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关司法行为,能更靠谱点吗?
01 硬对抗
在香港,对《愿荣光归香港》一歌,人们共有一种认识,无论持何种理念主张,对其性质都不会有任何异议。
“维基百科”介绍:
“该歌曲于2019年8月31日上传至网络以来,......于多场有关...运动中被奏唱,成为此运动...的象征之一。”
浓厚的政治色彩,张扬的政治主张,高调的政治对抗,“來齊集這裡 來全力抗對”等歌词,其创作背景与动机,其运用场景与影响,那些使用宣扬它的政治势力,这些均已清晰表明:《愿荣光归香港》就是一首不折不扣的“港独”歌曲。
对反中乱港势力的反中乱港活动,如果分为“硬对抗”和“软对抗”两种类型的话,宣扬、使用、奏唱《愿荣光归香港》一歌,绝不会被归为“软对抗”范畴,而正是表露在外的典型且完全的“硬对抗”行为,与暴力暴动性质一般、同气相求。
这首歌,无法被洗白,不能被放纵。
02 禁制令
修例风波作为香港的一场浩劫,影响普遍且深刻;要彻底消弭其影响,使香港社会完全修复,就不能无视其“遗毒”,无视其留下的各种“病灶”。
《愿荣光归香港》一歌,便是修例风波的一大“遗毒”。
它,至今还在香港及海外互联网上大行其道,并在香港运动队参加国际赛事时,多次被人用作“中国国歌”播放;在Google平台搜索“香港&国歌”,该歌曲视频仍然排在页面首位。
鉴于其实质及危害,2023年6月5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对该歌曲实行临时禁制令,禁止公众广播、演奏或在任何平台传播。
特区政府所以这么做,正是因为:
4.本地及海外有平台装聋作哑放纵该歌流传。
事实上,自该歌曲诞生并专门服务于在香港发起的“颜色革命”,无论是香港国安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它都早应该被禁止传播了。特区政府6月份申请相关禁制令,不是太急而是太慢,不是太早而是太迟,不是加码而完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应有之责、分内之事。
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尽管香港社会如今在维护国家安全上已有强烈的共识、紧绷的意识,尽管人们对《愿荣光归香港》一歌知根知底知晓其影响,香港高等法院却于7月28日作出决定,否决了港府申请,拒绝对该歌传播批出禁制令。
香港有关司法及相关法官,到底怎么了?
03 判决的问题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主审本案,其拒绝批出禁制令的理由可谓“冠冕堂皇”。
总结之,无非四点:
4.认为禁制令有损言论自由观感差。
同时,判词还指,行政机关可以判断相关案件涉及的国家安全风险,但在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上,法院也可以判断。
靖海侯这里先给出结论:这是一个法律观点存在严重问题的判决!
1.香港国安法能处理,不代表相关司法实践不必要,香港司法机构可以不作为。
用禁制令处理有关问题与用国安法检控有关罪行,各有其节奏,各有其功用,各有其解决问题的侧重点;它们譬如“两条腿走路”,不是相互冲突而是并行不悖。2019年时,法院批出机场临时禁制令,当时香港亦有相关法律约束,而如果以香港不在非常时期为理由,更有漠视问题发展、助长问题恶化的可能,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
2.香港司法机构及法官,在审视相关案件是否涉国家安全风险上,并无最终的独立的判断权。
香港国安法第4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的有关法律解释中,也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并指出如香港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相关证明书,则交由香港国安委判断决定。
很明显,案件是否涉国家安全,最终判断权在行政长官而不在特区法院,特区法院不存在最终的独立的判断权,且受行政长官相关判断的约束。拒绝承认行政长官或遵从行政长官决策作出的相关判断,特区法官又搞出另一种判断,难道是要为行政长官最终的权威的判断权“设限”吗,难道法官自己也在质疑、挑战香港国安法相关条款的权威吗?
3.判词所谓发出禁制令有损言论自由及引发“寒蝉效应”之语,既不专业又不负责。
《愿荣光归香港》一歌性质明确,传播宣扬该歌就是反中乱港行为,这跟言论自由没有半毛钱的关系。明确地讲,若用意是传播宣扬该歌曲,便没有这种言论自由,普遍市民要做的只能是避而远之。而所谓禁制令会引发“寒蝉效应”——这种带有强烈政治暗示和思想倾向的表达,更不应该出现在特区法院的专业判词中;法院防范、制止、惩治相关违法行为,按香港说法,一定要有“阻嚇性”,“阻嚇性”不是“寒蝉效应”,特区法院怎么可以自己带节奏,给市民制造无谓的遐想?
