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3亿8000万元,判决少分10%公众号新闻2023-10-06 06:10一个好律师。文:宇亿光年·黄律师历时8年,分别进行了离婚、分割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三次诉讼,从省高级人民法院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共同财产包含5家公司股权(其中一家为房地产开发公司)、53套房产(另有33名案外人代持房产)、15户个体工商户……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体财产3亿8000多万元……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3亿8000万元的一方,判决少分财产10%该案中,一审法院对于是否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分析评判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作者注:该法目前已被民法典取代)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对自己名下银行卡账户内大额资金转出,魏某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所有,又未对资金去向或用途作出说明,转出的资金应当认定为魏某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关于资金数额问题,魏某在庭审中坚持以款项系孙某所有为由拒绝进行核对,一审法院根据银行卡明细对金额进行了核实和计算,三个账户总计转出金额85074285.51+123989088.62元+171922373.26元=380985747.39元,李某要求分得55%,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魏某应当给付李某209542161.06元。33名案外人代持房产,须另行确权后再主张分割对于33名案外人名下房屋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者注:该法目前已被民法典取代)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登记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魏某反诉要求分割的房屋产权均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证人本人名下房屋的权属情况,不能证明其他人名下房屋的权属情况,且证人名下房屋不在本案魏某要求分割房屋范围内,不足以证明本案所涉房屋系代持关系。魏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等证据即使证明支付购房款和购房贷款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与李某、魏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房屋权属的确定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魏某关于增列第三人、调取案外人账户信息及分割上述房屋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魏某可另行向房屋登记权利人主张确权后再行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15户个体工商户,可在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经营利润进行清算后再行主张分割一审法院认为:15户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均为案外人,目前双方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模式的主张未经登记经营者证实,魏某和李某就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问题所作出的陈述涉及案外人利益,对于个体工商户利润的分配应由魏某、李某与个体工商户业主就经营投入、收益、利润进行清算,经过清算确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获得的利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转移、隐藏了上述个体工商户经营利润收益,对魏某关于按估算金额分割2013年至2016年个体工商户利润的主张,本案中无法予以支持,双方可在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经营利润进行清算后再行主张权利。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一个好律师。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