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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酒吧搭讪后,她被卷入了聚众斗殴 | 人间

拒绝酒吧搭讪后,她被卷入了聚众斗殴 | 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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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视频监控的前提下,某一方甚至双方的口供都难以成为“铁证”,也就很难以“寻衅滋事”立案。这同样是很多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多以“聚众斗殴”或者“故意伤害”定性立案的原因之一。


配图 | 《破冰行动》剧照




2016年6月15日深夜,我所在的辖区中桥路附近发生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

当晚参与打架的一共有8人,我们接警赶到现场时,打斗已经结束。涉案人员一方是37岁的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陈林、他的同事王力,以及无业人员欧勇和李辉,共4名男子;另一方则是2对情侣,大四女生张婷和同学余萍,以及她们的男朋友高晨和小邓。

从现场情况看,除张婷和余萍2个女生,参与斗殴的男性都带着不同程度的伤,其中陈林和欧勇的伤情比较严重——陈林满嘴是血,欧勇右手中指骨折。现场协商后,决定陈林和欧勇由民警陪同先行前往医院就诊,其余人则跟我们回派出所了解情况。




根据张婷的笔录,当晚她和同学余萍在酒吧消遣,起初陈林和王力多次邀请她俩“拼桌”喝酒。当时陈林已喝到半醉,且双方彼此并不认识,张婷和余萍便一直拒绝。之后陈林又过来向张婷索要联系方式,也被她赶走。23时许,张婷去酒吧洗手间路过陈林座位时,陈林突然伸手摸了她的隐私部位,两人因此吵了起来。被酒吧服务员劝开后,张婷和余萍决定离开酒吧,但还没走出门就又被陈林拦住。陈林向她俩做出抚摸自己下体的猥琐动作,于是双方再一次发生争吵。

本来余萍的男友小邓已经到了酒吧门外,听见争吵,就进入酒吧与陈林、王力发生了肢体冲突,推搡中陈林因为醉酒跌倒。双方被酒吧服务员拉开后,张婷和余萍、小邓结伴回家,但走到中桥路附近时,被陈林等人驾驶的车辆追上。从车里下来的陈林、王力和欧勇拦住张婷他们,陈林说自己在酒吧被小邓打伤,要求赔偿6000元医药费,张婷等人当然拒绝。欧勇见状,提出如果不愿赔钱,那就“请”张婷和余萍二人“陪陈总”,3个年轻人感觉受到侮辱,于是又跟对方发生了冲突。张婷的男友高晨此时也驾车赶到,看到陈林、王力和欧勇正在推搡小邓,于是立刻上前帮忙。此时,与陈林同车来的李辉也手持铁棍(甩棍)从车上下来,之后双方开始打斗。

余萍在笔录中称,在酒吧时,张婷因被陈林性骚扰而与之发生了冲突,虽然被酒吧工作人员劝开,但她俩都担心被醉酒后的陈林报复,决定马上回家。出于安全考虑,当时两人还分别电话通知了各自的男友来接。打完电话15分钟后,自己的男友小邓已到酒吧外,她和张婷才起身离开,但在酒吧门口又遇到陈林朝她俩做猥亵动作。随后,小邓闻讯进入酒吧与陈林发生冲突,被酒吧工作人员拉开,之后3人结伴回家路上又被陈林等人驾车追上……此后叙述的内容基本与张婷的笔录一致。

张婷男友高晨说,得知女友在酒吧被人“欺负”后,因担心女友安全,赶忙开车出发接张婷回家。行至中桥路附近时,恰好遇上陈林他们正跟女友这边纠缠在一起,于是上前帮忙。他先后将带头的陈林和拿着甩棍的李辉打倒,随后又撂倒了围攻过来的欧勇和王力,自己身上也多处受伤。他说,之所下手较重,一是因为自己常年练拳,二是看到女友被人拉扯,情急之下没掌握手上的分寸。

余萍男友小邓的笔录里,对打架原因和过程的叙述与张婷等人基本一致。但是他在笔录中提到一个细节——双方在中桥路附近对峙时,对方曾不断威胁让他和余萍离开,“不要管闲事”——他感觉,陈林一伙似乎是单独冲着张婷来的。

