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大庆:关于通过多种手段高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建议
来源 | 盘古智库
作者 | 毛大庆
现状
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比重持续提升,但近几年来,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少民营企业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在这一大背景下,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意见》从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等方面作出明确部署。
《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深切关怀。
存在问题
民营经济事关国计民生,但民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困难。其中一部分来自法律体系中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如相关立法滞后,对民营企业家的权利保护不够充分,以刑事手段处理经济纠纷等情况,都为企业发展制造了很多无法克服的困难。
另一部分来自金融体系,包括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流程冗长,贷款的时间成本及财务成本高企。融资问题如果无法得到有效疏通及解决,将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及初创企业的发展形成巨大困扰。
第三部分来自地方政府在对待民营企业政策、管理上的惯性思维及既有成见,行政审批、税改进展等环节及细节亟待推进和改善。
相关建议
针对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我从司法、金融、政府治理三个层面提供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法律层面
首先,建议扩大对失信企业主体的司法宽容度,并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定实施。
近年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民营企业的经营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导致失信企业主体及企业主激增。
尤其是三年疫情期间,因疫倒闭的中小微企业不计其数,很多创业者在疫情中负债累累,甚至失去了偿债能力。
民营企业家、中小微企业创业者是中国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之一,他们当初无论是为了梦想,还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投入了大笔资金,构筑了中国经济的坚实力量。司法体系对于创业者应当给予足够多的包容与鼓励,才会让更多人有信心投身创业大潮。
因此,我建议北京市尽快完善针对民营企业的破产机制,迅速推动《北京市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切实落实公司法层面上“有限责任”的定义,为创业者摘去经营失败的枷锁,让他们可以轻装上阵,重新出发。
同时,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圈定破产对象“诚实而不幸”的量化标准,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也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
其次,建议尽快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平台化管理。
在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包括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即针对失信人的经济管制、行政管制等强制手段的立法,强化个人融资和贷款中创业项目的考察和审核工作。
允许失败,是对诚实守信创业者的宽容与鼓励,尽量避免失败也是对创新创业者的责任。
建议以更加多元化的信息智能方式辅助制度实施,搭建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便利破产相关利益人员及社会公众查询个人破产信息。
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搭建个人破产办理平台、推进个人破产事务“一网通办”,持续通过建立规范、高效、透明的个人破产办理程序,让个人债务以“看得见”的方式依法化解,从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第三,建议通过立法规范企业信息查询平台的应用范围及公开信息渠道,并明确公开信息内容的细节。
近年来,以企查查、天眼查为代表的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正在逐步进入公众视野。公民可以借助互联网便捷地查询企业的各种公开信息,对于构建信用社会、预防商业欺诈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越来越敏感,甚至有一些别有用心的媒体及自媒体,通过这些平台抓取民营企业的数据进行恶意解读,以攻击民营企业家、打击创业者的手段,达到吸引流量、增加关注度的目的。
毫无疑问,这些做法严重伤害到了民营企业家、创业者的创业热情,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因此,我建议法律体系亟待通过立法手段对这一问题进行根本性的治理,包括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的应用范围、可公开信息内容、用途做出明确的法律约束,以保障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趋利性执法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伤害极大,应通过立法手段禁止。
趋利性执法以故意创造管辖“连接点”,跨省执法、异地办案为表象;以肆意扩大涉案财产范围,侵吞涉案财产为具体体现;以先办人、再办企业为抓手,最终将会造成企业家身陷囹圄,企业分崩离析的结果。
依靠罚没收入解决财政困难,一方面损害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同时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针对这一问题,我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司法罚没收入的出口进行规范,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同时办案经费由中央拨付。只有不被办案经费掣肘,又没有渠道谋取利益的时候,才是从源头杜绝趋利性执法的有效方式。
