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的镇长免了,打记者的副所长调离了|律师分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6月1日凌晨,毕节市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涉极目新闻记者治安案件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通报显示,2023年5月30日18时22分,织金县公安局猫场派出所接极目新闻记者李某某报警称,其在织金县引子渡水电站被打。接警后,猫场派出所立即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并在猫场镇沙坝村茅草坝组找到报警人,初步核实情况后,将李某某送医检查,经织金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
经查,5月30日,李某某在织金县猫场镇沙坝村发现一车辆跟随,遂用手机对跟随车辆进行拍摄,后下车找跟随车辆上的熊某等人了解情况。车上熊某(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李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陶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3人随即下车,在阻止李某某继续拍摄过程中,扭打造成李某某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第三方鉴定为轻微伤),致使李某某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
通报称,目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熊某、陶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经织金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彭某某马场镇党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马场镇镇长职务;经织金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熊某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已将其调离公安系统);经马场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李某、陶某予以解聘处理。
“法度Law”查证发现,负有领导责任被免职的马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彭某某名叫彭琴琴,2009年毕业于贵阳学院法学专业。
此前,极目新闻记者李贤诚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采访时,被3名不明身份人员殴打。据了解,这名记者是为追踪报道“水电站放水致两名教师溺亡”一事。
据媒体此前报道,今年4月13日,毕节市织金县马场镇布底小学6名教师在当地凹河河滩捡鹅卵石,上游引子渡水电站放水,导致河水水位上涨,其中两名教师溺亡。
遇难教师的家属称,学校是为迎接上级领导检查,安排老师捡鹅卵石装饰美化环境,最终发生了悲剧。但涉事学校校长、织金县马场镇主要负责人否认此说法。
5月28日,织金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关于织金县2名教师不幸溺亡事件的情况通报》,称教师溺亡事件发生后,织金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调查组,正在全面深入开展调查。对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对遇难者家属的悲痛感同身受,将严格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开展事件处置工作。
5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李贤诚前往事发地采访时,遭到3名不明身份人员殴打。极目新闻一名领导在朋友圈发文称,被打记者原本正在休假,受单位指派前往织金县调查教师溺亡一事。采访途中,有人开车跟踪拦住记者的去路,随后,记者被几人围殴了一分多钟,手机和眼镜也被打人者用石块砸碎,行凶者临走前还抹去了记者车门把手上的指纹。
此事曝光后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对于上述通报,知名律师、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建议公开征集打人者违法犯罪线索,进一步彻查。
“法度Law”注意到,官方通报后,中工网评论称“仅靠这个调查处置通报,恐怕还不能给事件划句号”,并称:“如果上述派出所副所长及辅警所实施的一系列恶劣行为,经查证确属个人行为,那么,按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是否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责任呢?如果经查证,是受人指派的职务行为,那么,根据刑法第397条第4款和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48条之规定,是否应该以滥用职权罪等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关于是否应为寻衅滋事的问题,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看是否事出有因即是否无事生非和是否出于逞强好胜、好勇斗狠的主观心态。
魏景峰律师说,本案中,派出所几名警员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是寻衅滋事行为确有争议。但是,纵使认定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就目前通报的内容来看,也恐难以适用寻衅滋事罪,只能适用关于寻衅滋事治安处罚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寻衅滋事罪需要致使二人以上轻微伤或者任何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本案中,记者李贤诚一人轻微伤,故不符合构罪人数的要求。因此,被毁坏财物是否达到二千元则较为关键。所以,应当对被毁眼镜、手机等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来确定其价值是否超过两千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此外,魏景峰律师提到,记者采访溺水事件,却遭到派出所民警的尾随和殴打。派出所隶属镇政府,如果说官方未授权,只是三名警员的个人行为,这个说辞恐怕难以服众。三名警员和记者无冤无仇,又是具有公职身份,一般而言,不可能随意对他人进行殴打。所以,到底真相如何,还需要继续加强信息公开。
魏景峰律师说,如果是单纯的教师溺水事件,记者采访也属正常,为何却因采访溺水事件遭到非法侵害呢?难道溺水事件有什么其他因素?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给出一个公正的调查结论,以解民众之困惑。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表示,一篇优秀的深度调查新闻犹如一把利刃,可以将社会的脓疮挖出,分量不可谓不重。但调查记者的人身安全和采访权利却屡屡遭到侵害,究其原因,从法律上讲还是给予记者的保护力度严重不足。
在为他人伸张正义的时候,记者自身安全有时难以保证。不仅没有一部成文法律对记者加以保护,甚至遭到暴力时,只能靠自己走民事程序维权,一些人恣意妄为也就无所顾忌了。
黄晓宇律师说,通报中提到的“轻微伤”“行政拘留”,几乎是可以预测的结果。根据通报,派出所副所长肆意殴打记者,最终却只需要行政拘留以及调离公安系统。如果真想追究打人者的责任,还有许多罪名适用。毕竟熊某带着手下,殴打不曾谋面的陌生人,肯定不是为了自己的私事,“滥用职权”“寻衅滋事”都可以根据情况考虑是否适用。
同时,黄晓宇律师也提到,教师溺亡事件的真相仍需关注。此事造成如此恶劣的影响,已不能继续停留在织金县政府的层面,毕节市、贵州省都应出面调查,否则无论当地给出什么样的调查结果,都无法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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