我回头又去找余萍和张婷核实这一细节,她俩各自回忆一番后,确认了这点。张婷说自己也想起来,纠缠中王力曾试图把自己往车子方向拉扯,好像还喊当时在车里的人帮忙。




陈林一方的笔录,则与张婷一方的截然不同。

陈林在打斗中被高晨击落了两颗门牙,头部受伤,右侧眼角膜出血,医院要求留院观察。在向领导汇报后,我带着笔录设备去了医院,在病房里给他做第一份笔录材料。

陈林并不认可张婷等人的说法。他说自己当晚确实邀请过张婷和余萍“拼桌”喝酒,也向张婷索要过联系方式,但没有恶意,只是之前在这家酒吧见过张婷几次,想跟她“交个朋友”。至于“性骚扰”,陈林解释说是自己喝酒时无意间碰到了路过的张婷,并非故意,第一次冲突是因为张婷对他的辱骂,被酒吧工作人员劝阻后,他就继续跟同事王力喝酒了。后来从酒吧卫生间出来时,又遇到准备离开的张婷和余萍,他正在整理腰带,却被张婷二人认为是在做“猥亵动作”,被再次辱骂,他是气不过才对骂的。

他声称,再之后,小邓就冲进酒吧打了他,导致他摔倒并撞伤了鼻子,然后3人就趁乱跑了。于是王力叫来了在附近吃饭的李辉送他们回家,与李辉同来的还有欧勇。他本想这事儿就算了,但在途经中桥路附近时,又碰巧看到了张婷他们。之所以把他们仨拦下,是他和王力都气不过当晚的事情,想跟对方“再理论一下”,“6000块医药费”只是句气话,目的是让3人给自己道歉,没想到对方非但没有歉意,反而再次辱骂自己,结果双方又拉扯起来。高晨赶来加入厮打,导致自己第二次受伤。

欧勇则在笔录中称,当晚他与李辉在酒吧附近的排档宵夜时接到王力电话,让他们开车“送陈总回家”。他们在酒吧接上陈林和王力后,王力就给他们讲了在酒吧发生的事情,陈林很生气,一直说“从没吃过这种亏”。车子开到中桥路附近时,王力突然说,路边行走的一男两女就是刚才“让陈总吃亏的人”,于是叫李辉停车,他要下车给陈总“讨说法”。

此后欧勇和陈林、王力下车拦住张婷等人,但对方不但拒绝道歉和赔医药费,还骂陈林是“臭流氓”,“不要脸”。原本他们都没想动手,是高晨中途赶来后,二话不说就开始打人,双方才动了手。欧勇承认自己在现场说过让张婷和余萍“陪一下陈总”,但自己说的“陪”其实是“赔”——是要张婷赔偿医药费的意思。

从头到尾参与这次事件的王力,在笔录中也承认当晚在酒吧时陈林去找过张婷“拼桌”和索要联系方式,看到陈林被拒绝后,他还笑话了陈林,但陈林也只是笑笑就过了;对于陈林“耍流氓”的事,王力解释说,陈林只是“无意中伸手碰到了张婷“,道过歉了,但是张婷不依不饶,骂人骂得很过分,这才激怒了陈林;至于两次打架的起因,王力说第一次在酒吧里是因为小邓冲上来推倒了陈林,第二次在中桥路附近是因为张婷非但不道歉,还指使男朋友高晨打人。打架细节方面,王力说自己当晚“喝太多,记不清了”,但言之凿凿是张婷这边先动的手。对于拉张婷上车的细节,他说没有这回事,只是厮打中的拉扯而已。

李辉也在笔录中说,他是看到高晨先动手打陈林后才从车上下来帮忙的。之所以手持甩棍,是因为看到高晨气势汹汹,打人的动作又很娴熟,担心吃亏。他并没有真的用甩棍打架,反而是甩棍被高晨夺去后打伤了自己。

至此,双方的第一次笔录内容差距很大。




为了进一步核实当时的情况,我们先去调取了涉事酒吧的监控录像。酒吧的监控设备状况不是太好,有几处重要位置无法正常拍摄,好在有探头能拍到当晚陈林所在位置。

录像显示:当晚22时左右,当张婷路过陈林座位时,陈林确实有一个“伸手”动作,且正好碰到张婷,之后两人确实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我反复看了很多遍监控录像,但仅从视频确实难以判断陈林当时的动作是不是“故意”。

