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山西大同学生欺凌事件
山西大同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持续引发社会公众关注,有的惊讶年龄如此之小竟如此作恶,有的气愤处理结果如此之轻难以令人信服,有的诧异欺凌为何持续如此之久却一直没有得到干预。凡此种种,个案背后暴露出来的问题,深深触动着社会敏感神经,令人深思。到底如何有效预防与精准处置情节恶劣的学生欺凌事件,我们不妨试着去拷问一下“纸面上的法”多大程度上成为了“实践中的法”。
一问未成年人性教育开展了多少?
山西大同欺凌事件中,多次实施的辱骂、殴打、欺凌和性有很大关联,甚至社会公众认为已经属于性强暴。通常来说,9岁的男孩还没进入青春期,性尚未发育,性意识也未形成,可为何会有如此令人诧异的性欺凌行为?毫无疑问,他们在成长过程中一定是受到了外界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可能是来源于网络的色情信息,也可能网络社交中受到某些成年人的负面诱导。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性教育肯定是缺失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此,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到底做了多少?正如那句话,正确的东西不去占领,错误的东西就会去占领。未来,坚持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有针对性地向未成年人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做深做实做到位,帮助他们获得有益的知识和正确的价值观,将成为确保所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福祉尊严的前提。
二问强制报告制度怎么就失灵了?
据报道,山西大同欺凌事件中的“极端欺辱”时间长达一年半。倘若如此,在宿舍、厕所那种相对私密和有限的空间中,同班同学不可能没发现,在师生互动频繁且寄宿的小学,老师不可能没有觉察到一丝端倪。然后,在这么长的时间内,集体失声,无人问津。面对侵害,未成年人往往是不知、不敢反抗的。因此,第三方的强制报告就显得至关重要。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作出了类似的制度设计,要求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其中,学校的老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均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为了帮助老师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提高报告能力,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特意规定,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山西大同欺凌事件中,孩子心理上已经出现无法弥补的严重创伤,甚至有了轻生的念头,绝不一朝一夕之事。有迹象,为何老师没有过问?有规定,为何没有得到遵守?强制报告制度的失灵,或许正是时候该彻底检视一下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三问处置欺凌行为的措施用足用够了吗?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就是学生欺凌行为。依据学生欺凌的严重程度和欺凌者的年龄,欺凌行为依法依规可构成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比如故意伤害罪等,依据《刑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构成违法行为且达到处罚年龄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条款,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但没有达到处罚年龄的,构成严重不良行为,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按情节轻重可以适用一系列保护处分措施,从轻到严厉分别是矫治教育、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
可见,立法上,我国现行的规范体系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情节、不同后果的学生欺凌行为已经设置了完整的处理体系和措施,基本不存在漏洞。
根据官方关于山西大同欺凌事件的处置通报,只是依法对欺凌者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欺凌者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此,舆论一片哗然,情节如此恶劣,持续如此之长,后果如此之严重,怎可如此轻轻了事。这种情绪完全可以理解,无可厚非。可是,即便这个案件里的未成年人达到处罚年龄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欺凌者进行拘留,一旦拘留期满,如果问题没有解决,依然还会发生欺凌行为。因此,一定意义上,这不是处罚轻重的问题,而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背后的问题有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是现有的矫治措施没有根据案件情况用足用够的问题。
三个问题问下来,或许越来越接近答案,到底是法律出了问题,还是遵守法律的人、执行法律的人出了问题。只有真弄清楚了,我们才知道怎么办,才能真的守护好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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