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新规:国企、上市公司,选聘审计机构,需严守信息安全法律
http://kjs.mof.gov.cn/gongzuodongtai/202305/t20230504_3882170.htm
中国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于周四(5月4日)联合发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选聘办法”),选聘办法指出,国有企业及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加快完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制度,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选聘办法》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同时,《选聘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轮换、信息披露、审计委员会职责等重点事项作出规范,明确财政部门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问询函、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管理措施。
《选聘办法》明确,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须在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数据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至于会计师事务所,亦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活动。
《选聘办法》表示,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如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应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至最多10年。
《选聘办法》特别提到,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上述人士因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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