我们又采集了几位当晚酒吧工作人员的证人笔录材料,但他们能提供的信息很有限,大多也只是有关两人吵架过程的描述。酒吧卫生间门口没有监控,看不到陈林是否有“抚摸下体”的动作以及小邓进入酒吧与陈林、王力发生打斗的过程,因此也没法判断陈林在酒吧的摔伤是否跟小邓有直接关系。

双方第二次发生殴斗的中桥路附近较为偏僻,案发地点没有监控设备。报警人是一名骑车路过的附近居民,她也没能提供什么对案件有用的信息。

总的来说,这起案子的绝大多数过程细节只能依靠当事双方的口头叙述。


案发后,张婷4人的父母亲属先后来到派出所了解情况。高晨的父母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找到我,问能否“别立案,我们私下处理,赔多少钱都认”。

我明白他们的担忧——陈林两颗门齿脱落,已构成轻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高晨涉嫌刑事犯罪,这无疑会成为这个小伙子人生档案中的重大污点。

我很犹豫,但也只能告诉高晨父母,眼下警方“不予立案”的可能性已然不大,因为轻伤及以上的伤害案件属公诉案件,警方必须立案,不能进行治安调解。眼下,他们只能先聘律师,看看能否跟对方达成和解,这样或许法院那边在量刑时会有所取舍,大概率可以判缓刑。

高晨父母非常失望,高父又提出,如果是对方先动手打,高晨被迫还手,是否可以按照“正当防卫”处置?

这个问题是我们在处置类似案件中经常被问到的,但我同样只能告诉高晨父亲:一来,如果按照“聚众斗殴”处置的话,即便搞清楚“谁先动手、谁被迫反击”,也无法改变双方互殴的事实,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二来,“正当防卫”的认定十分复杂,在此案缺乏视频证据和旁证的前提下,我们仅根据双方的笔录,连“谁先动手,谁被迫反击”都无法判断,又怎么去判断谁是“正当防卫”呢?

其实,从情感上,我是偏向高晨的——女友在酒吧被骚扰,事后又被对方拦截,换作其他人,难说不会做出同样的选择。但在法律上,他的行为又确实触犯了刑法,警方也不得不依法办事。

同样,对于这起案子处置,在民警内部也产生了一些分歧。

有同事建议,先对双方进行治安调解,如果双方都同意调解,皆大欢喜;如果不同意调解,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这是我们平时处理类似打架案件的惯例,但这次有人受轻伤,明显不适用,此建议被带班领导马警官拒绝了。

那位同事不死心,又说,能不能先把案子撤下来,让当事双方自己谈一下?如果他们私下能谈拢,我们就当没接过这起警情。一般这类案子,双方“谈不拢”的部分基本都是钱,而高晨父母那边“赔多少都认”,双方应该也不会谈不拢,我们也省了很多麻烦——我听说过这种处理方式,早年间“流行”过,虽然不符合流程,但对解决类似争端有“奇效”。

马警官笑着摆手,说肯定不行:“你以为是10年前呢?这案子是群众电话报警,110指挥中心那边有接警和派警记录,我们这边也走完了处警和受案的流程,平台都有备案信息,你现在假装不知道,让他们私了,万一哪一方反悔了,一封投诉信,上面就能给你定个‘执法事故’,你还想干不?”

另一位同事提出,按照“聚众斗殴”立案吧,毕竟参与打架的人数已经超过3人,按照“聚众斗殴”办理最保险。马警官有些犹豫,回了一句:“8个人都搞?”那位同事点头,马警官没直说自己不同意,只是念叨了一句:“好几个在校学生呢。”

还有同事建议,可以适当“变通一下”,只给高晨定“故意伤害”,毕竟他在现场“一打四”,还搞出一个轻伤,“再是大学生”,也跑不脱刑责。至于其他人,看愿不愿意调解,如果愿意,就给他们走治安程序。马警官沉默不语,还是没说同意或不同意,转而问我的看法。




所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我基本全程参与了,对于案件的认识的确有些跟前面几位同事不一样的地方。我说,我觉得这个案子没这么简单,无论定8个人“聚众斗殴”还是高晨“故意伤害”都有失偏颇。我认为陈林一伙明显涉嫌“寻衅滋事”。

