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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校园欺凌事件:当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保护受害者的时候

大同校园欺凌事件:当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保护受害者的时候

教育


身为家长的人们,最近应该都在关注大同未成年人“极端欺凌”同学的事件。

一个才刚10岁的孩子,竟被同班的两个9岁的同学侵犯成那样,这事儿本来已经让人看得相当愤怒且崩溃,没想到在看到大同对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通报时,更是激起了群愤:

就这样?仅仅道歉训诫就完事了?



那两名9岁的加害者,因为年龄尚小的原因,只获得了训诫、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的责罚。

这样的“轻拿轻放”,令所有人三观震碎。

两个加害者,虽然年龄尚小,但他们所作出的施虐行为,真的让所有人为之震惊。他们手段的卑劣,行为的恶毒,甚至让人感觉到了生理不适。

特别是作为一个母亲,那些案件细节让我脊背发凉,我甚至都没有勇气去逐字阅读。

很多法律专家解读这起案件,都说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两个未成年加害者的判罚也就只能是这样了。我们并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但哪怕作为一个普通人,依然想要问一问:

当一个孩子所作的恶,已经超出了他的年龄所可能会犯下的恶行,那么我们的法律,依然还要死守着年龄线去审判吗?

相比两位加害者所受到的责罚,那位10岁的受害男孩也许会面临着一生严重的心理和精神创伤,这样轻的责罚和如此严重的伤害相比,简直形同虚设。

受害人同样是未成年人,难道他不应该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吗?如果不根据案件的恶劣程度,赋予法律一定的弹性,那么年龄线将成为施暴者的保护伞,而非正义的拐杖。



“社会给了少年犯机会,那谁给受害者机会呢?”



当我们提到“少年犯”的时候,不应该只看到“少年”,而忽视“犯”这个字的严重性。

“他们是孩子,但他们首先是罪犯。”

对于大同学校的这起案件,很多人都想弄明白,到底这两个加害者的成长环境是怎样的,他们又经历了什么,让他们在本应懵懂的年龄,就习得了如此恶毒、卑劣的欺凌手段。但因为案件细节不允许被公布,我们也无从得知。

这一起又一起低龄孩子使用令人错愕的手段犯罪的新闻,让我们不得不开始怀疑,“每个孩子都是天真无邪、纯真善良”的这话,到底该不该相信?

相信人性本善,还是恶,其实也决定了我们如何制定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

相信人性本善,便会因为少年犯还是孩子,留给他们通过教化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如果相信有人天生就是恶的,即便他还是个孩子,让这样天然带有巨大恶意的人去悔改,多半也是妄想,必须要重判才能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还受害者公道,也才能避免出现更多的受害者。

又想起了韩剧《少年法庭》中的那个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故事。一名8岁的小男孩,被与自己无冤无仇的两个孩子残忍杀害并分尸弃尸。杀人的人, 一个十三岁,一个十六岁。



两个犯案的小孩早就商量好了,所有的事将由13岁的孩子一人承担。因为他们深知,法律规定14岁以下儿童免除刑事责任,而这一点足以为自己开罪。


在这样的案件中,我们看到,“有的孩子是孩子,有的孩子是恶魔”。人性的恶,不分年龄。

在这部剧的结尾,十三岁的少年又再一次因犯案回到了法庭,他眼中凶狠、挑衅的目光比几年前更加变本加厉。

两年的管束和教化,毫无作用。少年犯,变成了成年犯。

对于大同学校的那两个未成年加害者来说,在人生的开端,就早早种下穷凶极恶的果子,仅仅是“训诫”、“矫正”,真的能把恶果连根拔起吗?



如果没有让他们明白,伤害他人要付出何等代价,教化、训诫的意义到底何在?

这样无足轻重的审判,会不会让他们觉得“法律也不过如此,犯罪也不过如此”,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当然,我们并不是要粗暴的要求法律取消对年龄的界限,毕竟对于未成年犯罪,的确应该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不能一概而论。

我们的刑法,在2021年已经将未成年人刑责年龄下调至12岁,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近几年我们发现,孩子们的心理成熟时刻表,早已超出了我们的经验和预期。

如今信息太过庞杂,获得手段又太过便捷,一个9岁的孩子,可能知道的东西甚至远超成年人的理解范围,就像大同这起事件中所展现的那样。

所以,是不是我们的法律也应该有所补充和更新,不让法规滞后于时代,不让恶在法律的空白中恣意滋生?




未成年加害人的家长和学校,是恶的助推手



在许多人看来,对于大同事件的通报中,除了对两个未成年加害者的惩罚过轻之外,对于这两个孩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样不痛不痒的判决,也令人感到极度不满。

如果说孩子还小,那家长呢?难道面对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不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吗?甚至连民事赔偿都不用?受害的10岁男孩,可能需要相当长久的心理治疗和干预,这些费用难道不应该由施害者父母来负担吗?



对于这样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法律审判的不仅仅应该是少年之恶,更应该包含父母之过。



还有对于校方的种种责罚,是不是也应该加上一条对受害者的高额索赔?毕竟,让一个小孩遭受长达两年的凌辱,寄宿学校是严重失职的,正是这样的失职,才助长了恶,让整件事变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对校方只是辞退、解除职务这样的一系列惩罚,能否起到真正的警醒作用?

在《少年法庭》里,沈法官的一句诘问,振聋发聩:

“帮助少年的法律,怎么能踩在少年身上修订呢?”

这样的发问,同样适用于此次的大同事件。当正义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实现,人们就有可能采用私力救济来追寻正义。“如果庙堂管不了,那就应由江湖来管。”这是天下最朴素的道理。



当施害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戒,就会逼迫受害者以暴制暴。现实中,这样的悲剧也曾经不止一次上演过。

为了终结这样的悲剧发生,为了阻止社会公平的崩坏,我们期待看到更加公正正义的审判结果;也期盼着,对恶有足够的震慑力,对弱者有足够保护力的法律早日出现。

丢下一枚石子,我们不想要表面宁静的湖面,仿佛无事发生;我们想看到的,是持续荡起的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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