛:如果从我们法律的专业角度来讲,有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如果法官认为宪法应该保护或者不应该保护堕胎的权利,那么你的依据是什么?
或者换句话来讲,美国的宪法上有没有说过女人有堕胎的权利?宪法上没有直接这么说。所以这其实是一个争论的起源。
当年确立了堕胎权的判决,也就是这次被推翻的罗伊诉韦德案,当时法官的论证思路并不是说宪法直接明文规定了堕胎的权利,而是说宪法承认的隐私权当中是可以包含堕胎的,因为是否选择堕胎是一个极其私密和个人的事项和决定。所以它通过一种比较间接、曲折的方式完成了一个法律逻辑上的推导。
五十年之后,也就是今天的多数大法官们并不这么认为。对于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如果要论证它是存在的,必须要有更多严谨的论证过程。如果能够证明它有这个国家的历史和传统非常深厚的支持,你可以说它是一项权利;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他们就不会承认。他们认为堕胎的权利在这个国家没有历史根基,没有历史传统的支持,所以不认为是宪法权。
其实关于宪法条文没有明文提到的权利,有很多已经被承认了。举一个例子,美国一直有比较严重的种族歧视问题。几十年前,人们是不能想象跨种族婚姻的,也有很多地方通过立法来禁止这种情况发生。美国宪法上没有具体提到跨种族婚姻的权利,但当时有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说人们结婚的权利是一项根本权利,结婚就包括选择结婚对象的权利。那如果你不允许一个人自愿选择一个其他种族的人结婚的话,他就不能实现结婚的权利。
他们认为结婚的权利是一个根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美国宪法上没有结婚权这个概念,但是美国的《第十四修正案》就讲到任何州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个「自由」怎么理解?它可能可以指很多东西,但至少结婚是这个概念之下。
所以大法官们找到了一个法律论证的路径:宪法里写了「自由」,结婚是一种「自由」,那跨种族的结婚就是每个人的「自由」,所以跨种族的婚姻受到美国宪法保护。通过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判决,在 70 年代确立了跨种族的婚姻不可以受到来自任何方面的法律限制。这对种族之间的平等和融合有很大的推进作用。所以我们不能说宪法条文上没有写的权利,就肯定没有。
声东击西:格里斯沃尔德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是不是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次判决?
黄明涛:对,这个案件和我们讲的堕胎权是有关系的。它的关键就在隐私权这个概念上。1787 年他们写下美国宪法的时候没有用隐私(privacy)这个词,美国宪法上也没有用隐私权这个概念。这个案件是在 1965 年,也就罗伊诉韦德案发生的八年前。格里斯沃尔德案当中确立了人有隐私权,也就是说警察要去干预夫妻之间是否用了避孕设备,这样的法律本身是违反宪法的。
判例法一个非常有趣的地方就是今时今日所定下的规则,将来你会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被用到。八年之后,罗伊诉韦德案的时候,当大法官被问到堕胎权的法律依据在哪,他们就回答说 1965 年的格里斯沃尔德案确立了有隐私权。如果接受这个前提,那一个女生堕胎的这个决定也是她的隐私,任何人不能干预,于是就有了堕胎的权利。所以堕胎的权利此前是依附于隐私权这个概念之下的,这两个案件之间其实关联非常紧密。
今天的最高院,
会让五十年前的大法官感到震惊
声东击西 :从那个时候到现在这五十年当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什么法官会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法律的解释?
