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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秀华疑被家暴背后,为何立法再修法我们仍无法实现“零家暴”?

余秀华疑被家暴背后,为何立法再修法我们仍无法实现“零家暴”?

社会

余秀华疑被家暴一事上了热搜。

此前她与男友杨储策拍婚纱照一事颇受瞩目,亦获得诸多祝福。时隔两个多月,7月6日晚,网传余秀华自曝被家暴,“被抽了上百个耳光”。次日,媒体报道男方承认打人,钟祥市妇联方面称已第一时间关注余秀华被打事件,也去看望了,余目前状态稳定,个人没有提出诉求。而此前,余秀华在上一段婚姻中也曾遭前夫家暴——这是上段婚姻结束的原因之一。

 5月余秀华发布与男友拍婚纱照图片,时隔两个月多传出被家暴消息。(页面截图)

此次家暴事件前,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一事也一度上过热搜,其中包含反家暴内容。

反家暴在国内进程历时漫长——2016年反家暴法的发布于反家暴而言是一个标志性节点。这部专门法的出台,“经历了很长时间”,其间更是不乏观念的辩驳争论。即便在反家暴法出台后,也仍发生了类似拉姆案这样的家暴惨剧。

“有进步,但是还不够。”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下称源众)主任、知名反家庭暴力律师李莹这样评价反家暴法出台之后的情况。在她看来,当前反家暴工作诸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其中最亟待解决的一点是“执法者不懂法”。财新2021年的一则报道显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育基本理论研究院教授王曦影调研发现,基层民警仍通常秉持“调解”的传统观念处理家暴问题。她提到,调解是中国警察最偏爱的干预方式。研究发现,超过1/4的警察处理家暴事件时经常不采取任何作为。一案例显示,当事人要求出具告诫书,被派出所认为“可能会加剧家庭矛盾”而驳回。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

这是自1992年立法通过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三次修订。对于这次修订,来自民间的热情空前高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闸口”正式关闭前的几分钟,还有人不断赶往页面“提意见”。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记者会上披露的数字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共有80960位公众提出300504条意见,此外还收到近100封群众来信。

“多一个声音,就多一分质变的可能。”积极参与撰写意见攻略的博主卡卡说。

征求意见稿中值得关注的一点,在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服务的增强。然而这次修订,对于反家暴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立法再修法,为何我们仍无法实现“零家暴”?

一部法律和它走过的20年

2016年反家暴法出台之前,反家暴并非无法可依。

李莹记得,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当时专门举办了家庭暴力的论坛,反家暴议题和工作在国内正式开展

从1995年到2015年期间,反家暴工作推动了20年。这期间,相关法律一方面碎片化,另一方面不全面。李莹举例,比如2001年发布的婚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制止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也都提到禁止家暴,但“规定碎片化,再一个还是不够的,比如婚姻法说禁止家暴,但它对什么是家暴没有定义,只是在司法解释当中(有)。”

反家暴到底需不需要专门法?针对这一问题,彼时不乏一些观念上的争论。

很多人认为没有必要——打人造成轻微伤,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解决;轻伤以上,按刑法的故意伤害罪来解决;如果有遗弃虐待行为,则按刑法的遗弃虐待罪来解决,“可以用其他法律去对应解决,用专门法没有意义和必要,这是当时很多人的一个看法。再一个就是,大家认为家庭暴力是小事,有没有必要专门搞一个法律,这个是存疑的。”

为了推动出台反家暴法,李莹记得,全国妇联将近10年间,多次在“两会”上提交希望制定反家庭暴力专门法的相关提案议案。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年呼吁,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民间机构积极推动。

反家暴法出台前,还有一个特色是地方的立法和实践先行。“1996年长沙市人大首次专门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个就是最早的地方立法。全国大概29个省市都出了涉及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律,当然很多是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形式,在实施办法里面加上了反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

这个过程中,李莹发现,“一些热点事件或典型反家庭暴力的案件,也成为反家暴法专门立法的一个推动。”

