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民商事判决互认,中国法院的判决也可在新加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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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香港特区政府宣布,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区相互认可并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
新条例只限于民商法,对于婚姻纠纷、遗产分配、知识产权与破产等诉讼并不包括在内。
此消息一出,网上有很多对次条例错误的解读。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社交媒体说明: 当互认安排生效后,内地判决并不会 「自动适用于香港,也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
中国大陆的判决会「自动适用于香港特区」,而香港特区法院「可以根据中国大陆的判决结果,不用重新审理,直接强制冻结「当事人」的香港特区资产?
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当《安排》生效后,中国大陆判决并不会在香港特区自动生效,因为中国大陆判决的胜方必须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登记有关判决。
而提出申请后,香港特区法院必须信纳该判决符合《条例》的要求(例如该判决是真确及在内地已经生效),才可发出登记令。
更重要的是,登记人必须通知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让其考虑是否要按《条例》向香港特区法院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
如果登记令没有被作废,当事人才可以以中国大陆法院判决为基础,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进一步申请在香港特区强制执行相关的内地判决。
两地将会「共享司法信息」?
事实上,这项条例只涉及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而申请人必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决书副本和证明书,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这个申请执行判决的机制绝非由两地司法机构交换资讯,因此并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事实上,相关安排在香港特区并非新鲜事,亦符合国际原则。
在普通法下,当事人一直以来都可以在香港特区以外的其他普通法地区,例如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等,申请认可和执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大陆)法院作出的判决。
举例来说,正如按中国与新加坡在2018年签订的相关谅解备忘录中所确认,新加坡法院可按普通法原则,承认及执行内地法院判决。实践中,确实已有中国大陆法院判决获新加坡法院批准在新加坡执行。
中国法院的判决可否在新加坡执行?
中国法院的判决也是可以在新加坡执行的。
早在1997年,新中两国就签署了司法协助条约,并在1999年6月27日生效。
双方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提供的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以及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2018年,新中两国进一步签署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重申新加坡法院可以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为了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债权人得先向新加坡法院提交讯令状,启动诉讼程序。
如果债务人没有回应,申请人即可获得法院的缺席判决。如果债务人做出回应,申请人则必须提交陈诉书,列明诉求依据提交法院。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债务人提出抗辩,新加坡法院也不会对中国法院的判决做实质性的审查。
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都会获得无需审理的即决判决。接下来,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新加坡法院执行在中国的判。
这种情况不久前就有发生,2022年11月1日,债权人CZD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 向债务人CZE执行在中国法院的判决。2022年11月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批准了强制执行令。
2022年12月14日,债务人CZE申请撤销执行令,理由包括执行该裁决将违反新加坡的公共政策。
2023年4月5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债务人CZE撤销强制执行命令申请,承认并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CY丨编辑
HQ丨编审
网络资料整理丨来源
新加坡法院官网,中国外交部官网丨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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