黄明涛:如果一个 60 年代或 70 年代的大法官还健在,看到今天的美国最高法院,肯定不敢相信最高法院的同事们居然会在思想意识上变得如此保守。我想 60 年代是有很多的社会背景决定了那是一个对权利、个人自由、个人选择和尊严非常友好的一个年代。并不说那个年代没有问题,而说那个时候确实见证了个人权利在多个方面的成长和进步。
就以美国为例,它在种族平等取得的突破也是从 50 年代开始,直到 60 年代有一个大的飞跃。其中包括普通公民面对政府,尤其是警察和执法部门时所拥有的程序上的保障,以及各种申辩的权利。对于女性和性少数群体,她们的权利也是在 60 年代和 70 年代开始逐渐获得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承认和保障。
在这个过程中,美国的最高法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他们的国会历届总统和最高法院。从历史时段来看,这可能有一个反作用。对这些问题持不同意见的群体在长达二十年左右的时间是处于相对守势的位置。这样一来,这个群体也积蓄了一些力量。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当你承认宪法上有一个词叫自由(liberty),这个自由可以包含跨种族通婚的权利,包含同性恋者的权利。那同时就会有人把它再延伸解读为有吸毒的权利,或者有行为乖张的权利。所以当时的社会景象是,一方面人们享有了更多自由,大家知道这是一个万花筒一样,思想很多元的社会。与此同时,有人就会觉得社会是乱七八糟的、混乱的,其实就是一个问题的两面。
我们可以从当选美国总统的人物来看美国社会思潮在 60 年代和 70 年代的变化。美国前总统里根是 80 年代当选,里根的时代其实是给此前比较自由、进步的社会风气做了一些反向的调整,踩了「刹车」。但里根为什么当选?民意使然。里根的当选代表了美国社会中有着相对保守的政治观点或意识形态的这些人成功地整合了这个力量。
美国总统有任命和提名法官的权力。最高法院、联邦司法体系里面的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三个级别加起来有一百多个法院。对于数以百计或更多的法官人选,总统掌握提名权,所以从 80 年代开始,有了里根的八年任期,再加上老布什的四年,这十几年时间里联邦的司法系统加入了更多司法哲学较为保守的法官。所以其实从那个时候开始,罗伊案就逐渐受到了更多挑战和压力。
声东击西:如果我们回过头去看,那时候最高法院的情况跟现在会不会不一样?
黄明涛:50 年代或 60 年代跟今天的情况确实不太一样。简单来讲,今天大家普遍都认为美国最高法院里面的九位大法官,他们在自由或保守的价值立场上是完全分明的,但是在过去可能没有这么分明。这其实本身反映了如今的美国社会的价值观确实是一个很分裂的状况,或者说这种分裂非常的表面化和可见。
其中有很多的原因可以去解释,我们可以先谈谈法官到底应该代表他所属的某一种政治立场,还是说法官应该是一个完全公正、中立、超然的角色?过去这几天,我也看到了非常多关于这个案件的讨论。我觉得首先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说宪法上的条文规定非常清楚,那其实法官的观点是不会有太大争议的。因为宪法没有提到堕胎,所以他们首先得争论堕胎权利的依据在哪。
我刚才讲到他们说依据在隐私权,但隐私权也是通过 1965 年的案件确立的,不是宪法原文中有的。于是他们就依据宪法上有「自由」,但别人就反驳这个概念太宽泛了,什么都可以说是自由。这次他们的主笔法官阿利托还提到卖淫也是一个自由,使用违禁药物也是一种自由,那法院不能够承认这些也在宪法保护之下。所以当话题本身就会引发很多的争议,我们不能说法官的判决完全是自身偏好或自我感情的一个表达。争议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法律上确实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法官们得非常仔细地去评估。
所以应该说,只有疑难案件或者重大社会争议案件,大家才会从政治的角度(其政治立场、哪位总统任命的)去评判法官。其他的时候,我觉得他们正常地去上他们的班就可以了,倒是没有太大的问题。
声东击西:如果在没有宪法明文规定,解释空间比较大的情况下,九位大法官怎么达成共识或者不达成共识呢?
