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第9期|美国取消堕胎权?一文读懂罗诉韦德案
作者|林学高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
葛雯瑞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
吉泽钧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
徐青岚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曹炜嘉 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J.S.D.
编辑|Caramel 西北LL.M.
Morry Mu NYU本科
01
新闻概述
当地时间5月2日,美国政治新闻网报道称,其独家拿到一份由保守派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撰写的“多数派意见初稿”。文件显示,最高法院已对推翻罗伊诉韦德案判决形成多数意见。另有熟悉最高法院审议情况的人士透露,9名大法官中的5名保守派大法官均投出了支持票。
阿利托在这份文件中称,罗诉韦德案“从一开始就大错特错”,“堕胎权从未深植美国的历史与法律”,“是时候遵从宪法,把堕胎问题交给民选代表自行决定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泄露的是“多数派意见初稿”,从理论上而言只是最初步的意见征集结果,大法官还有更改意见的可能,正式文书大约会在两个月内公布。草案被泄露一天后,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确认该草案为真。
泄密原因暂不可知,然而美国民众已经被激怒。报道发布的当天晚上,大批美国民众便动身启程前往最高法院抗议。众议院议长佩洛西、参院民主党多数领袖查克·舒梅默等民主党派政客纷纷借机发言,拜登3日更是表示:如果推翻该案,可能影响一直以来被广泛认同的基本人权,例如同性婚姻等。群情激奋之下,民主党支持率有所回暖,共和党迅速发起了反堕胎游行试图与之抗衡。
02
罗诉韦德案介绍
(1)案情及裁判思路梳理
1969年,美国德州的未婚女性罗意外怀孕,想要堕胎。然而,德州法律禁止堕胎,除非妊娠行为威胁到了母亲的生命安全。罗的妊娠行为既没有威胁到其生命安全,同时她又无力偿付去一个堕胎合法州完成堕胎。根据德州反堕胎法,罗被德州当局禁止接受堕胎手术。因此,罗声称,该法侵犯了宪法给予她的隐私权。
随后,律师为罗向地方法院起诉代表德州的达拉斯县司法长官亨利·韦德,认为德州反堕胎法是不明确且违宪的,同时要求禁止该法在德州继续执行。德州法院判决,该法侵犯了原告罗受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但是没有对德州的反堕胎法提出禁制令。因此,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堕胎权是否属于隐私权的一部分,从而能够受到宪法第14修正案的保护?
从结果而言,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决,即德州反堕胎法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
法院衡量了禁止堕胎对隐私权的侵害以及执行反堕胎法背后的政府利益。首先,针对“堕胎权”是否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宪法没有明确提及任何隐私权”,但罗所主张的个人隐私权在第十四修正案中有所暗示,法院认为隐私权包括妇女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禁止堕胎可能给没有怀孕意愿的妇女带来潜在的药物损伤、精神损伤以及社会污名。而回顾反堕胎法的历史,堕胎会影响政府在“保护人类生命潜能”以及“保护孕妇健康”方面的利益,相较之下,在本案的情况中允许堕胎对州利益造成的伤害是微不足道的。
然而,法院并未支持不加限制的堕胎,而是对此划定了合适的范围,以达到个人利益与政府利益的平衡。法院指出,上述政府利益与妊娠终止的时间相关——怀孕三个月前,个人堕胎权更应被优先考虑,此时是否终止妊娠,个人和医生应当具有广泛的自决权。
对于本案而言,法院认为德州反堕胎法过于严格,是不合宪的。它禁止医生和其病人在妊娠早期作出终止决定,除非妊娠威胁母亲的生命,而不考虑妊娠阶段或其他利益,这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最后,最高法院认为,没有必要颁布禁制令,因为德州政府有义务承认最高法院关于该法律违宪的裁决并废除该法律(或对其进行调整以符合法院就怀孕各个阶段的限制规定)。
(2)罗诉韦德案的延伸
表面上罗诉韦德案在争论孕妇堕胎权利,其实质牵涉了宪法解释,公权力的限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复杂议题,这也使得罗案的存废不仅限于女性权利的讨论,更延伸至其它法律领域。
方流芳教授总结了罗案中最高法院关于宪法解释的分歧:支持意见声称:尽管宪法字里行间没有隐私权,法官可以通过解释宪法而发现该隐含权利。反对意见则认为,法官借用法律解释而篡夺立法权,充当了非法角色。
陈忠林和周芸野则分析了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对立:自由主义认为法律应和道德相区分,堕胎在道德上可能会被谴责,但作为中立的法律不应被道德所影响,道德不能作为法律正义与否的评价标准。社群主义首先认为,最高法院在罗案中称“未出生的人在法律上从来没有被认为是整体意义上的人”,这种在法律上体现出一种特定生命理论的行为是错误的。社群主义进一步指出,法律难以中立。面对各种道德争论和宗教争论时,法院必定要介入,不管法院作出任何判决,其始终都隐含着一种道德学说,法院判决无法逃离对终止妊娠这一行为的实质性道德判断。
