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以案说法——婚内弱势方的维权之道
俗话说得好,有缘无分,夫妻也是一样。即便是一场失败的婚姻,两个人之间的开诚布公也是对过去恋人的一种尊重。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在离婚之前,往往会出现一方转移、隐瞒共同财产的情况。就在不久前,一起北京一中级法院的离婚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妻子张某是一名全职家庭主妇,对其丈夫的工作情况、收入等情况知之甚少,以至于二人在离婚时,其老公李某称其名下仅有10万元的存款,并无其它财产。
好在她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向法庭递交了关于丈夫工作的资料,请求进一步调查。
于是,法院给李某的公司写了一封信,询问了他的工资情况,并从银行里查到了李某的工资账户,却意外的发现,李某一年的工资竟然达到了300万,而且有过多次大额支取的记录,可以推断出,在离婚之前,他们已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了别的地方。
最后,法院按照《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已查清的财产转让情况,法院作出了“妻子”张某名下60%财产的判决。
这一案件的宣判,可以说是公道自在人心。但是,像张女士这样,在家里一直属于弱势群体且不知道家里有多少财产的人,真的有那么好的运气,可以在家破人亡的时候,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吗?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6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请求法庭调查的一些基本要求是:
(1)必须是在离婚过程中。
(2)必须在法庭上证明,由于客观因素,他们无法自己进行侦查。
(3)为了提高侦查效率,经常要向法庭提供被控人的具体财产情况,例如工作单位,资产种类,资产位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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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财产线索怎么办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也就是说,在离婚的时候,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变成了一项法定义务。如果当事人怠于申报,或者故意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做判决时,可以考虑对该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如果是离婚后才发现
对方隐藏或转移财产呢?
如果情况是一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转移,而另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要求重新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如若三年诉讼时效已过,当事人未提起诉讼,其诉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这个期限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是在二十年内,那么,这个期限就不会被法院保护了。
从整体上讲,法律的精神是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以及没有过错的一方进行保护,但是,这种法律的救济也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要想保住自己的婚姻,除了被动地等待法律的保护,或许还要积极地争取一个更平等、更理性的发言权与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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