黄明涛:要去探究他们达成共识的过程,其实里面有很多重的因素。首先所有大法官都是法律人出身,尤其最近的这些年,他们法律人的属性应该说是越来越纯粹,越来越像一个法律人共同体。所以他们首先有一些共同遵守的规则,否则会被整个法律共同体所鄙视。
比方说你要尊重法条,所有的论证都是从法条开始;其次,对法律的解释也要讲究一些基本的解释方法。比方说要解释法条,就要考虑到法律的条文前后的关系,不能去割裂地、支离破碎地或者说断章取义地去看一个条文,他们要考虑一部法律的整体结构,以及这个法律出台本身要实现什么明确的目的,或者说这个他立法的初衷是什么。
还有就是对于美国法院来讲,他们有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次的案件其实也提到了法条本身是不足够的,要让社会公众知道这个规则是什么,并且通过判决提炼出更具体、更精准的规则。所以他们会很认真小心地对待先例,如果这个先例已经存在很久,人们早已经习以为常,并且以此规则来规划自己的生活,那他们不会轻易去推翻。
比方说一个判例,女性结婚之后同样可以支配家庭的财产,她可以代表家庭对外去签合同做财产的处置。那如果突然有一天把这个判例给废掉,就意味着此前大家签了很多的合同立即作废,就会给社会就造成很多不便甚至是动荡。这些规则不管你是哪个党的,还是说你是对政治没兴趣的法官,大家都是在法学院学过的。此前如果你做律师,这也是行业的共同标准。
如果讲到他们如何能去统一意见就很有意思了。从 80 年代开始,有更多的保守观念法官进入到联邦系统,于是美国的联邦司法系统就有自由派和保守派两种力量很明显的一个对立。所以其实罗伊案在 1992 年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的时候就受到了一个强大的挑战。凯西案当时达成的共识仍然是确认维持有堕胎的权利,但是他们最后得出这个结果的理由却是非常有趣。他们可以说是批评或者说隐含地否定了罗伊案的论证理由,但是最后还是决定还是要保护女性堕胎的权利,因为不想推翻罗伊案的先例。从罗伊案到 92 年的凯西案也过去了二十年,美国的一代年轻的女孩都是在这个背景下成长的,大家都认为堕胎当然是个人权利,不会有来自法律的阻拦。所以当时达成共识的理由就是我们要维持先例。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对于特定的问题有比较一致的看法。比方说美国作为一个民主国家他定期有各种选举,选举要花很多钱,导致如果一个很有钱或者很能募捐的人参加选举,那么他在竞争当中就有很大优势,因为他可以花大量钱去做广告。于是要不要在竞选过程中限制支出总额,或者甚至是接受捐款的总额,这个问题有旷日持久的争论。这个问题基本上也是按照美国的保守派和自由派来划线,保守派的法官倾向于不去限制这些资金的使用,因为他们认为用钱是一种表达自由,你用钱在说话(money talks)。但是自由派就认为钱太多会扭曲了民主的过程,玷污了民主过程的纯洁性,不是让人的意志来表达。
所以有的时候是根据对于条文的不同理解,有的时候是根据一些更根本的价值观,有的时候是纯粹为了维持一个先例,这是他们这个内部达成共识的一些常见的情况。
主笔大法官阿利托和他的论证
声东击西:回到这一次的判决,你会怎么看待最高院的解释方法或者解释方向?
黄明涛:这次的这个主笔法官是阿利托。当时判决草案泄露的时候,我们看到了一些大致的些内容。这次的判决书正式出来之后,发现基本上改变不大,也可以说反映了阿利托法官对待堕胎权问题的一贯思路。
他这次关键处理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他要全盘重新去审视美国的联邦宪法,到底有没有保护堕胎权,他的结论是没有。第二个问题,虽然宪法不保护这个权利,但是罗伊案到今天已经五十年了,凯西案到今天也已经三十年了。那么有这个先例的存在,在大家都出生之前这个法律就存在了,我们还要不要推翻它?他也找了很多理由认为我们仍然应该推翻,因为错得太过离谱。(美国堕胎权保护为何终结 ——Dobbs 案判决书中的 “多数意见” 梳理|阿利托 Alito 执笔)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当中讲,各州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那这个「自由」是否能包含堕胎呢?阿利托说,对于这个比较宽泛的自由的概念,它不能什么都装,要看这个权利是不是深深植根于这个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他找了很多历史资料,用 19 世纪美国的法律情况来说,这个国家没有堕胎的传统。所以最后他的结论就是,既然不能够在历史和传统当中找到证据,它就不是《第十四修正案》中「自由」这个概念所包含的权利,于是它就不是我们联邦宪法所承认的权利。
他的最后结论是,联邦不保护这个权利,并不代表各州不能保护。各州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处理堕胎问题的方式。他说堕胎问题和《第十四修正案》当中所保护的很多权利,包括私密的行为或个人的私密关系,最不一样之处在于堕胎行为涉及对一个潜在生命的扼杀。这里面可能要平衡女性的权利和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的权利。这两个概念之间如何平衡非常难,是一个重大的道德问题,所以这个问题应该交给各州的人民去决定。这是他最后的结论。
声东击西:少数派法官们的回击是,如果说根植于美国传统的这个判断依据是对的,那可能 19 世纪中期以后确定的很多权利都将不复存在,你怎么看?