理由大致有3点:

首先,高晨和小邓两人都在笔录中反映,在中桥路的斗殴现场,陈林一伙人有“往车子方向拉扯张婷”的举动。小邓还说,陈林一伙人曾威胁让他和余萍离开,不要“管闲事”。如果高晨和小邓反映的情况属实,那说明陈林一伙人的主要目标是张婷——这就很奇怪了,在酒吧打了陈林的人是小邓,他们却让小邓“滚”,可见当时他们的真实目的不一定是为了索要道歉和医药费。联系到陈林最初在酒吧也是想要跟张婷“交朋友”、后来又伸手“骚扰”张婷等细节,我有理由怀疑,陈林一伙人当晚所作所为,很可能有其他目的,甚至可能想对张婷图谋不轨。

其次,说双方在中桥路附近是“偶遇”,我感觉有些不合理。在酒吧调监控时,我看了陈林4人乘车离开的时间,距张婷3人离开的时间并不久。从酒吧到中桥路只有不到2公里,张婷他们是步行,陈林他们是驾车,正常“偶遇”的话,应该很快就碰上了才对,所以,我想查一下这伙人离开酒吧后的行车路线。

讲到这里,马警官打断了我,问我查这个做什么。我说直白讲,我怀疑陈林他们可能不是“偶遇”张婷3人,而是蓄意找寻。如果他们是寻机报复的话,那案子的性质就变了。马警官点点头,示意我接着说。

最后一点让我在意的,是整理涉案人员身份信息时了解到的一个情况:根据警综平台记录,3个月前,陈林通过朋友介绍,跟一名刘姓女孩吃饭,过程中陈林不断劝酒,把女孩灌醉后又将其带往附近一家酒店“休息”,到酒店门口时,被闻讯赶来的女孩男友堵住并打伤。当时,兄弟单位是以“治安调解”处置的,女孩男友赔了陈林300多块钱医药费,陈林也没再追究——我觉得,不能排除他对张婷有同样目的。

有同事提出反对意见:我的这些观点都是基于假设,缺乏事实证据,而且,陈林的“目的”和“前科”也并不能改变此案中高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犯罪事实。马警官也提出了他的担忧:在没有监控视频和旁证的情况下,认定陈林一伙“寻衅滋事”非常困难,况且,陈林一方的伤情较重,在外界看来就是“受害方”,要是认定受伤较重的一方“寻衅滋事”,又拿不出有力证据,矛盾便可能转移到公安机关身上。

“我初步问了一下,陈林的意思是,假如定‘故意伤害’、高晨愿意赔钱的话,他也愿出和解协议,这样高晨就有‘不予起诉’或‘判缓’的可能;但如果走‘寻衅滋事’,万一搞不成,又激化了双方矛盾,再回头去走‘故意伤害’,陈林就不一定还愿意和解了,即便搞成了,高晨也可能属于‘防卫过当’……”马警官说。但他又说,陈林这家伙“心很黑”,两颗门牙,高晨父母已经开价到9万3了,他还是不松口,估计想讹一笔大钱。

我理解马警官的担忧,也感受到了他没有说出的一些话——比如他在情感上同样也是站在高晨这边的,既想妥善处理案子,又想最大限度保全高晨的身家清白。即便陈林一伙的真实动机很恶劣,但在造成的既成事实前,我们却又拿他们没什么办法,因为我们手里还缺少关键证据。

我说自己还是想试一下,看这案子能推到哪一步,即便办不成,也算积累一次经验吧。马警官斟酌了许久,终于还是同意了。

于是,我和另一位同事开始给双方做第二次笔录材料。




第二次笔录的重点在于双方在中桥路附近的殴斗原因和具体经过。首先要弄清楚,当晚双方在中桥路附近究竟是不是“偶遇”。

斗殴地点距酒吧不到2公里,距张婷家只有800米。小邓在第二次笔录中说,他们离开酒吧后原想打出租车的,但问过多辆在路边待客的出租车后,司机均以“人太多,地方太近”为由拒载,还有个司机开出50元的“一口价”,被张婷拒绝了——本地夜间酒吧门口待客的出租司机大多不打表,也不愿拉结伴的客人,这样路上就不能拣客拼车了。