所以说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有问题,从判决后的即时影响就可见一斑。
消息公布后,一些已将该歌曲下架的平台又让其上架了,而在有关音乐类应用商店里,该歌曲下载量大幅飙升,香港连登社区(软对抗大本营)高兴得都要开party庆祝了。
04 几个问题
在这里,靖海侯想问问香港高等法院几个问题:
1.明知道《愿荣光归香港》的“港独”性质,知道其对国家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及诸多危害,香港高等法院相关司法是否应该明确审判的主旨,找准判决的方向?
2.明知道香港本地法律在禁止《愿荣光归香港》传播上有制度不足问题,知道互联网平台仍在放纵该歌曲流行,香港高等法院相关司法是否应该致力解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3.明知道否决特区政府相关申请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乃至让民众产生新的误判,知道其拒绝会让有关传播者更加有恃无恐,香港高等法院相关司法是否应该审慎给出判词,防止产生新的负面的外部效应?
虽然,在判词里,香港高等法院也指出了各方面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也清楚知道自身在其中的角色;但这些话,完全不能助力相关问题的解决,完全不能平衡其主要结论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完全是与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努力背道而驰。
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上,近几年,香港司法机构有觉悟、有进步、有成绩,国家也看到了他们的努力。
实际上,香港国安法制定实施后,香港司法机构在其落实的重要一环发挥重要作用,承受并顶住了很多压力,在很多相关案件上做得不错。特别是今年5月关于黎智英挑战香港国安委权威的司法复核,高等法院的判词立场鲜明且坚定,让人看到了香港司法机构的觉悟与进步。
但,他们还需要彻底压实自己的责任,全面认领自己的使命。
可以预见的是,香港司法机构更多的摇摆和迟疑、天真与傲慢,只会给香港近三年辛苦织密的维护国家安全网撕开一个口子,让既往的许多努力付之东流。
05 行权尽责
香港高等法院本次判决,以香港已有国安法为借口。那我们再回到香港国安法,从大的方面进行辨析。
香港国安法第3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香港国安法第8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香港国安法第62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今年1月13日,在“保证香港国安法准确实施”专题研讨会上,夏宝龙主任指出:
1.“在特区层面,设立特区国安委等一整套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依法处理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事务,一般情况下,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均由香港特区管辖。”“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安全中央事权的属性,更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信任和充分尊重。”
2.“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都要切实肩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全面准确贯彻实施香港国安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3.“根据香港国安法,当特区本地法律规定与其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香港国安法,特区应主动修改、完善本地法律,使本地法律与香港国安法实现有机统一。”
这一条条明确无疑的规定,这一句句语重心长的意见,都包含这些意思:
3.香港司法机构和相关法官,有责任有义务主动破解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问题。
本质上,香港司法机构是特区的法治机构,也是特区的政权机关。
在《愿荣光归香港》这一“港独”歌曲正肆意传播、严重挑战并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香港司法机构拒绝批出禁制令,可谓在法律上、政治上都属失职。这一判决,不是在防范、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而是会客观上催生、助长、纵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
靖海侯再问香港司法机构及相关法官两个问题:
2.在维护国家安全上,在位在职,积极作为了吗?
本质上,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不容有失是底线。
“中央充分信任特区、支持特区、尊重特区。”香港司法机构及相关法官不妨再拷问一下自己,做得够不够、好不好,这样做到底行不行。
修例风波期间,香港曾经出现过“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现象,香港司法机构及法官曾经陷入过信任危机,损伤了其声誉和形象。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司法机构及相关法官行使有关职权的权威性得到根本保障,并通过一系列司法实践进一步巩固了其权威。如今,在新的还将持续的考验面前,香港司法机构需要坚定意志,坚定作为,莫重蹈覆辙。
靖海侯反复强调过一句话,“对反中乱港势力和活动,什么时候都会高举高打!”,传播《愿荣光归香港》,正是毫无疑问的反中乱港行为,对它的打击,绝不是矫枉过正。实则,也只有彻底将这类反中乱港元素消灭,彻底清除修例风波的遗毒余毒,香港社会才能远离煽惑、净化生态,真正“安”下来。
这一步,香港走得越快越扎实,香港社会才能早点抵达香港国安法“受益而不觉”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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