黄明涛:是因为美国宪法当中有比较概括性、包容性的条文,这样的条文其实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或权利法案当中都是有的。正因为它有足够的包容性,所以它能够给未来留下可能性,能够与时俱进。大家都不是千里眼,都不可能预测未来的所有情况。自由派的大法官们认为,只看历史的思路是不可取的,不能让所有人都停留在 19 世纪。但是我想阿利托他自己也会反驳说,不是所有情况都只看历史,只是这个含义不明的条文需要看历史。
两派大法官之间的最关键的争议就在于对于某些争议,有的人就想去看历史,有的人就想要看现在。可能某种程度上这跟同性婚姻的情况有类似之处。如今的民意跟过去改变很大,那 200 多年前的情况当然就无法证明性少数群体的一些相关权益。
声东击西:现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最高院六名共和党派的大法官和三名自由派的大法官之间还可以弥合吗?以后仍然可以携手去解决一些重大问题吗?
黄明涛:我个人来分析,会比较看衰这个前景。比方说以控枪为例,我们今天这个讲的多布斯案的前不久他们刚刚否决了纽约州一部关于控制枪支的州法。他们以纽约州的法律违反宪法为理由把它推翻了,并且明确地宣告美国公民是有持枪的权利的。和现在这个事件可以说是一个平行的时间线。
最近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恰好要对一部新的控枪法律达成共识,会有一个新的控枪的法律出来。这其实是很有突破的,在一定程度实现了跨党派的合作。但是现在这个局面之下,这个新法律出来之后,恐怕马上会被送到法院去,然后说它违反宪法,因为剥夺了公民持枪的权利。说不准之后保守派的法官占多数,可能会把这个国会立法又给切割或废掉。所以现在极化真的很严重,很难预测。在最高法院对问题不能达成一个非常完满的解决方法,有些问题就会退到各个州去处理,就像这次的这个堕胎权的案件。其实可能会是这个结果。
红州更红、蓝州更蓝?
罗诉韦德案被推翻的连锁效应
声东击西:一旦罗伊诉韦德案被推翻,有一些州禁止堕胎的法律就会立即开始生效,称之为 trigger law ,带来的影响可能也是立竿见影的对吗?
黄明涛:这方面其实有很多的研究和报道。最高法院过去把很多的压力汇集到自己的身上,那现在相当于是自己把包袱甩出去了。
这个事现在成了各州的一个问题,以后联邦法院就不管了。后续会怎样发展,其实也是值得观察的话题。我个人认为这会转变这个问题讨论或争议的方式,还或许会造成医疗诊所资源的重新分配,或者说不准会造成某种程度上的人口迁徙。这样一个判决的出来可能预示着未来的几十年,联邦层面都不可能去对州的这些法律来进行反制。那么很多人就要重新考虑我自己是生活在一个红州还是蓝州,这也许会导致人口迁徙。
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比方说一个地方想建立科技中心,那就要吸引很多互联网或一些新技术产业人才。那我们知道这个领域一向都是比较 liberal,当现在有了这样长远的法律风向,那么一个深红的州,比方说俄克拉克马、密西西比想建这样的产业中心,吸引这样的人才就有点难。而且它现有的人才可能还会流失,或者说它的大学吸引不到优秀的年轻人。但也有人说会导致红州更红,蓝州更蓝,就是那些认同红州的价值观的人就从蓝州搬到红州,红州里面那些浅红的人就到蓝州去,会有这样一种吸附效应。这个很难预测,所以值得后续去再去观察。
这对于一个联邦制国家来讲似乎也不奇怪。美国历史上也有奴隶州和自由州的区分。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实际上就是在一个国家之内包容了一些不同的可能性。甚至是有很长时间,美国联邦制有一个很大特点,就是它允许各个州去做一些制度上的探索。比方说有些州相对早实现了大麻的合法化、去罪化。在 15 年那个同性恋婚姻判决之前,有些州更早实现了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联邦国家允许一种多样性的存在,似乎给了不同的制度彼此做实验或对比的机会。刚刚讲人们可以「用脚投票」,也许你的选择是错的,但是没关系,你再「用脚投票」投回来。
声东击西:现在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制衡的效果?
