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网微信综合
近日
“为什么很多公司选择15号发工资”
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不少网友表示
自己也是“15号发工资”
在媒体发起的问卷调查中
“15号发上月工资”选项遥遥领先
占总参与人数的37.5%
有人月初发当月工资,有人月底发上月工资,时间差可达近2个月。10号之前:多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资公司、国企,福利待遇好、准时发放工资,节假日提前发放工资;10-15号: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较好的、制度比较健全的、注重管理的公司,企业流动资金充足稳定;15号之后:多为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公司,人员稳定性差,流动性大,无固定休息日和福利;无固定时间:多为不靠谱公司甚至离职也不能按时结算,社保基本福利也未必有保障。
不过,这种观点并不完全准确,几号发工资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公司的好坏。
工资需要花时间统计和核算,越大的公司,工资核算量就越大。比如,有些需要计算绩效或销售提成的公司会选择分两次发放工资;部分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让资金的流转更快,选择更晚发工资。由此可见,公司并不是越早发工资就越“好”。但对经常拖欠工资的公司,一定要擦亮眼睛!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具体期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有的地区在工资支付条例里,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时间范围,单位应严格按照当地规定制定合理的发薪日期。如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有地区在当地工资发放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单位主要以劳动合同上的约定发薪日期为准,只需要保证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具体支付日期自行确定即可。如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如遇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①明确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即经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②如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依法维权。不仅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也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③明确离职原因,保障其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确实因为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所引起的客观情况导致工资无法按时发放,正确的做法应该是:① 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主要告知无法按时发放的正当理由,就延迟发放工资取得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谅解。② 协商延期的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商定延期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③ 商定的延长支付工资期限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全体劳动者,这也是确保了劳动者的知情权。此外,除了拖欠工资,以下违扣工资的情况,也是我们应该知道的:劳动者如果请事假,则工资的计算公式为:(21.75天-请假天数)×日工资例如:假设甲每月的工资为2175元,则日工资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请事假4天,则10月份甲实际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资是17.75×100=1775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然而,该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当然,如果员工迟到时间过长,企业可以扣除相应时间未提供劳动部分的工资,比如按日薪200元,以及八小时的工作时长,劳动者迟到1小时,则劳动者应拿到的当日劳动报酬,需扣除1小时的时薪25元,为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