Saswato Ray在《哈佛政治评论》撰文指出,罗案明确规定了堕胎是一项基本权利。在1992年的宾州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中,由索特、奥康纳和肯尼迪三位大法官组成的“三驾马车”更是共同维护了罗案的核心原则——妇女有权堕掉不能存活的胎儿,各州只能在有例外的情况下限制堕胎,各州在保护孕妇的健康和胎儿的生命方面有合法利益。罗案的意义还不仅于此,在罗案之后的几十年里,最高法院根据 “宪法承诺有一个政府不得进入的个人自由领域”的原则,裁定了许多案件并维护了多项基本权利。罗案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提炼出堕胎权,后人进而提炼出成年人自主决定医疗护理的权利,亲密关系的权利,并把十四修正案作为维持家庭关系、同性婚姻的基础。
03
堕胎权岌岌可危——
密西西比案来龙去脉
罗诉韦德案确立的堕胎权已是板上钉钉,为何近日引起巨大轰动?起因是密西西比州2018年颁布的“心跳法案”(Gestational Age Act)。该法案禁止怀孕超过15周的孕妇在“非紧急医疗情况或胎儿严重畸形情况下”堕胎,即使遭受强奸或乱伦致孕也不例外。而联邦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中设定的最迟堕胎期限是怀孕后的24周左右,密西西比州的法案比联邦规定整整早了9周,如果该州医生违反“心跳法案”协助堕胎,将被暂停或撤销行医执照,并面临额外处罚。在密西西比州南区地方法院阻止该法案生效后,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也驳回了密西西比州的“心跳法案”,于是密西西比州在2020年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2021年12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密西西比州案进行辩论,当时最高法院的6名保守派法官均表示支持各州推出堕胎禁令,而自由派法官则明确指出,推翻罗诉韦德案和宾州计划生育诉凯西案将会严重损害最高法院的权威。
最高法院自由派大法官索托马约尔表示,限制堕胎权将“严重损害最高法院的合法性”,只有极少数的医生认为胎儿可以感受疼痛。同样是自由派的布雷耶指出,之前的裁定不能被轻易推翻,无论对错。自由派法官卡根认为,目前的情况与1973年罗诉韦德案相比并没有变化,没有必要推翻裁定。拜登总统称,“我支持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先例。我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立场,并将继续支持它。”
而在保守派大法官中,卡瓦诺指出,联邦最高法院最好完全将堕胎问题交还各州,让各州议会和州最高法院做决定,因为宪法在这个问题上是沉默的。大法官托马斯认为,堕胎应是唯一受到保护的结束生命的权利。一贯温和的保守派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则采取了模糊中立的态度,他认为15周的规定已经给了女性充足的时间决定是否堕胎,而且不否认此时的胎儿可能具有“体外生存力(viability)”,但他没有表露出由此案推翻罗诉韦德案判例的想法。
华盛顿邮报评论称,推翻罗案将在各州引发的连锁效应,美国将有22个州重新出台限制或禁止堕胎权的法案,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在支持或打击堕胎这两个方向上都变得更加极端。
关注生殖健康和权利的组织古特马赫研究所认为,美国9个州在密西西比案件判决前有堕胎禁令,若罗案被推翻,这些禁令将再次被强制执行,目前12个州已经通过了罗诉韦德案后的“触发法”,即如果该案裁决被颠覆,将自动禁止堕胎。
罗诉韦德案确立堕胎权已近50年,最高法院若推翻罗案将改写相关历史。时值美国中期选举,两年后又是美国大选,相信罗案的存废将持续影响美国的政治法律生态。
参考资料
1. https://www.sohu.com/a/543461826_115479
2.https://tw.news.yahoo.com/%E7%BE%8E%E5%9C%8B%E5%A2%AE%E8%83%8E%E6%AC%8A%E6%81%90%E5%80%92%E9%80%80%E5%8D%8A%E4%B8%96%E7%B4%80-%E5%A4%A7%E6%B3%95%E5%AE%98%E6%84%8F%E8%A6%8B%E6%9B%B8%E8%8D%89%E7%A8%BF%E5%A4%96%E6%B5%81-%E4%BF%9D%E5%AE%88%E6%B4%BE%E6%93%AC%E6%8E%A8%E7%BF%BB1973%E5%B9%B4-%E7%BE%85%E4%BC%8A%E8%A8%B4%E9%9F%8B%E5%BE%B7%E6%A1%88-%E8%A6%8B%E8%A7%A3-013001893.html
3. https://www.storm.mg/article/4317733?page=1
4.https://mil.sina.cn/2021-12-02/detail-ikyakumx1610452.d.html?sinawapsharesource=newsapp&wm=3200_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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