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平台企业可以创造一个“创新的市场”
9月21日,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沙龙”第一期“民营经济创新角色与使命沙龙”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表示,作为民营经济中一种特殊的形态,平台经济具有一定市场的特征,从创新角度来看,平台经济能够利用资本、技术、声誉和组织能力赋能其他中小企业,进行所谓的“边缘创新”。
“平台经济是汇聚和协调多方参与者的市场,它不只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市场,问题是它能不能发展成一个创新市场?允不允许它做这种创新的支撑平台?如果它能够发展成一个创新市场,可能要比它自己创新效果更显著。”许可说。
7月12日下午,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了平台企业座谈会,会议提及“要持续推动创新突破,围绕底层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加大研发投入,开辟更多新领域新赛道。要赋能实体经济发展,通过优化发展消费互联网平台进一步激发内需潜力,通过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有效带动中小企业联动创新。”会议强调,“健全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制度”,“及时了解企业困难和诉求,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等。
在许可看来,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推动平台企业的创新能力,需要处理解决好目前政策中“硬的监管”和“软的鼓励”以及“非正式的放松”和“正式的规则”之间的矛盾。
以下内容根据许可沙龙发言整理:
我概括两点,第一点是民营企业经济发展或者民营经济的问题,包括民营经济创新;第二点是民营经济的法律监管问题。
先说第一个问题,改革开放后,很多创新发生在边缘和体制之外,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游离于当时传统的政治中心之外,无论在安徽小岗村还是在深圳,始终都不是在国家中心发生的变革,而是“边缘革命”,这个“边缘革命”就是来自民间的力量。
回到当下,数字经济已经成为继工业经济之后的先进生产力和创新驱动力的代表。与工业经济时代大型国有企业占据主导地位不同,数字经济时代中的民营经济有着相对优异的表现,它不仅是对传统工业民营经济的一个升级,更是对传统经济结构的一个迭代。一部分平台企业不但是民营经济中重要组成部门,还是全球数字经济的重要节点。因此,我主要关注数字经济中平台企业这类民营企业,关注它们创新的特点,以及如何发挥它们的创新能力。
我对数字经济理解有个非常简单地界定。它有三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以数据作为关键性的生产要素;第二个是以网络平台作为新的一种资源组织形式;第三个以信息技术为发展推动力,这三种不同要素的结合就是数字经济。
怎么发挥数字经济的作用?罗纳德·科斯先生因两篇论文而获得诺奖,其中一篇是《企业的性质》。在这篇著名的论文中,他谈到真实世界上有两种不同的资源组合方式,一种是公司或者叫企业,一种是市场。这两种方式构成了工业时代中的基本选择,要么在市场中去购买产品,要么在企业内部去生产产品。但到了数字时代,数字经济中的平台企业恰恰具备着市场和企业的二元性。平台企业既像市场,也像企业,可以把它称为市场和企业的“波粒二象性”。
通过这种“波粒二象性”,我认为可以解释,到底为什么平台型企业能成为现在的超级公司。在工业时代,1万亿美元可能已经是公司市值的天花板了,再大就可能被它内部的组织成本压垮。而到了数字时代,2万亿美元的企业开始出现了。这可不是一个量上的变化,而是质上的变化。正如在滴滴、Uber这样的公司出现之前,不太可能想象到有一家企业能够雇佣上千万的员工,但是恰恰是滴滴这样的企业,上面有1900万司机在运营,通过平台获得订单。
实际上这些企业已经不只是一个企业了,它发挥着重要的市场作用。为什么会有这些作用?核心原因在于大幅度降低了制度成本、信息搜寻成本、缔约成本、执行和监督成本。此外,平台企业在中国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没有平台经济之前,我们的市场高度分裂和地方化,只有通过互联网平台,才开始便利购买全国各地的产品,这是现实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这种全国统一大市场怎么建立的?
首先,平台企业建立了整个市场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展示、物流和支付体系,同时,平台发挥着很大程度的监管责任。当用户和一个平台上的商家发生纠纷时,首先要遵守平台规则,比如不能有假货,7天无理由退换货。事实上,在没有平台经济之前,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也有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但是几乎很少有人能够在线下享受到这么一个待遇,不要说过7天,哪怕离店转身后再说退货,都是“脸难看、门难进、货难退”。其次,平台发挥着弥合信任的作用,它为交易双方去设计规则和付款机制,建立起一套信任机制和执行机制。同时,通过评价系统和声誉机制解决了大量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最后,它还承担着部分纠纷解决功能。
所以,如果把平台作为一个企业,和传统企业没什么区别,但如果作为一个市场,它恰恰是一个全新物种,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一定程度弥补了政府在建构和培育市场方面的短板。因而平台经济可能和传统的民营经济的作用已经完全不同了。
第二个问题是,平台企业怎么创新?先回应一下黄老师(注:黄少卿)谈到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比较,说国有企业有选择,民营企业没选择,不得已选择创新。我可能更加会站在结构化的角度,在外部约束的角度去思考。什么原因使得国有企业更倾向规避风险?
