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室外作业中暑死于热射病,意外险赔不赔?公众号新闻2023-07-11 12:07澎湃新闻记者 钟常宇 通讯员 杨敏儿炎炎夏日,两人死于热射病,一人购买过意外险,一人患病时处于工作期间,意外险赔不赔?用工方要担责吗?7月10日,浙江绍兴诸暨市法院公布了两个维权案例。11日,澎湃新闻从诸暨法院了解到,去年7月,正值夏季高温期间,楼某在外作业时,突感身体严重不适,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楼某死因为热射病。楼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其亲属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意外保险赔偿金100万元。我国法律法规未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辩称,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楼某患热射病属于疾病范畴,并不构成意外伤害,不应赔偿。诸暨法院审理认为,楼某中暑死亡的原因不是其自身带有疾病,根本原因在于气温过高,从而导致自身的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归根结底是外来因素导致,符合意外伤害外来性的特征。楼某在室外干活时发生中暑,属于突发性事故,且中暑的发生非其本意,据此认定楼某中暑死亡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最后,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90余万元。同年7月,某公司商场保洁员邱某早上在工作不久后突然晕倒,最终也因热射病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邱某生前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其亲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公司认为邱某工作地点属于室内作业,不属于高温环境,且事发时气温并不高。邱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公司无关。诸暨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正处于夏季高温期间,邱某工作与住宿均在公司,其从7:30开始卫生间保洁工作,商场当时尚未开启空调,工作环境高温湿热,处于较为封闭的环境,这与邱某死于热射病具有因果关系,邱某在为公司提供劳务期间患热射病导致死亡,据此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提醒,为避免悲剧重演,劳动者要充分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切不可盲目拖、忍、熬,避免对自己的健康造成风险。用人单位更应积极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为员工提供更安全的工作环境,切实保障高温作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本期编辑 邹姗推荐阅读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