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四个正处”,吹牛为何被拘
“我家有四个正处,就问他们动不动得了我。”闫姓男子在说了这句话的两天后,被“动”了。
6月27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称已将吹嘘自己家有“四个正处”的闫某行政拘留,原因是“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通报显示,闫某(男,38岁)从事线上教师编培训工作。6月25日,他为博取眼球,夸大自己能力,在微信群、抖音等编造并散布“我的确有后台”“我家有四个正处,就问他们动不动得了我”等虚构言论,被网民广泛转发,引发大量网友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6月27日,兰山公安发布警情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之规定,闫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
以往,关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情形,多见于一些险情、公共事件、警情和疫情中,新冠疫情出现以来,因散布疫情谣言被处理的情形并不鲜见。而像此次事件中,吹嘘自己有后台被行政拘留的,却不多见。
这个案例让人们思考,什么样的牛不能吹?
事起教考
上述通报明确了此事的过程、结果,但一些背景并未提及。这事还得从临沂市兰山区教师招聘考试延长了报名时间说起。
2022年6月25日,临沂市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发布公告称,因为大量考生集中于报名结束前登录网站报名,造成网页卡顿,致使少部分考生未能按时提交报名信息,从而延长3个小时的报名时间。
而据网络传播的截图,早在这份延长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前,闫某就在群里通知了此事。他让群内报名后没审核的人,抓紧参考一下4点发的公示,并在同群内其他人员的聊天中,吹嘘自己有后台。
被广泛传播的聊天截图显示,群内有人说了一句:“他们说你(闫某)有后台,能左右临沂考编。”
闫某在回复这句吹捧时,说了那两句出现在警方通报里的话,“我的确有后台”“我家有四个正处,就问他们动不动得了我”。
之后,这段聊天记录被人截图流出,引起网友不满,怀疑招录的公正性被人为干扰。警方通报对此的回应是,闫某通过12345政府热线和政府网站得知了报名时间延长的信息。
而由于报名时间延长,造成前后报名人员所获取岗位信息不一致,又遭到应聘人员和网民的质疑。6月27日,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再次发布公告并致歉,让已通过审核的应聘人员自愿调整一次应聘岗位。同日,闫某也被警方行政拘留。
至此,关于此事的网络舆论才逐渐平息。
“闫某的话语有编造事实、炫耀自己、挑衅之意,但其实质是在吹牛。”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告诉南风窗记者,从警方通报来看,这件事还是停留在言语层面,如果没有证据显示他扰乱了具体的公共秩序如招考秩序的话,不好判断其违法的严重性。
另一方面,“阎某这些话,虚构社会关系,给人以他家里有人做官、犯法不要紧的不良印象,违反法治原则,有损社会风气,是应该予以澄清与谴责的。”丁金坤律师进一步解释道。
考生在教师资格考试考点附近进行考前复习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凡壮向南风窗记者分析称,从上述警情通报看,警方处理闫某的逻辑在于他的言论经由网民转发,引起关注,造成了不良影响。警方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并无问题。
怎样算扰乱公共秩序
具体来看,警方执法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其中情形之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相关措施。
损害政府形象以及引起舆情的,可能被纳入“其他方法”这一兜底描述的情形。不过,当中的界限究竟在哪,学界仍有争议。孟凡壮表示,行政拘留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的解释和适用应当慎之又慎。
孟凡壮告诉南风窗记者,按照上述法条,要认定某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需要有三个法定构成要件:一是在客观行为方面,行为人的确散布了谣言;二是在危害后果方面,行为人散布谣言的行为确实扰乱了公共秩序;三是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构成故意。
“公共秩序”这个抽象的概念,应该如何理解?
