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荐股!监管出手了公众号新闻2023-07-17 08:07 中国基金报 晨曦 证券经纪人也来无证荐股了?监管出手了! 7月17日,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湖南证监局对第一创业证券长沙分公司原经纪人赖某荣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时限为5年。 与此同时,第一创业证券长沙分公司也因合规管控不到位等、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督不到位等,被证监局责令改正,并被要求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湖南证监局指出,赖某荣从业期间在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通过微博、微信等向投资者提供大盘分析、个股点评、个股推荐、个股买卖建议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直接或间接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记者发现,赖某荣参与运营的“周周有好股”、“周周一言”等多个账号,在新浪微博、微信平台等均有一定影响传播力,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上也有数个相关账号运营,内容涉及宏观财经、股市行情等。 来看详情—— 无证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被认定不适当人选5年 首先来看湖南证监局开出的罚单情况: 湖南证监局指出,赖某荣在第一创业证券长沙分公司从业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存在通过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体向投资者提供大盘分析、个股点评、个股推荐、个股买卖建议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直接或间接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基于此,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赖某荣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与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合规管控、执业监督不到位分公司一同受罚 除了当事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5年外,第一创业证券长沙分公司也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对于赖某荣的相关行为,湖南证监局认为,反映出第一创业证券长沙分公司存在合规管控不到位,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督不到位,未及时核查和报告违法违规线索,客户回访、佣金调整、投诉处理等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形。 基于此,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湖南证监局要求,第一创业证券长沙分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湖南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该分公司的整改情况和问责情况。 多平台打造财经大V网友成立“受害者联盟” 据此前证券从业注册信息显示,赖某荣早期曾在多家大型券商从事“一般证券业务”,自2012年起登记为“证券经纪人”。2017年9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长沙分公司,目前中证协已无法查询其信息,应已离职。 从某投资者晒出的第一创业证券短信提醒,亦可证明赖某荣的离职情况。 天眼查信息则显示,赖某荣名下拥有文化传媒公司、科技公司等,名称中包含“周涵”、“周周一言”等字段。而据多名投资者反映,赖某荣主要参与运营账号名为“周周有好股”,在账号运营、直播等过程中均自称为“周涵”。 目前,多个社交平台上均有“周周有好股”、“周周一言”等账号运营,小红书、抖音等年轻化视频平台上也有数个相关账号运营,内容涉及宏观财经、股市行情等,相关内容仍在密集更新,具有较强的号召力。 另外,新浪微博上还有#周周有好股受害者联盟#等超话,知乎等平台亦有投资者发声质疑,并晒出相关截图。从粉丝投诉内容来看,主要涉及“推票”亏损、“骗礼物、骗会员费”等。 证券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开展证券业务需要经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因此,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平台上对投资者提供个股投资建议等服务并直接、间接获利等行为,均涉嫌构成非法证券活动。 近期,最高检公布的一则“直播间‘股神’收徒荐股,非法获利1200万被判刑”案例显示,某拥有10多万粉丝的“大V”标榜自己具有极强的荐股能力、股票财经分析能力,吸引大批股民向其缴纳会费,以获取荐股服务,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万元。 今年5月,中证协开展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中证协称,当前大量非法证券活动由线下转移到线上,不法分子依托网络实施宣传、引流、展业、获利等多业务环节,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去年12月,中央网信办秘书局、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2023年3月底前,现有网上涉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得到基本处置。2023年6月底前,证券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要求得到落实,网上证券信息内容明显改善,非法证券活动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编辑:小茉审核:许闻版权声明《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