同时,应严格规范异地执法,限制管辖权的不当扩张。地方公安机关不应为争夺管辖权而肆意创造管辖权连接点,确实符合异地办案要求时,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等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异地执法行为。
第五,执法部门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时必须非常慎重。
本次《意见》中指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刑法作为处罚最严厉的法律板块,关乎个人财产、自由和生命,以及企业存亡,一旦将民事纠纷定性为刑事案件,对民营企业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严重背离了中央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及少捕慎诉慎押的政策方向。
金融层面
首先,建议通过政府并购基金的形式扶持因疫受困的企业及投资人群体。
过去三年的疫情让整体市场环境变得非常恶劣,一方面是国际资本市场的萎靡不振,另一方面是国内风险投资机构的操作举步维艰。
很多在疫情之前已经逐渐成长起来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因为疫情的爆发而无法按照既定财务计划上市,从而陷入经营困境。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估值大幅度衰减,而投资人的利益也无从保障,甚至很多有限合伙人(LP)面临着投资的血本无归。
这些曾经具有很高估值的独角兽级别企业中,有很多拥有自主研发成果和自主创新团队,是国家创新力量的宝贵财富。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关注这一问题的严峻性,尽快研究为这类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的方案措施,在企业的生命力尚未完全衰竭时,争分夺秒挽回企业,最大限度利用好企业的存量价值。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并购基金的形式,整合企业价值,并购有创新发展潜力的受困企业,这一举措可谓一举多得,在为企业纾困的同时,保障了企业员工的权益,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投资者挽回损失。
其次,建议在适当情况下推行无限责任贷款制度。
这一举措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推行银行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实业企业贷款人自愿无限连带责任,即可开放授信贷款,让积蓄在银行的巨量资本涌向实体企业经营贷,从而快速解决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经营者的资金困扰,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和发展动力。
政府治理层面
首先,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搭建。
加快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的搭建进程,更充分地利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上办理,通过“互联网+政务”的创新和应用,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智能识别并自动扶持,减少企业申报的程序和环节,使真正需要扶持的企业快速得到政策支持。
同时,还应改变鼓励性产业投资的立项管控权为主动备案制,避免各级官员的寻租空间,加速产业发展,彻底释放生产力。
其次,在审批权限、政策适用等问题上,应对国企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
国企与民企的企业性质,往往决定着企业在市场环境中的待遇及发展空间,这对于国民经济全面发展弊大于利。
一直以来,民营企业渴望得到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因此,建议政府部门推行各类企业平等竞争的一系列措施,取消许可审批制,企业上市后推动国资入股反向混改等政策措施。
这样做既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更有利于民营企业在市场环境中的平等待遇。
第三,应大力推动税务改革。
经济发展的关键在抓手,有收入抓手才有预期,税改才有来源。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措施,降低企业流转税、所得税率,提高所得税前投资及公益抵扣,同时加快不同行业的税收大幅调节的频率,快速调整针对性税收政策,放大税收杠杆对于经济发展的刺激作用。
第四,政府应在舆论引导上鼓励创业失败群体的持续发展。
近年来,创业失败人群在舆论环境中往往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一旦创业失败,企业家会受到来自多种媒体渠道的抨击与质疑,这种风气非常不利于社会整体创业环境的再提升。
国民经济要发展,创业创新力量是关键一环。
创业者中的很多人都具有非常高的抗压能力和个人业务素质,拥有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但种种原因导致他们在结果导向中成为失败者,乃至于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包袱和财务负担。
从历史和国际经验分析,有过创业失败经历的创业者,通常具备更多的成功潜在要素,有更高的二次创业成功概率。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系统手段疏导舆论风向,向社会大众宣扬“创业不怕失败”“鼓励重头再来”的创业气质,积极帮助和鼓励创业失败的创业者、民营企业家,包括一些创业企业的核心团队成员,继续投身职场,甚至勇敢地二次创业。
以上若干建议,均来自于我个人在民营企业运营及发展过程中的实际感受。通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为和我一样的众多民营企业家带来了巨大的发展信心。领会中央精神,把握发展方向,是民营企业在未来发展中寻找机遇、回馈市场、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动力所在。
我相信,在各个环节上的问题得到充分解决,并完善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细节之后,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一定会承担起更加重要的责任、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民营经济必将迎来更加广阔发展舞台和光明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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