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概很多人能同意,婚姻和爱是不同的概念。至少,二者不再划上等号。爱在漫长的文化中会形成自己的规范、编码和体制。也可以说,爱,形成了自己的文化,或者也可以反过来说,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爱的塑造,对爱的体制的建立而确定起来的。而在这一爱的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婚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学者汪民安在节目《论爱欲:爱的哲学启示录》中,透过蒙田、康德以及黑格尔的思想来谈论婚姻。从前人的哲学思考中,我们或许能回到爱的原点,为当代寻得爱的启示。来源 | 看理想节目《论爱欲》
作者 | 汪民安
我们最初的文化就是针对不伦之爱的禁忌而发育形成的。按照法国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的说法,在早先的文化里,之所以禁止乱伦,就是为了让女性嫁给另一个家庭或部落,从而使得不同的家庭或部落能通过婚姻产生联系。因此,婚姻从一开始就发挥着连接社会和家族的功能,它和爱分道扬镳,爱和婚姻之间就此有一个漫长的、历史的巨大豁口。婚姻很久以来就是一个利益的连接体,它是由家族来决定和缔结的,而处在婚姻中的两个主体毫无决断权。十六世纪的法国思想家蒙田在他的《随笔集》中讨论婚姻时,也提到过类似的观点。蒙田认为,婚姻就是一种明智的交易,他说:“在这场心平气和的交易中,欲念已不是那么旺盛”,“结婚不是为了自己;结婚是为了传宗接代,人丁兴旺”。“若有什么好婚姻,也不会让爱情作伴,不会以爱情为条件。而是会竭力以友谊为条件。因为这是一种温和的终生交往,它讲究的是稳定,要求充满信任,在平时,会有数不清的有用可靠的相互帮助和义务。”在这里,婚姻并不负责承载爱的激情,不仅如此,婚姻还会消磨爱和性。而有激情的爱和性,只能在婚姻之外存在,也只应该在婚姻外存在。爱情和婚姻“是两种意图,它们各有各的道路,不可以混淆”。所以,如果和一个所爱的人结婚,结果一定会追悔莫及。这是蒙田对爱和婚姻的看法。但是,在18世纪的康德看来,这样的区分并不道德,也没有体现基本的人性。如果爱和性的享乐是在婚姻之外存在的话,这是对人的降低,因为人如果对自己的性享乐不加以约束,就和动物没有差异。对康德来说,两性的结合条件要么是基于动物的本性,要么是通过法律的规范。像蒙田那样鼓励婚姻之外的性爱,实际上是肯定人的动物性,人凭靠的是自己的欲望来和他人结合。基督教与蒙田也有不同的观点,因为它是将婚姻视作是上帝的创造。但康德不是在这个意义上反对蒙田,与这两者都不同,提倡理性的康德,是通过法律规范的结合来定义婚姻。他有一部著作叫《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其中他说: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这才是婚姻的目的。这样一来,康德就将性享乐限定在了婚姻之内和法律之内。康德说,“如果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相互地去享受欢乐,那么他们必须结婚,这种必须是依据纯粹理性的法律而规定的”。也就是说,性爱在法律和契约的限度之内才能实践,这样也才体现出人所特有的控制理性。这也是人和动物的差异所在,这种自我控制和自我决断的理性,也将人从上帝的创造和宰制中解放出来。从此,婚姻是人为的契约,而不是上帝的祝福。也就是说,婚姻中的性让人实现和肯定了理性,也因此肯定了人性本身。不仅如此,婚姻还意味着一种平等,因为婚姻双方是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器官。在拉康那里,他也认为对方的性器官是自己实现快乐的手段,但是,康德进一步强调说,如果是相互完全占有的话,他们就是平等的。他们既然享有对方的性器官,他们也彼此享有对方的全部人格——他们之间存在着法律和人格上的双重平等。同样,康德也反对蒙田把结婚的目的当作是生育,结婚更不是两个家族利益的关联。如果结婚是为了生育,那也就意味着婚姻中的性爱并不重要。但是对康德来说,性爱才是结婚的理由,生育不过是结婚的后果。如果只是为了生育,那么,一旦不能生育了,婚姻就要解除吗?这样一来,在康德这里,婚姻和性爱开始有了一种重叠。在这个婚姻中,平等,理性和人性都得到了肯定。这是现代的婚姻观念。蒙田和康德有关爱欲和婚姻关系的观念就此存在着一种截然的对立。前者是将爱欲排斥在婚姻之外,后者则是通过法的契约形式将爱欲纳入到婚姻之内。但是,爱欲会在婚姻内消失,这或许仍旧是一个常见的事实,那么在这个时候该怎么办?按照康德的观点,如果爱欲消失了,是不是就一定要解除婚约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再一次回到黑格尔。无论如何,将性享乐作为婚约的目的在黑格尔看来都过于粗鲁。对黑格尔而言,婚姻不能从性享乐的角度来定义。黑格尔认为,性的享乐之外,还应该有精神的一面。