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退出清算避坑指南!
私募基金退出清算常见的坑有哪些?投行君今天梳理了下:
第一、退出条件是否成就存在争议。
(1)投资者要求终止合同、退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抗辩称退出条件尚未满足,因双方对退出条件是否成就发生争议而引发纠纷。
(2)投资者认为管理人过错导致投资目的不能实现,以基金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引发“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认定纠纷。
第二、私募基金分期发行退出引发纠纷。
私募基金采用分期募集方式,基金合同包括框架协议与每期投资合同,某一期投资者主张解除私募合同,管理人则以框架协议尚未届满、私募项目尚未到期、每期投资收益损失无法清算为由拒绝,从而引发纠纷。
第三、个别投资者退出引发纠纷。
部分投资者主张退出,管理人以未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同意或未经合伙会议决策程序同意故不得退出为由拒绝,由此引发纠纷。
第四、管理人怠于清算或客观上难以清算引发纠纷。
私募基金投资期限届满,或者触发提前退出情形,但管理人怠于清算,或者因主客观原因导致客观上难以清算。例如,管理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停业、被刑事立案调查、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或者因为基础资产投资周期长、流动性差、变现困难等,致使投资者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具体金额难以确定,引发争议。
第五、优先清算权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
部分投资者依据优先清算权条款要求优先从清算财产中获得清偿,管理人或其他投资者则对优先清算权的效力提出质疑,引发纠纷。
第六、投资者直接向投资标的主张权利引发纠纷。
投资者在管理人怠于向目标公司主张权利时,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为由,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派生诉讼的规定,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投资目标公司,要求弥补投资损失,对原告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发生争议。
关键来了!如何闭坑呢?
用专业的人去解决专业的问题。
柴建刚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长江商学院金融 EMBA 硕士,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班和五道口金融学院科学企业家班进修。
柴建刚律师曾任职于国浩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GuocoLand(China)Ltd董秘及法务总监,曾任九鼎医药团队中钰资本管理合伙人,任深圳高特佳投资集团合伙人等职;长期专注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和救市退市制度研究并主导了爱尔眼科 300015、南京高科 600064、昌红科技 300151等多家上市公司+PE 模式的并购基金。长期专注于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尤其是基金退出环节疑难问题有独到见解和客户较高评价。
其主要业务领域涵盖上市公司破产(司法)重整及救市退市制度研究;基金募投管退中退出环节疑难问题非现金资产分配及股票实物分配研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曾兼职投资信息科技、医药医疗领域多个IPO项目。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律协私募基金专委会秘书长
全国并购公会资深并购交易师
北京股交所基金份额转让交易师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师
奥园美谷000615首席法律顾问
清科投资集团投研院特聘讲师
北京亮马商学院特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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