很简单,国有企业需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如果看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国有资本的招拍挂程序。会发现不允许国有资产低于账面价值出售,这些资产其实也不值那些钱,账面价值只是名义价值,市场买的并不是账面价值,买的是后续的盈利能力。
这种外部环境的约束,使得国有企业很难迎接风险,去做试错投资,国有企业创新,一开始就面临着硬性的约束。
再回到平台经济创新,既然平台具有“波粒二象性”,其创新就不能只谈作为企业的创新,还要谈作为一个市场的创新。在某种意义上,平台企业可以创造一个创新的市场。
针对互联网企业反垄断措施出台前,市场上有腾讯系、百度系、阿里系之类的说法,很多人认为是资本无序扩张,到底是无序扩张还是有序扩张姑且不论,其中反映出中国平台经济和美国平台经济非常大的不同,美国平台企业基本都是垂直领域的,而中国平台企业倾向于提供整体性、生态性的竞争。这背后和中国人的消费习惯有关,中国人喜欢一站式的服务。但不论如何,这种生态性竞争发展出应用最丰富的数字市场,也引发最激烈的竞争形式,那就是跨界竞争。所以社交媒体抖音可以在电商领域异军突起,而这在美国几乎不可能。
这也意味着,平台可以发挥营造生态的作用。回到我刚才的观点,就是创新往往发生在边缘。同时,正如黄老师所说,创新是没有选择的选择。大公司不做创新一样活得很好,小公司生存还是毁灭全在一念之间,所以小公司必须创新。而在大公司成为中心的时候,就需要小公司进行边缘创新。
小公司边缘创新从哪来?任何创新都是资本和新想法的融合。这个时候,平台可以发挥创新平台的作用。平台企业通过声誉扶持、资金注入、技术提供等多种方式,帮助其生态圈的小企业以及平台内的生态实现创新性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谈平台企业的创新,不能就平台企业论企业,而是要把它作为一个市场来看,它能不能发展成一个创新市场?允不允许它做这种创新支撑?如果它能够发展出“创新”的市场,可能比它自己创新效果更显著。其实,无论是苹果,还是谷歌,依托于iOS或安卓系统的创新,可能比它们自己的创新更重要。
最后一个问题是监管。我把过去几年的数字经济监管比喻为钟摆,始终在调整。这里面的核心问题是“颠覆式创新”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有学者把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称为“非法兴起”的过程,实际上,不只中国如此,全世界的互联网企业都在不断冲击、挑战既有规则而发展。
那么,如何化解这种冲突?很多学者提倡用敏捷治理的方式去应对,“下手快、力度轻”,通过灵活调整政策,来回应不断变化的现实。这种理论的初衷是建设性的,但现在看来可能还面临着“出手快”“调整难”的问题。“敏捷”的设想虽好,但最终有可能会走向不断“加码”的监管。
我觉得,治不只是一个技“术”的问题,它背后还有一个“道”的问题,这个“道”还是要回到法治轨道上。脱离法治轨道的敏捷治理,不但可能徒劳无功,很可能适得其反。什么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学家富勒曾提出良法八条,作为法治的底线要求。分别是(1)法律一般性原则,即法律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对一般人都适用;(2)法律规则必须公布原则,让人了解、评论;(3)法律非溯及原则,法律只能适用于未来,而非过去;(4)法律明确性原则;(5)法律一致性原则,即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可行性原则,即法律不强人所难;(7)法律稳定性原则,不能频繁地改变法律;(8)政府的行动和法律的一致性原则。
回到今年的一些监管政策调整,我们已经看到一些好的变化,可到底如何让政策的效果更显著?这中间可能还有一个矛盾要解决,就是之前所说的“出手快”“调整难”的问题。如果既有的“硬监管”都还在,那么“软鼓励”“软倡导”的效果就会不够显著。因此,我想未来不但要加快提高政策支持的普惠性、公平性和一致性,还要评估既有监管法律的有效性、合理性,根据新形势、新需求的变化,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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