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权利,生命权就不是吗?
看了个视频,肺差点气炸。
长沙某商场饭店门口,一个四五岁的小女孩摔倒了,手里的冰激凌弄到了衣服上,结果被旁边的妈妈一通暴打,打完还嫌不够,抄起饭店的凳子就要往女儿身上砸。
第一下砸到了,要砸第二下的时候被店员们飞奔过去拦住了。
这个妈妈还不解气,不停嘶吼数落女儿,直到店员报警。
参与阻拦的店员江先生气不过,把视频发网上去了,第二天早上这个妈妈就跑到店里闹,扬言要死在店里和派出所。
说句不好听的,遇到这种闹自杀的,你尽管把窗户打开让她跳,拿死吓唬谁呢?
然而在派出所“调解”下,江先生赔了一万块“精神损失费”,怕给饭店带来不好影响,工作也辞掉了。
这简直比辛丑条约还要屈辱,咱就是说,有没有机构能给这位赔钱又丢工作的好员工颁发一个见义勇为奖?
对于江先生的遭遇,大众肯定是深表同情的。
录视频或调监控的行为没什么错,万一这个妈妈做出什么出格事,店员在阻拦过程中发生什么冲突说不清楚,视频是最好的证据。要是店员没拦着把孩子砸出个好歹,我绝对相信这个妈妈还会倒过来赖上餐厅。
至于发布到网上就有争议了,有没有侵犯肖像权得由法院判定,遇到有损公序良俗的事情,公民有揭露义务,这种情况属于比较模糊的地带。但无论如何,也轮不到派出所按闹分配。
如果侵犯个肖像权就要赔钱,那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呢?有视频有人证,如果她砸的是个路人,只要对方深究,最严重的后果可能是直接治安拘留。
不要说陌生人,就是老公在餐厅拿椅子砸老婆,那也是妥妥的家暴渣男。告到派出所,警察起码还得给你备个案。
但当这个人是自己女儿时,就变成了可以被随意处置的一件衣服一个玩偶?不但啥事没有,还能大摇大摆拿到一大笔赔偿。讲真,我都怕她由此get了财富密码。
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一天到晚都在保护些什么?
为人父母,谁都有心情不好暴躁易怒的时候,但是正常的父母失控最多就是吼两声孩子,再不济有的父母忍不住,打几下是极限了。不可能举起个椅子往这么小的孩子身上砸,那是要了命的。
她跟自己老公吵架敢这么整吗?无非是欺软怕硬,欺负四五岁的女儿不会还手。所以别拿精神有问题当挡箭牌,精神确实不正常,但不正常也是挑对象的。
父母家暴未成年子女是比丈夫家暴妻子还要严重一百倍的事情,毕竟妻子多少有点反抗能力,也知道怎么保护自己,小孩子那是几乎没有的,他们理应得到更多保护。
也不是没有剥夺监护权的个例。21年,江苏南通一位12岁女孩佳佳因为无法达到母亲的学习要求而屡遭殴打,在公安机关、法院先后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其母仍两次用烧热的锅铲将佳佳烫伤。
外婆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佳佳父母监护人资格,后经崇川法院作出判决,变更佳佳外婆为监护人。
但前提是外婆给力,如果没有人起诉呢?
网上一搜,父母将亲生女儿虐待致死的案例一大把。
警方和妇联不介入,是等着小女孩变成下一个悲剧的主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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