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涉性霸凌事件触目惊心:强制专门矫治应尽快落地
▲ (视觉中国 / 图)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因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责的未成年人,可以强制送专门学校的专门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责任编辑|陈斌
这一官方通报没有平息舆论,反而引起了更大的争议,因为对这两个欺凌者的处罚实在是太轻了,甚至根本算不上惩罚。官方通报中语焉不详的“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实际上是触目惊心的,连成年人都无法想象。难以复述,只能说,除了长期的辱骂、殴打之外,还包括严重的人格侮辱和性侵犯。如果这些行为是成年人所犯,毫无疑问会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其情节之恶劣、影响之严重,很可能会被顶格判刑。如果被害人是女童,那是强奸幼女罪,判处死刑可能都不为过。
施害人年龄差带来的处罚差异,是长期以来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两个小男生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却因为只有9周岁,对他们的处罚就只能是“训诫,强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这样不痛不痒的处置,如何抚慰受害者?这是公众无法接受的。不过,根据某知名警界大V的说法,“这个年龄,真的就,只能这样”。难道法律真的对低龄恶魔无计可施吗?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中国刑法确实规定,对不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犯8种严重罪行时才需要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者则无论犯任何罪行都不负刑责。即使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可以追究刑责,但不满12周岁者,仍然是绝对免刑责的。
但是,此前的刑法同时规定,因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除了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外,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019年,收容教育制度废除后,新刑法将此改为“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对这类专门矫治教育作出了具体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里的“专门矫治教育”是强制性的,只需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并不需要其监护人同意。这类专门矫治教育的对象,即使是在专门学校里,也是要在“专门场所”里接受教育的,这个专门场所要“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这种专门矫治教育的对象也没有年龄限制,并没有前述大V所说的“不能低于12岁”的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低龄严重违法者的处置,并不是没有法律规定。虽然送专门学校专门场所进行矫治教育不是刑事处罚,但至少比“训诫、责令接受行为矫治”之类不痛不痒的处理要强得多了。
然而现实中,这些法律规定的应用却少之又少。原因一是专门学校少,二是多数地方还没有建立相应的部门和程序。据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调研数据,早在2019年中央就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但截至2022年5月,全国专门学校只有110余所,有9个省份没有专门学校,很多省份甚至人口大省仅有1所专门学校。
事实上,需要接受此类“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并不少。据最高检数据,2021年,各地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将2159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开展矫治教育。海南日报日前也报道,海南全省已建成4所专门学校,2023年前8个多月已接收276名学生(报道没有说明这些学生中有多少是依法强制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场所、机构不足,让很多本应强制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罪错未成年人无处可送,只能“训诫”之后一放了之。这或让一些未成年人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成了护身符,肆无忌惮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反正也不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除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有力的“专门矫治教育”外,他们的监护人也应该因为教育不力付出更大的代价。比如目前中国法律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实在太低,备受诟病。司法实践应该极大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上限,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对违法犯罪的震慑。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保护不是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只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严厉的处罚和处置,才能更好地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更多未成年人。强制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应该尽快落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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