最显著的是2011年李阳家暴事件,和2015年四川资中受家暴妇女李彦以暴制暴杀夫案。由于李阳是公众人物,该事件一度引发社会对反家暴议题的广泛关注。

 2011年李阳家暴妻子Kim一事引发舆论关注,央视专访中Kim在进行讲述。(视频截图)

“当时大家都在讨论家庭暴力的问题。所以我觉得李阳家暴应该是在社会舆论的层面(起了)很大的一个推动,而且我觉得应该是让立法者看到家暴问题的普遍性。”李莹分析。

李彦杀夫案中,四川资阳市安岳县下岗女工李彦多次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后将丈夫杀死。一二审判死刑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包括李莹当时所在机构的参与人,136位律师、学者联名签署“紧急呼吁书”,认为李彦杀夫违法,但作为长期家庭暴力受害人罪不至死。最高院最终发回重审,改判死缓。

“这些典型的、热点的家暴事件,其实也是一个推动力。”

而2012年反家暴法进入预备立法后,就像“突然间进入了快车道”。

李莹解释,预备立法不代表马上就能立法。当时他们还在想,正式立法会不会还需要四五年。当时国外已有上百个国家出台了反家暴的专门法,国内对反家暴关注度也很高,各方力量都在推动和呼吁,也因而,“一下子反家暴的立法就提速了”,特别是2014年之后。

李莹所在机构一直从事反家暴工作,在此期间参与了很多调研研讨会,她深刻感受到这种“快”。

2015年上半年,反家暴法进行了两次征求意见,“当时引发了巨大关注,反家暴法那次参与提意见的很多,就跟这次妇女法的热度是一样的。”李莹所在机构也提交了建议,最后42条建议中,大概超过10条在法律里得到体现或者被吸纳,“有的意见不光是我们机构提,可能是很多人提,它形成了一种声音,然后得到关注,进行了完善。”

彼时光明网的评论中称,“反家庭暴力法若最终获得立法通过,这对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进步还不够”

在李莹看来,反家暴法出台后,进步是有的。其所在机构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时,她发现,申请成功率比以前要高,“感觉大家对这一块的了解是在提高的。我们看到这种变化。”

可以佐证这一说法的是,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下称为平)的反家暴法实施五周年监测报告指出,有区域性数据显示,反家暴法实施之后,人们增强了“家暴不是家务事”的认知,越来越倾向于报警干预或诉诸司法途径,而不是传统地找妇联投诉。上海市虹口区的统计即是一例,2015年至2018年,虹口区司法、公安110联动受理案件中,涉家暴案件数据分别是141件、150件、442件、339件,2016年之后司法和公安受理案件显著增加。

只是进步还不够,由家暴引发的恶性事件也仍有发生—2016年反家暴法实施当年,就有上海杀妻藏尸案——朱晓东因琐事和妻子杨丽萍争吵,掐死妻子并将尸体藏于冰柜之中三个多月;2019年,河南商丘柘城县刘女士不堪家暴跳楼致双下肢截瘫;2020年,山东德州女子方洋洋因不孕被虐待致死……

2020年的拉姆案更是一度引发轩然舆论。

 拉姆被前夫纵火烧死前,在账号发布的最后一个视频。(视频截图)

纵火者是阿木初(拉姆)前夫唐路。据检察院指控,唐路拿着油桶进了房子,泼油、拿打火机和匕首胁迫,扬言要点火把。后点燃汽油导致燃爆,唐路受伤逃跑,拉姆90%的身体面积重度烧伤。十余天后,拉姆因重度烧伤抢救无效去世。

两人婚姻存续的十多年间,拉姆遭受多次殴打。从生完第一个孩子坐月子期间就开始被打,而后的动手往往因为一些琐事——可能是打牌输钱心情不好,可能是因为发生口角,大多时候是因为拉姆要回娘家。2020年6月两人离婚,后唐路多次找拉姆要求复婚被拒绝,因此心生怨恨。

2021年10月,唐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2022年初,二审判决驳回唐路的上诉,维持死刑。

