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各阶段可能涉及到哪些税务?
作为服务高净值人士的重要财富管理工具,尤其是具有国际身份背景的顶级富豪、专业人士和文体明星的群体,离岸信托逐渐成为国内财富管理从业者必备的专业技能。
由于与国内法律和税务环境不同,离岸信托各阶段的涉税问题,尤其是中国税务居民作为受益人的涉税情况和处理方式,成为高净值人士关注的重点。
离岸信托涉税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设立信托时,如果委托人通过赠与形式,把名下的资产赠与给信托公司,要看委托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是否涉及赠与税或遗产税。
其实赠与税和遗产税是“双胞胎”,有遗产税一定会有赠与税,有赠与税一定也会有遗产税,它们一般同时课征。目前全球范围内有遗产税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其他大部分国家已经不再征收遗产税。我国现行的税种有 18 个,没有遗产税的税种。
因此,在赠与这个层面,如果委托人的税务居民国无赠与税或遗产税,这个阶段是不用交税的。
第二个阶段
信托存续期间资产产生的收益,在离岸司法管辖下,包括香港、新加坡、泽西、根西、维尔京、开曼这些地区,当地的税法针对信托内资产的增值没有任何征税规定。
但新加坡比较例外,如果信托是由一个新加坡居民设立的,或者新加坡居民是该信托中的一个受益人,就有可能涉及到征税。
大部分的税法规定中,对信托内资产的增值没有任何税收规定,所以在这个阶段也不用交税。
第三个阶段
分配。在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时,该收益可能根据获得收益的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而产生纳税行为。
如果接受分配时是香港税务居民,那么可以不用交税;如果是新加坡的税务居民,若满足新加坡税法的免税规定,也不用交税。
有客户问:“如果我们大部分都是中国内地税务居民,是否需要交税?”
目前,在征管的实践中,还没有开始对内地税务居民接受境外信托的分配有征税规定。
中国的个税是分税制,分 9 个税目,收入所得需要归到某一税目里,才能将税率定下来。
如果离岸信托给内地税务居民进行分配,可能使用哪个税目呢?
不属于工资薪金。
不属于劳务报酬、稿酬、特权使用费。
勉强符合财产转让所得。
利息、股利、红利所得也不符合。因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的是要么有股权,可以拿到股息和分红;要么有债权,可以收利息。但作为境外信托的受益人,既没有信托的股权,也没有信托的债券。
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
不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偶然所得也不符合。什么情况会适用偶然所得呢?两块钱买了一个双色球,中了五百万,这是偶然所得。一个受益人接受信托的分配,是在意愿书分配条款中写明的,和中彩票明显不是一个性质。
所以最有可能的还是财产转让所得。
但不管是个税法,还是个税法的实施条例,还是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发的任何公告中,都没有规定从离岸信托里得到的分配具体适用的税目。
没有税目就定不了税率,定不了税率,还怎么谈交税?
内地税务居民为受益人
有些客户还是比较担心,如果涉及到内地税务居民作为受益人,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不直接做分配。信托公司出文件时不会认定成是一个 distribution(分配),一般是用借款的形式来进行分配,就是受益人跟信托借钱,要签借款协议,叫 loan agreement,协议具体规定借多少钱及借款期限。比如借 10 年,年利率 2%,这些都会约定清楚。如果这个钱是借给受益人的,对于受益人来说,就属于负债,不属于收入,这是第一种形式。
第二种是去规划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受益人拿一个香港身份或新加坡身份,接受信托分配就不用交税了。当然,拿香港身份或新加坡身份需要一定时间,因为香港投资移民这个口子,基本上已经关闭了。现在主要是通过专才计划和优才计划。优才计划通过率比较低,比较靠谱的还是专才计划,工作签满 7 年变成香港税务居民。新加坡基本上是通过 13O/13U 家族办公室计划的投资经营获取新加坡身份。香港工作签需要 7 年,13O/13U 基本上要 3 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所以很多客户设立信托,也是用时间来规划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
以客户出发 以朋友离开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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