孟凡壮认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规定的“公共秩序”应该解释为“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其核心规范领域为现实的公共场所秩序。
这种理解有其依据。上述第25条第1项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的组成部分,其上下条文中的“公共秩序”都指向现实的公共场所秩序。如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科研秩序以及交通秩序、医疗秩序等等。
“公共秩序”应该解释为“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故此,对于第25条第1项规定的“公共秩序”的理解,应与该规定上下条文维持一致。
与上述理解不同的是,司法实践中,基于互联网的发展和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法院会对“公共秩序”进行扩张解释,将“网络空间秩序”也纳入其中 。这也是在国内外都常见的操作。
孟凡壮认为,这种扩张解释确实常见,但其也有自身的限度。
他解释,判定扰乱网络秩序属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要看对网络秩序的扰乱有没有影响到现实社会秩序,即这种影响有没有从网络蔓延至现实生活,否则不应该轻易拘留。
例外的情况是,如果某些网络言论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在没有发生实际的现实影响之前,也可对其采取措施。比如,有人造谣某地发现多例新冠阳性确诊,鼓动大家去抢菜。这种言论有很大可能导致大家真的去抢菜,从而扰乱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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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扩张性的解释,并非处处成立。孟凡壮也表示,“政府机关形象”与公众生活安宁也即公共秩序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政府机关形象的损害并不必然导致对“公共秩序”的干扰。所以,此中边界仍需明确。
吹牛和造谣,有何不同?
回到最初那个问题,什么样的牛不能吹?
常识而言,“吹牛”是指说一些不可能的事,夸大自己能力。而造谣指捏造不实的说辞。
法律上,二者不可等同。孟凡壮告诉南风窗记者,首先,吹牛和造谣在目的上有所不同。
吹牛意在炫耀、夸大自己能力,或是引人关注,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造谣往往意在满足私利,或扰乱社会秩序。
丁金坤律师认为,从危害性而言,吹牛基本没有公共危害,也难言扰乱公共秩序,更多是个人修养的问题。但故意造谣具有一定危害性,会造成公众的恐慌和现实社会秩序的混乱。
至于吹牛是否违法,孟凡壮表示,普通人在吹牛时,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事件,就容易发展为造谣,进而扰乱公共秩序。所以,在一些涉及险情、疫情、警情等公共事件中,切不可为了博取关注或满足虚荣心而去吹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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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孟凡壮认为,执法和司法机关对“散布谣言”的认定决定了一个人吹牛或造谣是否违法。两年前,孟凡壮曾针对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认定问题进行过相关研究,主题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的适用。
对30多份适用上述规定的行政判决书进行分析后,孟凡壮发现,不同法官对“散布谣言”的理解和解释并不统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第1项规定的“散布谣言”是指“用语言或文字的方式扩散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
孟凡壮总结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何为“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有三种不同的认定标准:其一,认为消息虚构;其二,认为消息未经证实;其三,消息与事实不符。
人民法院法官通过网络云端开庭审理案件
孟凡壮认为,当中,第一种解释比较合理,也符合法律解释的文义标准。而其余两种解释,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维护公共秩序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一般人的常理判断。
因为,如果以上述两种标准来认定“谣言”,“这意味着公民在网络发表的言论必须是经过严格查验、客观真实的信息,任何与事实存在偏差的消息都不得传播和发表。”孟凡壮说,这在实际情况中很难做到。
此外,孟凡壮还发现,部分执法人员在认定“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时,一般不重视“故意”这一违法要件。
如在“何某与桃源县公安局处罚上诉案”中,何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言论三分钟后,再次发信息说明刚才的信息是假的。但当地公安依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对其进行了处罚。而一审法院考虑到此情节,认为何某发布的信息,没有在主观上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
孟凡壮表示,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范表述上分析,立法者意在将“故意”作为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构成要件。
因为第25条的三项中,只有第一项特意强调了“故意”二字,其他两项中并未出现“故意”,这便体现了立法者的目的。
“吹牛上税”,这个词常用在那些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后被罚款的情况。而在日常的网络言论中,我们也需把握吹牛的范围和尺度,一旦跨过界限,不是上税,很可能面临法律惩戒。
(文中配图部分来源于视觉中国,部分来源于网络)
编辑 | 向由
排版 | 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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