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白男控制女性子宫?最高法院取消堕胎权?恐慌一上线,智商就下线!
不管也是你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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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
最高法院这几天非常给力。
前天以 6:3 判决了纽约的禁枪法律违反宪法。
昨天又顶住压力,以 5:4推翻了《罗诉韦德案》。
关于这个堕胎权的《罗诉韦德案》,我之前写过文章:
《左派的反法治伎俩!关于“泄露”出来的“高院堕胎非法化”(上)》
前者讲的是左派再次试图用“泄密”的方式来影响最高法院的判决
——毕竟它们曾经因此得逞过一次。
后者讲的是许多民众被左左/左媒体所误解与忽悠,搞不清楚最高法院推翻的是什么,影响的是什么,以及判决内容是什么。
从昨天的判决结果来看,左派的目的没有达成,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最终的判决结果并没有如左派所妄想的那样翻转。
原本以为这2个文章应该算是已经讲明了堕胎案的来龙去脉了,不过现在发现,有点太天真了。
左左的疯狂
昨天的判决一出,乌泱泱的一堆左左与华语自媒体就开始各种【震惊体】了。
比如:
震惊!强奸乱伦也不能堕胎!
美国高院取消堕胎权震惊全美!
美国倒退50年!
美国进入全面禁止堕胎!
这是“反女性”!
全美女性至暗时刻!
5个老白男控制女性子宫!
美国已经沦为与南美、中东一样落后保守的国家!
法国等国家谴责美国高院取消堕胎权!
堕胎禁令后,避孕也违法!
...
如果只看左左与华语自媒体,会以为美国已经成为可怕的中世纪,美国民众已经水深火热,而欧洲国家则是文明的象征,等等...
被忽悠的民众的恐慌
听说这个话题已经高居某国的微博热点前5位。
而在美国这一边热度反而并不太高,原因可能是之前左派已经搞了一次“泄密”,已经给民众打了预防针。
——某种意义上,左派之前搞的“泄密”对于左派反而是一种伤害,反而降低了民众对这个判决的反应烈度。
所以我看到有些假装在英国或是假装在美国的公号,居然成功地借这个话题在华语世界搞起了【震惊】文章。
而这种【震惊】似乎在华语世界比英文世界要好用地多。
我就见到好几篇基本是【标题胡说八道】,引用一下新闻内容,然后就天马行空地胡扯几句的,就能篇篇10万+。
有一个比价网站的公号,原本每个文章阅读量都很少的,这个堕胎的文章居然也10万+了。
而且更无语的是,下面的投票更是一片倒。
这种一面倒的投票,反映出华语世界的很多民众对最高法院判决的真相完全无知,而且对左派所贩卖的恐慌则完全接受。
事实真相
最高法院的判决,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就是:
宪法没写,
我们不该管,
各州自己决定。
最高法院经过反思,认为从前判决的法理有问题,所以堕胎这事不归最高法院管,由各个州自行决定。
再讲细一点,就是涉及到当时判决时的法理应用,以“隐私权”引申出来的“堕胎权”是不是属于联邦的权力范围。
——本质上,还是州权与联邦权的问题。
最高法院这次的判决,不涉及承认或是不承认堕胎权,更不存在什么“取消堕胎权”。
这个判决只是把从前通过Roe v. Wade案而造成的由联邦事实上掌握的“堕胎权”还给了各个州。
至于各个州自已怎么订立法律,是由各个州的民众自已投票决定。
如果有些州的女生觉得自已的堕胎权利受到伤害,那么她可以:
1.想办法【用手投票】让这个州通过更符合她要求的法律。
2.也可以【用脚投票】到其它的州来堕胎或生活。
堕胎案的故事
美国与英国、欧洲国家一样,从很早就有关于堕胎的法律,
——1803年,英国通过的《妇女流产法》(Misscarriage of Woman Act)规定,胎动前堕胎为重罪,胎动后堕胎为死罪。
——而在美国制订宪法第14修正案的时候,有四分之三的州规定在怀孕的任何阶段实施堕胎都是犯罪。
原来是各州有各自的堕胎法律,后来左派怂恿一位女生去起诉德州政府,最后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
——这名女生Norma McCorvey,当时意外地怀孕了,于是报假警伪称自已是被强奸的(因为强奸而堕胎合法),但最后还是被发现了没能成功,于是她就去了其它州实行了堕胎手术。
在此之后,左派找上了她,出钱出人,让她化名为Jane Roe一路去起诉德州政府。
——然而,Norma McCorvey后来成为反堕胎的支持者,并多次表示当年起诉此案是“生命中最大的错误”,当然这么“政治不正确”的东西,左媒体就自动地把她的声音消音了。
1973年,经历了民权运动与反越战运动,当时的整个美国社会氛围是燥动而左倾的。
于是最高法院就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从宪法第14修正案里的“隐私权”强行解释出了“堕胎权”。
——当时的布莱克蒙大法官(Harry Andrew Blackmun,由尼克松总统任命)在判决里非常微弱地引用了第九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认为堕胎属于隐私权的一部分,然而他几乎完全没有论证,甚至也讲不清楚为什么堕胎属于隐私权。
——而在此后的1992年宾州诉凯西案(505 U. S. 833)则干脆放弃了“隐私权”的辩解,转而用“自由”条款来解释堕胎权。
于是最高法院就搞了一个【三期论】,怀孕3个月内的妇女自已掌握,怀孕3~6个月的政府与妇女共同掌握,6个月后禁止堕胎。
——然而事实上这个判决其实对支持堕胎的一方(蓝州)没有任何约束力,只有对前期禁止堕胎(红州)有约束力。
比如很多蓝州一直都可以进行晚期堕胎(下图中的7个无限制州),而不是如最高法院的三期论那样禁止晚期堕胎。
左派的荒谬
最高法院:堕胎这事不归我管。
左左们指着最高法院说:你你你,就是你们老白男要控制女性子宫!