但调看李辉所驾驶车辆在道路面监控中留下的记录时,我发现了问题:监控视频中,李辉驾驶小轿车带着陈林、王力和欧勇离开酒吧后,先是向西行驶了3公里左右,在道路尽头转盘处调头驶回酒吧,又沿另一条路向北行驶了2公里后,再次返回酒吧附近,期间车速很快。车子第二次回到酒吧门口后,王力下车与几名待客的出租车司机进行了短暂交谈,之后车子才驶去了中桥路。

同事连夜去找了视频里那几个和王力交谈过的出租车司机核实情况,其中一名司机说,当晚王力是向他打听:“刚才那3个要打车的小X崽子想去哪里?”

果然,陈林一伙人半夜在酒吧附近的几条路上兜圈子,就是为了追寻张婷他们。

我利用同事去核查的这段时间,拿到了陈林等人的现住址,确认了4个人正常的回家路线都不需要途径中桥路。掌握了这些情况后,我去找陈林4人做第二次笔录,针对行车路线问题进行了逐一询问。

驾车的李辉先说,之所以开车兜来兜去,是因为4人对“先送谁回家”产生了分歧,后来又改口说是因为他们想“换个酒吧继续玩”。但陈林和王力、欧勇却给出了各不相同的答案——很显然,他们没想到我会问这个问题。

给王力做二次笔录的时候,我问他为什么去找出租车司机打听张婷他们的去向。王力先矢口否认,待我把视频截图和出租车司机证词给他看了,他又改口说:“气不过,要找她们‘讨说法’。”

“你先前不是一直说‘偶遇’吗?这是‘偶遇’?”

王力解释不了,开始缄口不言,搞“沉默对抗”。


相比于其他3个同伙,李辉涉案程度最浅,但由于斗殴中有“持械”情节,可能受到的惩罚会最重。调查发现,他还处于另一起判决的缓刑期内,如果这次违法犯罪行为坐实,他将失去缓刑机会,被监狱收监。

我决定将突破点放在李辉身上。经过一番劝导工作,他终于承认,当晚离开酒吧后,自己的确是在陈林和王力的指挥下驾车沿途寻找张婷3人。李辉交代,陈、王认为在酒吧吃了亏,要“收拾”一下这几个年轻人——至于如何“收拾”,欧勇提议“吓一下”,“出口气”,顺便让他们掏点“医药费”,而陈林的想法很恶劣,他说张婷长得蛮“称头(漂亮)”,小邓又只是另一个女孩的男朋友,应该不会为她出头,所以就想找机会把张婷“带走”。

我问李辉,“带走”是什么意思?李辉说就是“那个的意思”。我说你把话说明白,“那个”是什么意思?李辉犹豫了一下,说,陈林想“办她”。

我又问陈林打算如何“带走”张婷,李辉的原话是:“酒吧里的小女孩,先吓唬一下,再给点‘甜头’,基本就‘搞定’了。”

李辉说陈林“很有钱”,而且“有背景”、“能量很大”,遇到事情能“摆平”、“罩得住”,所以他和欧勇以前常跟陈林厮混,甘当他的“马仔”。但因为自己缓刑在身,不太敢掺和这种事,但又不能走,所以在中桥路拦下张婷他们后,起初自己一直没下车,后来高晨来了,他觉得陈林这边可能会吃亏,才下车“助阵”。至于双方谁先动的手,李辉的说法与上一份笔录相同。

李辉又交代了另外两个重要线索:一是陈林曾吹嘘过自己靠“吓唬一下、再给点甜头”的办法,已经“搞定”过好几个女孩了,只要当晚能把张婷和那对情侣分开,他就有办法;二是王力在车上说,当天晚上陈林去酒吧时带了“药”,已经在搭讪时放进了张婷酒杯里了,结果没有任何作用,王力还笑话陈林买到了“假药”。

至此,事态变得严重起来——如果李辉的交代属实,那么陈林便涉嫌“迷奸”犯罪。我向马警官汇报后,他立刻派人去核实这一情况,同时让我在笔录中收集陈林一伙其他人关于此事的口供。