黄明涛:关于三权分立这个架构,首先美国的宪法是明确按照这个思想来设计的。但是机构在那里,制度在那里,最后是靠人去具体的去运作。或者说我给你这个权利,我是一个很积极的人,那我会去积极地用;但我是一个很消极、躺平的人,可能你给我这个权利我也不用。所以这和人的关系非常大。现代政治中,人参与当中去扮演角色或是形成整合的力量,是靠这个政党制度。所以政党制度的存在和运作和美国三权分立的这样一个架构,互相之间其实是一个彼此影响,后续彼此推动的过程。
现在因为总体上共和党总统比较多,如果从里根开始算起,过去三十多年多数时候是共和党人在做总统。这样日积月累下来,他们就能够得到更多的理解或同情。同时,有很多共和党价值观的法官进入到司法系统里面,那么这两个部分似乎共和党就很占优势了。假设一个人四十几岁就去做了法官,只要他自己不退休一直做到去世,他可以影响这个地方或者国家长达几十年。所以这个阶段看似共和党确实是占优,但是最终这套制度其实是要靠人民出来说话。
不同于美国法官的终身制,国会可以定期改选。众议院两年改选一次,参议院是六年。但是因为它分组,参议院的一百个议席分成三个组,所以实际上每两年是选其中三分之一。总统四年也要选,而唯一不能由民意改变的是法院的位置。那如今算不算是三权彼此之间的没有制约了呢?看起来有点这个意思。但其实长远来看,如果民意改变了,那么相应的很多状况也会慢慢改变。
曾经有一阵子,美国也是民主党的天下。比方说二战时期,罗斯福总统是创纪录做了四任总统。当时民主党是一统天下,但得了一个什么样的好处,或者说他们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机会呢?是因为当时的美国经济大萧条,最后是在共和党的总统手上爆发的,共和党彻底被社会抛弃。所以到了罗斯福之后,二战之后 50 年代,共和党才稍微慢慢回过神来。
60 年代,借着民权运动,民主党的声浪比较高。所以就是有点这个风水轮流转的感觉。但是这个社会确实它是会摇摆的,因为最终我们要诉诸于人民的投票、人民的意愿。人民的想法是会改变的,换了新的总统、新的国会,他们就可以开始任命新的法官。但是有个时间差,因为法官是终身制,所以任命的新法官进去不能立即发生改变,可能八年、十年甚至二十年之后才会改变法院的组成。
那有人说这也是一种非常巧妙的制衡,它把这种制衡在时间轴上拉开——不是在单一的特定时间点上不同机构之间的制衡,而是一种代际之间的制衡,用新一代人的思路去填塞到过去的老人的群体当中,然后慢慢就像掺沙子一样,改变过去法院的构成。
声东击西:你怎么看这一次(Roe v Wade 被推翻的)泄露事件?