上述报道中的家暴在专业从事反家暴者看来或许只是冰山一角,更多家暴是隐匿着的。“万家无暴”项目发起人万飞曾在演讲中表示,其收集的1300多个案例中,首次被家暴就有求助的仅为2%。

李莹此前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分析认为,“虽然反家暴法没有那么完美,但从总体来讲,该有的制度都有了。”而比起法律本身,当前反家暴工作问题更迫切的在于实施阶段。

拉姆案就是法律落实执行层面做得不够而出现的悲剧。这个案子与李莹接手的一起案子情况类似——女方遭受家暴,忍无可忍要离婚,男方不愿意,还想继续控制,后发生恶性的家暴案件。

“恶性的家暴案件反映的是基础性的处理不够好,包括人身安全保护令、告诫书,或者是对他及时、有效的处罚不够。而且像拉姆,她也报过警,也有过处理,并不是说这些女孩没有法律意识。我们碰到的好多恶性案件,当事人求助过,但因为责任部门的处理不够及时,不够有效,不能有效地控制,所以家暴就越来越严重了。”

除了法律落实执行层面的观感是“还不够”,从部分数据或也可对“进步还不够”窥见一斑。

据为平的媒体监测,2016年法律实施至2020年底,有报道的家暴夺命案至少有1101起,致死1436人,其中妇女占74.58%,未成年人占8.31%。2020年被报道死于家人之手的儿童至少有37人,占16.7%,为历年最高;女性(含女童)至少有151人,占68.3%;男性55人,25%,其余有7%性别不详。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的反家暴法实施五周年监测报告显示,有报道的家暴夺命案至少有1101起。(报告截图)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例,2016年法律实施至2020年底,核发7918份,与全国公安机关四年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行为617万余起、2019年全国妇联受理家暴投诉36002件相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数量仍极低。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2017年至2020年涉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判决书数据显示,家暴认定率极低,全部1073个案件中,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6%;80%的案件家庭暴力没有得到正式回应或被定性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离婚得到支持占比30%,即使在法院认定家暴行为的案件中,仍有24%不准予离婚。

“执法者不懂法,如何去执行呢”

此外,有媒体走访分析认为,公安系统尚未出台统一且明确的应对家暴处理流程,是影响民警涉家暴警情的处理执行力的一个因素。同样的问题在法院也有出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协助职责和问责没有划分清晰,使法院在签发时存在顾虑。

在李莹看来,当前反家暴工作诸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如果要提出最迫切的一点,可能在于反家暴的学习培训。

“如果连反家暴法都不知道,如何去执行呢。”以告诫书为例,李莹认为,执行不好的原因之一在于,反家暴这么多年了,“可能基层警察首先不知道有告诫书这个东西,第二个可能他对反家暴和反家暴法的学习理解不够。他的观念依然是觉得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是小事,是私事,公权力部门不能过多介入,所以他们不愿意发。” 

李莹碰到过这种现实情况,当事人去申请告诫书,“警察告诉他说,我不是不能给你发,但是我要给你发告诫书,会激化你们的夫妻矛盾。”

李莹接替当事人和这位警察沟通,问他发告诫书激化家庭矛盾的数据来源和案例,“他就不做声了。这只是一种成见,对家务事不要管太多。这个完全是错的,是一种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告诉他,现在这对夫妻,最大的家庭矛盾就是家庭暴力,因为一个人最重要的就是人身安全,如果人身安全都没有了,其他从何谈起?”

