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法让各州自行决定堕胎权,是自由的胜利
当地时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推翻“罗诉韦德案”。这项裁决曾在1973年实现了美国的堕胎合法化,推翻“罗诉韦德案”后,堕胎权将交由美国各州自行决定。
《纽约时报》当地时间6月25日最新统计显示,现在至少有9个州已经禁止堕胎;未来还将有12个州跟进。
禁止堕胎法律已经生效的9个州中,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 密苏里州、南达科他州共计6个州实施严格反堕胎法,即使是强奸或乱伦导致妊娠也不可堕胎。
听起来不可思议。
但是为什么最高法院这么判呢?为什么说这反倒是 自由的胜利呢?
因为美国有50个州。只有10几个州对堕胎有严格限制,有坚决不行的,有6周以后不行的。其他都很宽松,有4个月内可以,甚至更长的。
那么严格限制的州的妇女是不是没有办法堕胎呢?其实也不是。皮尤研究中心数据显示,在“罗诉韦德案”裁决前,1972年美国20个公布数据的地区中,有41%的女性在居住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堕胎手术。
就是那些地方有自己的宗教风俗---家门口不能堕胎。这就是核心症结之所在了。
当年最高法院的允许堕胎的判令,让这十几个州不同意无限制堕胎的妇女和男人,只能接受有人在家门口堕胎,这是一种被强制。现在最高法院说,我不管这事了。
这就是权利下放。权利下放就是自由的胜利啊。
因为自由的真谛就是最小化干涉,“同意随便堕胎”就是对不同意堕胎的女性的意志违背,尽管那是少数人。让更小范围的人决定自己的命运是自由的表现,而利用人数优势强迫少数女性接受不是。
民主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越多话题讲投票,就越多自由被干涉。理论上讲,一个人拥有一片土地,做自己这片土地上的国王是最自由的,一旦和一群人居住,那么你同性结婚是不是合法,堕胎是不是合法都需要别人的认可。所以由州决定肯定是更自由了,因为逻辑上如果各州继续放权到县county,甚至继续到市city,到社区community决定,就是越来越自由的表现。
你生活在一个社区,你说我的身体我做主,我就喜欢裸体走大街上,肯定有人不愿意,这就是风俗。你说你子宫你做主,你要随便堕胎也是同理,有不在乎的地区,一定有在乎的地区。注意:不是所有女性都同意无限制堕胎的!
只要妇女有迁徙的自由,有选议员的自由,不仅女性可以从那10几个州走人,把那里变成光棍州,还可以把那13个州的议会选成同意你的堕胎权,也可以让他们别管这个事儿,接着往市区继续下放权力。
而让最高法去干涉,最高法就有了限制和许可的特权,它可以允许堕胎,也一样可以允许持枪,也可以允许随便抽大麻。所以最高法放权,肯定是自由的胜利。而全方位限制和全方位许可,都和一刀切一样是一种强行干预。
最后声明,我支持妇女堕胎自由,但我同样尊重那些不愿意家门口出现堕胎的人在小范围内制定自己的规矩,范围越小,彼此伤害越小。而不是支持堕胎的人多你就可以强迫别人接受。毕竟,任何人都有人数少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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