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就界定了他的婚姻观,他说:“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以前,特别是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第三种同样应该受到唾弃的观念,是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该采取的形态。所以,应该对婚姻作更精确的规定:这个规定就是,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去规定,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易逝且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这是黑格尔对婚姻的论述。从这段论述里,我们看到,康德对婚姻的两个基本要求,也就是肉体的满足和为此签订的契约,都被黑格尔否定了。而他最后否定的,则是德国浪漫派的诗人施莱格尔所推崇的浪漫之爱,因为在他看来,浪漫的爱过于飘忽,很难稳定,这会对持久的婚姻构成破坏性的威胁。那么,如果婚姻既不是情欲的合法满足,也不是不稳定的浪漫之爱,它该靠什么来缔结呢?黑格尔提出,应该有一种“精神的纽带”来作为婚姻的法则。精神的纽带一方面能克服施莱格尔的偶然易变的浪漫之爱,另一方面也能克服康德的纯粹的肉体欢乐。这种精神的纽带就是一个实体,它不可解散。它就是两个人自我否定之后达成的一个新的统一体,一个相互承认的统一体。因为对黑格尔来说,婚姻是具有“法的伦理意义的爱”,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在这一意义上,这种统一是一种作茧自缚,但这种作茧自缚其实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这就是黑格尔定义的,两个主体通过彼此的承认所达到的最后的统一体。换言之,婚姻,就是两个人通过各自的自我否定,而达成的彼此承认的法的结合形式。法,在这里不是像康德那样排他性的两个人的肉体欢乐的契约,而是两个人相互承认的带有伦理色彩的契约。其实,对于康德和黑格尔而言,虽然婚姻的实质有根本的不同,但是,婚姻本身都具有法的意义,他们都认为应该将男女捆绑在一起。只是捆绑的理由不同而已。一个是捆绑肉体之爱,一个是捆绑伦理之爱。他们都试图将结合的偶然性改造成必然性。这便是婚姻的内在实质。在这里,我们也可以发现,不管是康德、还是黑格尔,甚至是和他们完全不同的类似蒙田的婚姻观,虽然都各自有它们的外在形式,但其实是在用不同的方式构成着爱的文化编码和社会编码。因为无论是肉体的欢乐,还是精神的纽带,抑或生育的保障和财富的巩固,爱情和婚姻都有它们具体而抽象的目标。这不同的目标,同一种婚姻形式,它们被一代代承袭下来,成为不同类型的但又是固定的行为模式。它们有一种历史性的贯穿积累。当代社会学家卢曼在他《作为激情的爱情》这本书里就说:“这种行为模式是能够被扮演的,在人们启航去寻找爱情之前,这种行为模式就能活生生呈现在眼前;也就是说,在人们找到伴侣之前,这个行为模式就可以用作导向,让人知晓事情的意义,……因为爱情一开始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空转运行,是在以一种一般化的寻找模式为导向。”这其实就是在说,爱情就像一个语法模式那样先验地存在着,人们是按照这个爱情模式去谈恋爱,去想象爱情,去习得爱情,去实践爱情。不仅仅是个体按照这种模式去习得和实践,整个社会也遵循这种爱的模板,法国思想家拉罗什富科就有一句箴言,他说:“有那么一些人,如果他们没听到过别人谈论爱情的话,是绝不会成为恋爱者的。”我们看到,其实每一个个体的爱情故事,都遵循爱的普遍语法模式,遵循这个爱的规范和编码。爱的编码生产出各种各样的爱的故事,这众多故事的差异仅仅在于语义而非语法的差异,仅仅在于故事内容本身的差异,而不是故事构型的差异。即便每一种爱的匹配的具体内容不一样,但是,爱的匹配本身不变。这个爱的语法模型就是爱的“一”,就是一个将各种异质性的爱排斥掉的“一”,这也是巴迪欧意义上的“一”,一种没有特异性和多样性的“一”。而奇遇和冒险之爱,就是作为一种特异性之爱,是要来打破这样的爱的规范,打破这样的爱的“一”。奇遇意味着我们可以抛弃任何的条件框架,可以抛弃任何爱的语法,可以抛弃任何的匹配神话去爱任何一个人。我们说,在相遇中,爱总是同自己进行决裂,爱是每个人生命中的事件,爱打破了每个人自身的一。但是,这样一般的相遇并没有打破爱的规则和习惯框架,没有打破爱本身的一。现在,相遇之爱甚至受到了各种各样的模仿,就像无数的青年男女模仿琼瑶的小说那样去恋爱一样。他们模仿恋爱中的小说主角,他们也由此改写了自己的人生。但这样的模仿之爱,实际上是在巩固爱的体制,爱的规范和爱的编码,巩固爱自身的“一”。而只有奇遇之爱,冒风险之爱,不仅打破了个体自己的一,还打破了爱本身的一。奇遇之爱,是一场爱的革命。奇遇之爱是难以模仿的,它只能被文学模仿而不能被现实模仿,因此它是独一无二的悲剧效应。本文为《论爱欲:爱的哲学启示录》节目第24集讲稿,主讲人汪民安。点击“阅读原文”收听节目完整版。
音频编辑:hyl、栗子
微信编辑:林蓝
监制:猫爷
配图:《婚姻生活》伯格曼
封面图:《婚姻生活》特吕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