我找到欧勇,听李辉已经交代,他也没含糊,立刻承认了当晚陈林和王力指挥李辉驾车寻找张婷意欲不轨的行径,也承认自己在现场说的那句“陪陈总”的确是“陪睡”,而非“赔偿”。对于中桥路斗殴一事,欧勇说当时现场很乱,他也不知道怎么就打起来了,而自己在上一份笔录里撒了谎——高晨到来时,双方已经开始相互拉扯和推搡了。但对于陈林给张婷“下药”一事,欧勇说当时自己的注意力一直在车窗外,似乎隐约听王力说过几句,但记不清了。不过他又说,陈林这家伙特别喜欢“搞女人”,也“搞了很多女人”,给张婷“下药”,他也不是做不出来。




王力是这起案件中仅次于陈林的第二号“关键人物”,不但在斗殴事件中起主导作用,而且知道很多有关陈林的内情,也是最狡猾的一个。

在第二次笔录中,他坚持自己先前的说法,我一问到关键问题,他就借口说自己当时“喝多了,什么都不记得了”。他说自己从来没说过陈林给张婷“下药”的事,那两个人不是“听错了”、就是“要害我和陈总”。但他又多次问我“能不能换个地方谈”,或者让他“打个电话”。我说,有话你就在这里谈,电话你想打给谁,我替你打。他便不再说话。

但王力的话提醒了我。离开讯问室后,我赶紧打给在医院看护陈林的同事,让他们收走陈林的手机。同事犹豫了一下说,陈林已经打过几个电话了,说是“交代第二天工作”。我问他陈林在电话里说了什么,同事说不知道,电话是背着他打的。

我立刻赶到医院,给陈林采集第二份笔录材料。第二份笔录中,他跟王力一样,坚称自己是回家路上“偶遇”张婷,并非蓄意报复。我出示了相关证据证词后,他开始胡搅蛮缠,说:“其他人怎么说是其他人的事,跟我无关,我能说的只有这些,信不信由你。”

笔录过程中,陈林几次“无意中”向我透露自己和市里某领导关系很好,我顺势劝他:“领导既然对你这么好,你更不该给他添麻烦。”

可能看我“不上道”,陈林恼了,在笔录结束时把话挑破,说自己和那位领导是亲戚,希望我“给双方都留个面子”。

他的话也惹恼了我,我索性把手机递给他,说你现在开免提打给你说的那位领导,这些话你让他亲自跟我说。

陈林看了我一眼,自然没接手机。


由于第二次笔录毫无突破,陈林也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在酒吧有过给张婷“下药”的行为,我只好先回派出所,再想别的办法。

但之后我便接到了几通电话。一位朋友寒暄了几句后,把话题引到了陈林身上,说自己跟陈林关系不错,听说陈林遇到点事,案子在我手上,拜托我“照顾一下”。我问他怎么知道的这事,朋友说:“咱这儿就这么大地方,稍一打听就知道了。”我拒绝了,让他别管这事儿。

很快,某单位领导也打来电话,提出了差不多的要求。因为平时与那家单位有业务往来,偶尔需要请对方配合工作,我不好直接拒绝,只得先推到自己领导身上,说这事儿是马警官主办,我只是奉命行事,对方说了句“好的”便挂了电话。我赶紧告诉马警官,马警官说他已经接到几个类似电话了,但让我继续按照自己的思路来,“别分心”。

很快,市局某部门的同事也打来电话,编制上他也是我领导,同事虽然没有直接让我“照顾”陈林,但先扯了一通陈林的“能量”和“关系”,又让我“谨慎”,嘱咐我“掌握好分寸”。

我说:“你直说吧,是不是想放了他?你能担责吗?你能担,我马上把案子转给你办。”

那位同事一连说了几遍“话不能这么说”,“我可没说这话”后也挂了电话。


我又给张婷他们4人采集第二份笔录,重点同样是在中桥路打架。我要求他们每个人把自己能回忆起来的细节全部说出来——虽然没有视频和目击证人,我还是希望通过笔录尽可能还原冲突的原貌。

笔录做完时已临近中午,期间马警官又亲自下场给李辉、欧勇做了第三份和第四份笔录材料。他派出去核实陈林给张婷“下药”的民警也回来了,很可惜,没能找到必要的证据。那位民警的调查很全面:他先是去了医院,搜查了陈林的随身物品,没有收获;又去了酒吧,但当晚张婷用过的酒具早已被酒吧清洗更换;他也调取了陈林的通讯记录和社交平台记录,发现他确实有过相关内容的网络查询记录,但没找到交易记录。