她向这位警察解释,如果不发告诫书,对方继续施暴,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受害人重伤甚至死亡,这对家庭来讲才是致命的。此前她经手的案子,发了告诫书保护令后,当事人都不再敢施暴,违反的是极少的,这些机制是有效的。警方最终发放了告诫书。

她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也遇过类似情况。李莹解释,“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代表国家法院法律法官对对方施暴的一种亮剑,是一种否定态度。”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作用对老百姓来讲很强,家暴难以遏制,原因之一是违法成本低。公权力介入,会让施暴者意识到施加家暴可能会承担严重后果。

但不止公安和法院认识不够,妇联民政等责任部门也并不足够了解。李莹曾遇到一位基层的妇联主席向她请教反家暴法的内容,希望作为人大代表推动工作,“他对法律完全不知道,连基本的制度都不知道。他问我,‘我要去提我怎么提,因为我也不太了解反家暴法。’他是一个妇联主席,他作为主席都不去了解,你说他下面的人如何去做?而且妇联是反家暴的很重要的一个职能部门。”

李莹所在的源众致力于反家暴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法官、警察、律师等。每次培训她都会问,在这次培训前有没有参加过类似培训,获得的数据是“10%左右,甚至都不到”。

再次修法,期望“零家暴”不如追求“零容忍”

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

“总的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二次审议稿积极回应社会关注,聚焦妇女权益保障的热点问题,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修改比较有针对性,草案已经比较完善。”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记者会上,发言人杨合庆说。

 妇女权益保障法两次修订均受到高度关注,总计收到超70万条意见。(全国人大官网页面截图)

为平共同发起人冯媛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基本法,反家暴法是专门法,前者与后者有交叉但不重复。两者关系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法的关系是一样的。至于地方法规,则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加以细化。

从这个角度来说,两者的关系是,反家暴法里有具体规定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没必要重复。但前者没有规定和不足的内容,后者可以补充,同时对于前者法律中的原则,后者“需要重申,以保持原则上的一致性”。

而当前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其中涉及的反家暴相关内容,冯媛认为是国家层面看到存在的问题、实施这几年出现的情况和迫切需要补充的内容。

冯媛撰文举例,有关反家暴的规定,修订草案有一条重要的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很好地弥补了现行反家暴法的局限。本刊比对发现,该规定具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这一条在她看来,就是一种典型的补充和完善。

除了前述补充是一个最主要的进步,本刊比对发现,在人身和人格权益的其他规定里也有具化加强表述。

而就原则重申,冯媛撰文举例,至少应该在妇女法中重申反家暴法关于“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这样兜底性的表达,“在反家暴法当中有规定,如果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当中对这样的话没有依据,那么妇女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它是不匹配的。”

至于执行层面,在冯媛看来,“如果法律规定想加强执行力度,主要是看规定得具体不具体,具体规定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而这些规定不一定专门针对反家暴,它可能会用概括性更强的词汇,里头包括反家暴。

这意味着,在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得更加清楚具体的话,能让执行有更加明确要遵循的东西。

此外,冯媛认为,不能当即下判断此次修订能否起作用,因为现在修订还没通过,只能说“修订草案当中能不能让我们看到这样的希望”。她觉得是能的,比如“二审稿当中把原来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分成两章,意思肯定不是弱化,是强化”。

其中的另外一些规定也对今后加强执行有利,比如“妇女……因疾病、生育、家庭暴力等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医疗机构等组织和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就此条规定,冯媛觉得从家庭暴力的角度来说,它是好的,重视了家庭暴力;但从整个性别暴力的问题来说,它又窄了,因为只强调家庭暴力,弱化了其他。在冯媛看来,也要看如何理解“家庭暴力等”几个字,“有的人觉得法律当中没有明文规定,没有写出来,就不包括。像我们认为虽然没有明文写出来,但也包括类似唐山打人事件这种。”

冯媛希望,修订草案在通过时,一方面保持草案当中的完善之处,另一方面要吸收更多的建议去强化完善草案。

在她看来,“零家暴”太理想,一个理想的社会里面可能都不一定有零家暴,因为家暴不看是不是有主观故意,只要客观上形成了暴力侵害就是家暴。

她觉得更期待的是对家暴的“零容忍”,“国家法律对家暴的零容忍,相当于禁止家暴。关键是它表明一个态度,零家暴表明的是一个现实——现实当中有时候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对家暴零容忍是一个态度,是一个立场,这个相应来说是我们可以做到的。”

者丨周世玲 编辑丨雪梨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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