最高法院:啥,不管也有错?
左左们:反正就是你,不管你怎么做,不合我们左左的意就是你们的错!
最高法院:左派的女权代表RGB也认为罗伊案的判决有问题...
左左们:我不听我不听,反正就是你,不管你怎么做,不合我们左左的意就是你们的错!来啊,围攻起来,黑雨伞撑起来...
最高法院:你们可以去找各个州的议会要求立法嘛。
左左们:我不听我不听,联邦要保护宪法规定的女性的堕胎权!你们怎么能一边支持拥枪一边禁止堕胎!
最高法院:堕胎权宪法上真没说,拥枪权是宪法第2修正案上明确说的。
左左们:我不听我不听,反正就是你们剥夺了宪法规定的女性的堕胎权!反正联邦就是要保护!
最高法院两手一摊:.............
华语世界的荒谬
华语世界的荒谬可能会更夸张一点。
看看,直接都帮美国宪法修改好了——宪法规定的堕胎权利。
要知道,无论是宪法制订的年代,还是罗伊案所引用的第14修正案的时代,美国有超过3/4的州是禁止堕胎的。
美国的宪法并没有规定堕胎权利,
而且如果要引用第14修正案,必须要做到【任何能够依此条款得到保护的权利必须“厚植于这个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之中”,并且“隐含在井然有序的自由这一概念中”】
——1997年华盛顿诉格鲁兹堡案(Washington v. Glucksberg,521 U. S. 702, 721)
所以,想要使【堕胎】成为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只有一种方法:
发动足够的民意,
推动国会的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或是推动三分之二的各州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
然后提交给各州,并经过四分之三的州议会的批准,
最后成为宪法修正案。
于是就能名正言顺地成为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利。
恐慌与智商
我在上一篇
《威慑造就和平!最高法院推翻纽约州100年禁枪法律,犯罪分子要考虑犯罪成本了》
中所说的那样:
华语世界的多数民众有一个极大的、根深蒂固的陋习,就是喜欢接收别人处理过的二道贩子的信息,而拒绝花点时间精力去查第一手的信息。
所以,越是贩卖恐慌的谣言,越是被华语世界的多数民众接受。
越是摆事实讲真相的文章,越是不被民众接受。
这个非常悲哀。
而左左们最喜欢宣传的谣言,就是把【一定条件后禁止堕胎】,断章取义为【禁止堕胎】。
为什么左左们喜欢这样地制造恐慌,这样的歪曲事实真相?
——因为恐慌一上线,智商就下线。
左转弯们如果不炒作这个堕胎的事情怎么激发基本盘?
——难道用$5以上的油价?用一个愚蠢脑瘫的伪总统?
根源
堕胎不仅仅是关系到女生一个人的事,
——这事本身是关系到2个以上生命的事。
从人类的历史来看,人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十万年,
而人类能够过上相对稳定的生活则不过是最近这200多年,
到了现在这几十年,科学支持下才可以实现大多数人的温饱生活。
如果单纯地强调“堕胎,我的身体我做主”,那就割裂了人类几千几万年的历史。
而事实上我认为,
这些年如此激烈的要求“堕胎自由”,更多是左派的阴谋。
摧毁异性婚姻,所以强力推进同性婚姻。 摧毁性别认知,所以搞变性与LGBTQ。 摧毁【母亲】角色,所以要推进堕胎自由。
非常有意思,也非常双标的是,
同样一个身体,
当堕胎时,口号是“我的身体我作主”。
当打疫苗时,却变成了“我的身体政府作主”。
这2个口号虽然看起来双标,但其中内在的实质是相同的,
——那就是把个体的一切权利都上交给大政府(Big Brother)来处置。
——而【Big Brother】永远都是少数人。
这就是左派如此乐衷的根本原因。
PS:这句话有人看懂么?
