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45万收“利息”130万,还有这样的“好事”?
借出45万元
几年时间收“利息”130万元
借出400万元
每个月按3分利收利息
挪用公款143万余元
用于民间放贷和个人理财
获利7万余元
......
有这样的好事?
近几年,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案例频发。
11月10日晚,四川省纪委监委“廉洁四川”官网播出了《让“隐性腐败”现出原形》,曝光了泸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党支部书记、主任张伟东违纪违法案件。张伟东通过民间借贷等手段变相受贿,严重影响公权力的正确行使。
也是在10日,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二级巡视员王凯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称其“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几天前,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政准,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肖涵等人的案件通报中也指出“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今年以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已有至少24名厅级以上党员干部的贪腐行为和民间借贷有关。
这些人为啥这么喜欢“民间借贷”?
因为他们自以为手段隐蔽,打个借条以给自己心理安慰:“我只是借钱,是合理合法的,和受贿没有关系哦。”用市场行为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
2010年6月,张伟东在担任泸州市财政局资金管理科科长期间,老板熊某某为获得张伟东对其公司在相关业务上的关照,在本来没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主动向张伟东提出借款请求,张伟东明知熊某某没有实际资金需求,还是同意了。
这之后,张伟东三次借给熊某某本金共计45万元。2018年,张伟东看到市财政系统有干部被查处,于是要求熊某某立即退还全部本金,终止借贷关系,至此,熊某某共向他支付利息130余万元。
泸州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指出:张伟东自认为合理的行为,实则是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典型表现。他精心设计的这些行为具有很强的间接性、市场性、隐蔽性、迷惑性,但背后的本质就是他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力搞权力寻租,进行权力变现,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发展环境,损害公平正义。
正常借贷的钱,一块是一块,一万块是一万块,收益由市场决定,有赚也有赔。而这些领导干部表面借出去的是钱,实际借的是权。对方肯出高利息,买的是他们手中的权力,用买来的权赚更多的钱。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无可厚非。但个别党员干部违规进行民间借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搞受贿行贿的,则属于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那么,借钱花样繁多,怎样识别哪些是正常借贷,哪些是受贿?
法律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所以,还真不是打一个借条就能糊弄过去的。
腐败权钱交易的本质不会变,只要紧紧盯住权力,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腐败路径如何精心设计、腐败利益如何腾挪转化,也难逃纪法的天罗地网。所以,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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