张婷听说陈林当晚可能在她酒里“掺东西”后很震惊,但也没感觉有什么不适。同事建议她去医院做一次全面体检,张婷嫌麻烦,没有去做。最终,李辉提供的这个线索被我们放弃了。




我这边虽然基本可以确定当晚高晨有“正当防卫”的动机,但单薄的证据或许也无力挽回他“致人轻伤”这一结果。组完卷宗后,我交给了马警官——他是所领导,也是所里的法制审查员,卷宗报裁法制科前,需要经过他的审核。马警官审完卷宗后,先说没什么问题,但也告诉我,“寻衅滋事”只能试一试,公安局法制科那边有很大可能不给过。

我一直有心理准备——在没有视频监控的前提下,某一方甚至双方的口供都难以成为“铁证”,也就很难以“寻衅滋事”立案。这同样是很多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多以“聚众斗殴”或者“故意伤害”定性立案的原因之一,因为这样至少避免了此后因“证据不足”导致的检察院“退查”、或涉案当事人投诉等一系列问题。

“要不你再考虑一下?如果按照‘聚众斗殴’或‘故意伤害’立案的话,这案子很简单。如果办‘寻衅滋事’,后面你可能会面临很多麻烦,甚至到最后案子还得回到起点。”马警官又给了我一次选择的机会。

我说,麻烦就麻烦吧,没有这个麻烦也有下个麻烦。马警官点了点头。

果然,我的卷宗在法制科被驳回,马警官在法制科办公室跟科长谈到半夜,也没能改变。


但我们没想到,这起案件最终是以一种意外、却也很好理解的方式解决的。

作为案件中唯一受轻伤的人,陈林不知是在我们的调查中意识到了什么,还是得到了谁的“指点”,先是拒绝进行伤情鉴定——此前,法医还从没遇到过“受害人”拒绝接受鉴定的情况,问我该怎么处理?我说公诉案件强制鉴定。但陈林在之后的鉴定中却改口说,那晚只被高晨打断了一颗门牙,而另一颗是自己喝醉后不小心“摔断”的。

至此,“轻伤”的概念一下就不复存在了,这对高晨一家来说无疑是场意外之喜。

后面的办案流程我没有再参与,听同事们说,案子最后可能在涉事双方的强烈要求下,按照治安案件调解了。陈林接受的高晨家的补偿只有万把块,“意思一下而已”,远没有当初高晨父母开的那么高。


结案后,我找了两名特情员,让他们抽空多留意陈林,再有类似行径马上告诉我。但不知陈林是不是意识到了什么,之后没多久便调离了我市。

同事们也反复讨论过陈林的这起案子。

有人说,陈林一伙人当天晚上追踪张婷,肯定是没安好心,如果那晚陈林买到的不是假药,或者张婷不是跟同学结伴回家,又或者高晨没有在关键时间赶到现场,真不知道之后会发生什么。

也有人推测,陈林最初想通过“轻伤”一事拿捏高晨一家,妄图从高家讹一大笔钱出来,但后来发现到警察不跟他玩什么“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却直接奔着他们一伙“寻衅滋事”,甚至更严重的“绑架”、“强制猥亵妇女”这个方向去了,就意识到自己可能会“偷鸡不成反蚀米”,有点怕了,所以才反过头来赶紧“大事化小”。

还有人说,如果那晚张婷在酒吧遭到陈林骚扰的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求助,或许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发生。

这些都是后话了。

只能说,在此类案件中,相比于目击证人、证词和警察的合理性推论,视频监控无疑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2018年8月,江苏昆山开发区发生的刘海龙被“反杀”案中,十字路口的监控视频在认定受害人于海明“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样,假如在2022年6月的唐山打人事件中,如果没有烧烤店内的视频拍下陈继志一伙人打人的整个经过,很难想象在双方皆有伤情的情况下,警方该如何把握整个案件的性质。

在陈林的案子之后不久,在公安局的强烈要求下,中桥路的偏僻路段终于安装了监控设备。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 沈燕妮    运营 | 嘉宇    实习 | 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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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旭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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