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赡养背后的文化基因
◆ 抚养、赡养两项义务间不存在互为前提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以父母是否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
◆与我国强制赡养不同,很多西方国家并未强制规定赡养义务。这一差异背后,是中西方社会观念对“孝”文化的重视程度和亲子观念不同认知上的巨大差异
◆年轻人对信息化时代的适应能力更强,这让他们往往比上一代人有更多的资源、知识主动促成对话和解。“与父母和解,更是与自己和解,这种和解在原谅他人的同时,更是一种自我救赎和自我成全。”
◆没有人的人生生而完满,对待缺憾的方式决定了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能以爱为马,勇毅前行
曾长期被看作家务事的赡养老人,正越来越成为公共领域的焦点话题,因赡养引发的纠纷、诉讼日益增多。
近日,山东济南20多年未联系的父亲雷某致电小雨,向他提出赡养要求。小雨以父亲未尽抚养义务无权要求赡养为由拒绝。其父将小雨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雨每月向雷某支付赡养费200元,每月到雷某居住地探望一次。
这一赡养纠纷并非孤例。记者在多家法律咨询网站检索发现,类似“父母从小到大没管过我,我还要赡养他们吗”等咨询比比皆是。
这些咨询指向的共性困惑是:是不是只有尽责的父母才有资格被赡养?抚养和赡养之间有无必然联系?
更深远看,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碰撞中,我们该如何认识、理解和传承“孝”文化?父母与子女之间如何划定爱和责任的边界和底线?亲子之间又如何建立、维护、修复情感联结?
据了解,小雨一案的判决结果并不突兀,其法律依据是抚养并非赡养的前提。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包丽娟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两项义务之间不存在互为前提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以父母是否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
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颖看来,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教育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也是对子女赡养义务的确认。
“即便老人并不需要子女的金钱维系生活,也可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黄颖说。
不仅如此,民间所谓“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层面也不被认可。
包丽娟解释说,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放弃。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影响,赡养人也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此外,成年子女不光对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对养父母和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除特殊情况外,也均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包丽娟进一步介绍,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免除或暂时免除全部或部分赡养义务: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杀害、虐待、遗弃等严重犯罪行为;第二,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等其他特殊原因;第三,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或者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另据了解,经济赡养只是赡养义务的一部分,赡养人还应承担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相对而言,经济赡养义务是否依法履行容易调查取证,精神层面的赡养义务难有统一标准,也很难量化,不易监督。因此,精神赡养义务能否有效履行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强制赡养背后
记者采访获悉,与各国法律普遍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同,很多西方国家并没有规定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首都文化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沈望舒告诉记者:“中西方在赡养义务方面出现的法律规定差异,其背后是社会观念的巨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对‘孝’文化的重视程度和亲子观念的认知不同上。”
一方面,据美国律师、法律学者张军介绍,中国自古就有珍视孝道的伦理文化基因,而与中国有别,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强调宗教文化,并不重视家庭内部的孝道文化。
“孝”文化对中国社会意义重大。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肖群忠告诉记者,儒家视孝为“仁之本”,认为一个人的一切爱心,皆要从最初爱敬父母的品行中培育开拓。
肖群忠认为,正是从“孝”出发,中华民族将仁、义、礼、智、信的价值观融入文化基因,使国民形成了仁爱之道德。仁人志士以天下为己任,布衣百姓对弱小抱以同情,孝文化塑造了中国国民性格中的诸多优良品质,也是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的精神纽带,进而成为中华大地长期稳定、和谐发展的社会基础。“因此,守护孝道,就是在守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肖群忠说。
另一方面,在肖群忠看来,中西方亲子观念在本质上不太相同。“我们重视代际之间的勾连,具有整体导向;西方的亲子观念强调代际之间的分离,具有个体本位导向。”
张军表示,西方法律对抚养、赡养的规定,出发点不是为了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结,而是保障人的生存条件。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生存能力,所以法律必须确立监护人的抚养义务,而对成年人的赡养,法律则不予规定。
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在西方社会,父母对子女一般只尽到基本抚养义务。“美国的子女满十八岁后,父母往往不再给予经济支持。美国大学生通过打暑期工或申请学生贷款缴学费司空见惯,父母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少之又少。”张军说。
有专家分析表示,这一社会观念潜藏着一种成本-收益分析,即计求付出和回报的等价互偿。
专家认为,只有父母“合格”才“配”被赡养的观念,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成本-收益分析。但事实上,我们无法简单地将经济计算套用在复杂微妙的亲密关系,特别是亲子关系上。所谓“付出回报对等”,在亲子关系中既难以衡量,更难以实现。
现实生活中,中国相当一部分父母对子女的付出,比如资助其买房就业,在子女结婚生子后帮其照顾孙辈等注定不对等的付出,大都不以计算回报为旨,核心诉求往往是追求“家和”,乃至“万事兴”。
张军分析说,中西方不同的亲子观念根植于不同的地理土壤,有着完全不同的历史文化脉络。
沈望舒认为中华文化更看重家人之间的情感联结,由爱敬父母外推至爱家族、爱众生,由此孕育了国民性中的集体主义色彩。这种集体主义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使个人的才能、价值得到最大限度发挥;另一方面也在中国社会整体格局秩序的建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沈望舒提醒,价值观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但要理性分析其所存在的现实土壤,“幸福不仅仅是个人的满足,更是在与至亲、与集体的融合共存中发展壮大的”。
义务可强制 情感难强求
强制赡养也让一个问题萦绕不去,即如何从情感上面对“付出不够”的父母。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父母对子女的付出并无统一、可量化的衡量标准,何为“付出不够”,每个人的解读不同,结果也不同。
沈望舒认为,原生家庭完满与否、父母尽责与否,其实与子女如何认知、理解息息相关。“完满本身没有千篇一律的模板,而是个体内心的自洽。”
张柯告诉记者,他的母亲在他小学时离开家庭所在的西部小城,去东部沿海大城市奋斗,童年时期母亲经常缺席。“别人看到的是母亲的不尽责,我看到的却是她用自己的力量争取她想要的生活。正是这种自洽,让我练就了强大的内心和直面人生的勇气。”
也有专家提醒,法律强制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子女在法律规定外的付出,特别是情感的深浅难以强求。
从法律角度,父母要履行基本监护义务,而从情感联结的角度,父母给予孩子足够多的陪伴、关爱和尊重,有利于维护孩子对父母最亲密、最纯真的爱。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孙宏艳说,当前社会舆论存在一种倾向,即过分放大原生家庭对个人成长的影响。“实际上,一个人很难将个人际遇顺遂与否归因于单一因素,过分放大原生家庭的伤害可能会加深心理暗示,陷入自我验证的怪圈。建议受到原生家庭伤害的子女尝试与父母对话,通过沟通寻求和解的可能。”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孙云晓对记者表示,年轻人对信息化时代的适应能力更强,这让他们往往比上一代人有更多的资源、知识主动促成对话和解。“与父母和解,更是与自己和解,这种和解在原谅他人的同时,更是一种自我救赎和自我成全。”
没有人的人生生而完满,对待缺憾的方式决定了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能以爱为马,勇毅前行。家庭是爱出发的地方。爱不光是索取,更是接纳、给予。对待至亲父母,是否有爱的能力,决定着一个人是否有爱人的能力和被爱的幸运,也将长远影响人生的广度、宽度和高度。
中华女子学院婚姻家庭咨询研究中心专家罗慧兰说:“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受过创伤。我们需要接纳过去,积极疗伤,因为能被改变的不是过去,而是未来。”(小雨、张柯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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