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接连公告回应:高管离职为正常变动 尚未收取浙江国祥IPO项目承销费
导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0958.SH,03958.HK,下称“东方证券”)10月9日公布的一系列人事变动引起市场高度关注。有投资者将该人事变动与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国祥”)IPO项目暂缓相关联。
10月10日晚间,东方证券连发两则公告进行澄清。一则为《关于媒体传闻的澄清公告》,另一则为《关于投行项目的说明公告》。
10月11日,东方证券A股股价开盘后下行,截至收盘,股价下跌6.51%,至8.76元;港股股价下跌2.82%,至3.79港元。
高管离职为正常变动
首先,关于10月9日公布的一系列人事变动,东方证券在《关于媒体传闻的澄清公告》中称:“2023年10月10日下午,公司注意到有自媒体报道,称国祥IPO风口浪尖之际,公司大批高官突然于10月9日集体离职。”
“公司于10月9日收盘后发布有关公告,涉及四名董事、监事等人员的离职事项,上述人员离职均为正常变动。”东方证券在澄清公告中表示。
10月9日,东方证券公告了包括公司党委书记龚德雄、原党委书记宋雪枫及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两位监事的相关任职情况。此外,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也于当日晚间在微信社交平台宣布离职。
具体来看,东方证券在澄清公告中说明如下:
宋雪枫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经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龚德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张健因工作调动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调任至江苏省分公司,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经公司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公司监事会经审议同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徐永淼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佟洁因到龄退休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经公司股东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公司监事会经审议同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凌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公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辞职,系因个人职业发展规划调整。
尚未收取浙江国祥IPO项目承销费
10月10日,东方证券亦对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下称“东方保荐”)承销保荐的浙江国祥IPO项目发布说明公告。
关于承销费的说明,东方证券表示,本次发行承销费率综合考虑项目周期、工作量、市场类似规模的承销费率,经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承销费率为7.74%。此外,本次发行已经暂缓,保荐机构尚未收取承销费。
公告中说明了东方证券子公司对浙江国祥的相关投资情况。
东方证券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的投资基金东证汉德于2018年10月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从浙江国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祥控股”,系浙江国祥控股股东)、绍兴博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取得了浙江国祥的股份,东证汉德的入股价格系依据浙江国祥彼时外部股权转让的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
公告中还透露:国祥控股借助专业投资机构拓宽对外投资渠道,分别出资东证周德、东证夏德、东证唐德及东证合创,该等行为系国祥控股基于自身资金管理需求的独立投资行为。
东方证券表示,上述相关内容已在浙江国祥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件中说明披露,敬请投资者参阅。公司当前正全力配合做好项目专项核查工作。公司将持续规范运作、合规展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券商人士:该如何定义是否为同一资产
此前,10月7日晚,浙江国祥发布公告称,因有关媒体报道,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决定暂停后续发行工作,待有关事项得到核实与澄清后再继续发行工作。原定于2023年10月9日进行的申购暂缓。
同日晚间,上交所就浙江国祥暂停首次公开发行发布答记者问称,自媒体反映的有关情况,上交所在审核中已予以关注,进行了专门问询。目前,浙江国祥已暂停IPO发行程序。本着对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上交所将针对自媒体反映情况,对浙江国祥开展一次专项核查。
10月9日上午,上交所就浙江国祥暂停IPO发行进行公开回应。针对焦点话题“二次上市”,上交所表示,在前期审核中已关注到浙江国祥相关资产来自原上市公司*ST国祥的情况,并依法依规进行了严格问询把关。经审核,该部分资产的交易发生于2011年、2012年,收购时相关账面资产总额、2022年末相关固定资产净值占浙江国祥现有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15%和0.06%,浙江国祥已由原来的以商用中央空调为主,转为以工业中央空调为主,其业务与产品、技术与研发、人员与销售模式、实控人与管理层等已发生实质改变。同时,浙江国祥销售客户、供应商与*ST国祥基本无重叠。
对于投资者们关心的如何判别“同一资产二次上市”,10月10日,万联证券投资顾问屈放向记者分析表示,首先,如何定义同一资产,即新公司与原有公司相关程度是否高度一致,包括公司资产,股东及高管人员,主要研发团队人员构成,销售产品,销售团队及销售客户群体等。
对于市场对浙江国祥同一资产二次上市的质疑,屈放分析认为,目前公布的公开资料显示,新公司与原有公司在上述各项数据中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认定为同一资产就显得论据不足。
其次,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之前没有明确规定同一资产是否可以二次上市,而根据公开数据,之前已出现多起重新上市的案例,因此从监管角度而言,更多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具备上市资格。
另外,从券商保荐角度看,屈放表示,需要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整体运营的独立性进行判定,是否存在较大程度的关联交易,包括资产赠与,债务重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及生产经营中的购买原材料,产品销售,专利使用等。如果新公司与原有股东或公司存在较大的关联交易,则对公司上市进程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屈放认为,作为监管部门判断一个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标准,需要客观地对公司进行全面的评估,既需要听取市场的广泛意见,也需要独立的专业判断,这样才能更加完善上市流程和完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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