如果左派真心关心
事实上,如果左派真心关心妇女的堕胎权力,
在最高法院将堕胎权下放回州的情况下,其实更容易在州的层面上推进堕胎权利法案的落实。
毕竟,在联邦层面上的争论显然比在州一级的层面上的争论更复杂也更困难。
同时,强烈建议那些善良的左派,与其高喊“我的身体我作主”,不如更关心一下单亲家庭率,关心一下如何建立更稳定的家庭,
至少,去想点办法,去落实另一半的责任与义务,
而不是把堕胎这个很严肃的选择题,仅仅交给女生一方来决定与承担后果。
谣言
左左们与华语世界的自媒体们所造的谣言中,
往往把欧洲国家——比如现在快成法兰西斯坦的【法国】当成是人权斗士,女权斗士,堕胎权斗士。
比如法国总统马克龙就非常高调地跳出来指责美国。
然而法国的堕胎政策是,
全法国只允许在12周内堕胎,12周之后禁止堕胎。
这个政策比引起最高法院推翻罗伊案的
密西西比州《妊娠年龄法》(Miss. Code Ann. §41-41-191)更过分。
密西西比州此法的一个核心条款是:“除紧急医疗情况或严重的胎儿畸形情况外,如果胎儿超过15周,任何人不得故意或明知实施或诱使他人堕胎。”§4(b).
——欧洲有许多的国家比15周还早的。
瑞士允许12周内堕胎,意大利允许90天内堕胎,葡萄牙允许12周内堕胎,爱尔兰允许12周内堕胎,而波兰则直接限制堕胎。
所以,我看到有些华语世界的自媒体们在胡说八道什么美国的落后,比欧洲落后一个世纪云云,
总觉得这些华语世界的自媒体们,要么是生活在另外一个位面的地球,要么就是脸都不要了只要流量。
正如我昨天的文章说的,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是让民众能够人人随意持枪开枪,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不是取消女性的堕胎权。
但挡不住一波又一波的左左们与华语世界的自媒体们捏造出一个又一个的谣言。
以及被忽悠民众一波又一波的恐慌。
恐慌一上线,智商就下线啊。
自由
当然,我个人不认同象德州这样【6周】的时间限制,同时也认为需要存在豁免的条件。
这个真的搞不懂,这些红州的议员有什么必要把时间订得这么极端,或是不给出更人性化的豁免的条件。
——简直是来拉仇恨的猪队友。
这个社会是渐进的,女性在现实中因为工作生活需要,有自己的堕胎权利,是可以理解的。
6周的时间过于极端,在这样的时间内,确实存在有些女生因为生理的原因而超过时间的可能。
所以,我是倾向认同15周左右的时间,一个多月不知道自己怀孕,3个月总知道了吧。
我也不认同许多保守派用宗教来解释与回答世俗社会。
保守主义的核心应该是【自由】而不是【宗教】。
用自由可以更大地扩展认同保守主义的民众,用宗教则不一定。
作为【自由】,女性是有掌握并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包括选择自己的性伴侣——包括同性恋,
包括选择自己是否变性——在成年后,
包括是否选择生育——怀孕前期。
但这种【自由】是建立在【具备独立意志的个体】不影响不占用外部/社会资源情况下的自由,
——算是所谓的“消极自由”。
但是当一个胎儿在女性子宫中生成超过一个时间段后,显然这种行为就不再仅仅是一个【具备独立意志的个体不影响不占用外部/社会资源情况】了。
所以,仅仅以“女性的身体自己作主”来面对怀孕中晚期的问题,显然是不能完全符合【消极自由】的定义,也就无法被笼统地称为女性的权利。
影响
左左们以及奉旨忽悠的华语世界的自媒体们,这么卖力地忽悠的目的,自然是为了今年的中期选举。
我也见到有些民众认为,最高法院的做法是在激发民主党的基本盘,属于给民主党“递刀子”。
最高法院的案件安排有它自己的时间表,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也没有问题,会闹腾这样,
其实是因为左左们以及奉旨忽悠的华语世界的自媒体们造谣胡说八道的产物。
所以,这件事无论最高法院如何合理合法,都挡不住被左左们歪曲抹黑。
只能依靠保守主义的民众去努力宣传与纠正这些被抹黑歪曲的信息。
当然,从民调的数据来看,
基本上是反对堕胎的还是反对,支持堕胎的还是支持。
会投给共和党的,还是会投给共和党。
会投给民主党的,还是会投给民主党。
民调数据,90%的共和党选民与75%的独立选民都表示不会改变他们的投票倾向。
左左们的造谣与抹黑也许会影响到一定的民众,
但这些因为缺乏独立思考能力而会受到影响的民众本身就很容易被忽悠,也就是很容易成为民主党的基本盘之一。
过往的数据来看,这样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的民众是很难成投给共和党的选民。
而左派炒作如果太过离谱的话,在最高法院判决的事实真相面前反而更容易被驳斥,而且,这个话题的影响力与现在烂成一坨的经济与安全相比,显然民众更在意后者。
毕竟堕胎不常有,而加油是常常有。
附上之前的2个文章的链接,点击跳转阅读:
★左派的反法治伎俩!关于“泄露”出来的“高院堕胎非法化”(上)
我是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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