黄明涛:我有看到正反两种分析,一个是说先泄露出来的话能激起民意强大的反弹,看这个意见能不能被改变;还有一种说法是保守派本身自己放出来的,放出来之后,你就不能再跳船。
这种情况确实是史无前例的。当时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就说要进行调查,因为违反了最高法院长期遵循的做事传统和内部文化。当然如果他讲的这句话确实是真心的,那只能说明世风日下,连最高法院自己都有人在破坏自己的规则。用这种方式来做事,就是相当于出盘外招。
这几年一直都有人说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已经失去了对最高法院的控制,也不能领衔某一个派别,他不能通过首席大法官的角色去整合或去影响旁人的意见。因为从司法立场上来讲,他不是那个关键的一票。除了他之外,另外有五个人是明显的或者说坚定的保守派法官,所以有他或没他投票,保守派的议题都会获胜。
这次他单独写那份意见是同意判决的结果。他不同意阿利托的论证思路,只不过他最后同意联邦宪法上没有堕胎的权利,这个事交给各州来决定。像这种大段写历史的思路,罗伯茨他跟阿利托并不一样,但他已经是孤掌难鸣了,所以变成了这样一个尴尬的境地。法院内部的文化也在改变。而且我看他在写的时候,我感觉他是对未来有深深忧虑,因为说最高法院意见应该是深思熟虑的,但是现在却可能会造成戏剧性的深远影响,他说这不应该是最高法院做的事。
罗伯茨从 2005 年开始做首席大法官,本人有着很强的抱负,希望能够团结最高法院,或者说通过团结最高法院而让美国本身团结起来。2005 年他从当时的上诉法院被提拔到最高法院担任首席大法官,接任伦奎斯特。在伦奎斯特大法官做首席的前 20 年当中,最高法院就已经变得非常以党派划线——标志性事件就是 2000 年的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关于总统选举是否要计票。那是一个史无前例的把最高法院牵扯到政治当中去的情况,当时也是一个 5 比 4 的判决。那次事件本身也是深深地伤害了最高法院的威望。
罗伯茨本身是一个非常优秀的法律人,当时做律师做得非常棒,后来被任命去做法官,然后做了上诉法院的首席。他是一颗冉冉升起的明星,谁都知道他有一天要去最高法院做大法官。大家都知道他司法的立场是保守的,但他不是无脑的保守。罗伯茨是一个非常有脑子的人,而且是懂得论证的,所以大家会说他是一个相对温和的一个保守派。
但是没想到在他之后的十年,各种机缘巧合导致最高法院保守派的法官越来越多,比他立场更激进的保守派就越来越多。包括特朗普作为一个任期四年的总统,居然任命了三个大法官。相当于是四年之内有三个法官去世或退休,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共和党就成功地把很多他们认为的自己人送到最高法院,这就导致了今天这个 6 比 3 ,或者说 5 比 1 比 3 的局面的形成。
法律提供确定性,
但同时也意味着不够灵活
声东击西:我们认为美国已经有了一个不错的、有生命力的制度,但它依然无法解决现在的复杂问题。
黄明涛:实际上对于每个个体来讲,当他需要帮助的时候,有没有一个制度支持他可以说是影响重大。你要知道在法庭上花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去完成一个案子的庭审的时候,对于怀孕的女性来讲,人家孩子都生出来了,哪有时间给你去争论呢?我现在就需要一个堕胎的手术,我的前途关系于此。我们必须要有高度的同情心或设身处地的能力,才能去思考一个个体的需求。
法律显而易见的好处是能够提供一种确定性。但提供确定性就意味着它会变得比较僵化,在现实某些具体情形中,严格的执行可能会背离初衷。再进一步,像刚才讲从法律到政治。如果法律问题被政治化,政治化就是这个问题变成了这个无脑的争吵,而不是讨论法律问题。
如果政治化了,大家就没法心平气和地去分析这个法律设立是否得当,是否够聪明、有远见。大家只是站队,或者开始揣测你的动机。先看你是哪个党的,然后再看这个法律法案出来,我要不要投票赞成。所以法律变得政治化的坏处就在于引发了太多争执,而这些争执就会伤害大家的基本共识,这可能是这个问题的几个不同的层次。
声东击西:其实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也是这样,有时候我们忍不住想要去吵架或者为一个口号争论,得想想是不是把复杂问题给简单化了。有的时候一些政治议题就被设置了一个「虚假的选择」,忘了可能在选择题之外还有另外一种能解决复杂问题的方法。
黄明涛:我很同意,让每个个体本身能够有选择非常重要。我们都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从小我们所形成一些观念或者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式,其实是被环境或现在已经有的制度所塑造的。所以当这个社会一向缺乏对于女性各方面的知识,也缺乏社会观念的包容的时候,那么一个人去做选择,不管是选择把孩子生下来还是不生下来,可能都不是一个纯粹自由意志的运用。
我个人是认为,一个社会使得一个人能够自由地做选择,而且他的选择都是愉快的,那这已经是这个社会的进步。文明的表现是让人有选择,让人不被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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