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宰杀家养猪卖了700元被罚5万,获法律援助后改罚5000元
据潮新闻报道,浙江仙居县农民应义红出售自宰猪肉被处罚款5万元,台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邵宣豪以公职律师身份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报道称,应义红今年53岁,居住在仙居县下各镇各五村。去年端午,他家宰杀了一头饲养生猪,猪肉分送给亲友后还有剩余,便由他妻子拿到村口售卖,共卖出15.625公斤,收款700元。当地执法人员随即发现这一非法售卖行为,当场扣押了剩余的30.65公斤猪肉及切割刀具2把,后经调查,向应义红出具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处罚依据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一个农民,杀了自家养的猪,卖了700块钱,要罚5万块,我们想不通啊!”应义红一家很是困惑。台州市司法局派驻到当地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得知这一情况后,建议他们申请法律援助。作为公职律师,邵宣豪接受了指派,参与到此案的行政诉讼中。
通过走访,邵宣豪了解到,应义红家是初次出售自宰猪肉,数量不多且未造成社会危害;且应义红因车祸致残,夫妻俩以务农为生,家庭经济困难。
邵宣豪认为,该处罚决定援引的法律依据没有错,但执法人员机械地按照罚则规定执法,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设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则,赋予了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的权力,以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合情合理。”邵宣豪说,“此案罚5万元,明显不合理。”
最终,经仙居县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调解,执法部门综合考量当事人情况,撤销原处罚决定,并减为罚款5000元,应义红表示接受。“通过这件事,我知道了出售自宰猪肉是违法的,也了解了正规的屠宰流程,我会把这些都告诉养猪的村民们……”应义红说。
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注意到,对于此案,网友意见不一。有网友表示农民生活不易,处罚还是过重了。
有网友则认为,私自屠宰的猪肉没有经过检疫,万一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又要被喷执法不严了。
有网友表示,过年村里邻居杀了猪,自己家也会买,这,很难评。
针对此事,极目新闻评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赋予了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的权力,以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台州市司法局认为,执法人员机械地按照罚则规定执法,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调解之后,有了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过罚相当”是我国行政处罚立法与执法的重要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
近年来,与“过罚相当”的原则不符导致舆论热议的例子还有不少。
河南洛阳一位大爷卖菜获利21.05元被罚11万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福建闽侯一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5万元,又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追罚5万元。今年2月,当地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由法院裁定,认为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
评论指出,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执法部门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执法,可能是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透彻,只是机械地依照某部法规来执法。除此之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文件精神,这里面有没有罚款创收的动机在里面,同样值得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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