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名篇,这个案件该怎么判?
文丨张是之
来,一起讨论一下,如果你是法官,这个案件该怎么判?
张三是一家工厂老板,他在一个地方开办工厂已有三十年,这个工厂的生产是有一定的震动和噪音的。
后来工厂附近搬来一个李四,李四是个医生。李四搬来后的八年里,和张三相安无事,算是中国好邻居。
但是后来这个医生要在他自己家院子里开一个诊所,诊所离工厂比较近,这时候他发现张三工厂里的机器发出的噪声和震动,严重影响了他在诊所的工作。
比如他用听诊器检查的时候,就无法准确做出诊断,再比如他发现自己不能在诊所里进行需要思考和集中精力的工作。
李四就和张三商量,让张三停止生产,停止制造震动和噪音。
张三觉得这个要求很无语,当然不会答应,于是李四一纸诉状把张三告到法院。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这是一个真实案件,先别着急往下看,想一想,然后我再给出法官的判决和我的分析。
这个案件引自经济学家科斯那篇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文版收录在《企业、市场与法律》一书中。
为了便于理解,我用张三、李四重新转述了一下案情。
这个案件是「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Sturges v. Bridgman)」,这里我再把科斯介绍案例的原文贴一下:
某糖果制造商(在威格莫尔街)在生产中使用两个研钵和杵(一个在该地已使用了60多年,另一个则使用了26年)。不久,某医生迁居邻近房屋内(在威格莫尔街)。
在头八年,糖果制造商使用的机器并没有对医生造成损害,但此后医生在花园尽头紧挨制造商厨房处造了一间诊所,他发现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发出的噪声和震动使他难以使用他的新诊所,“尤其是噪声妨碍他用听诊器检查病人的肺部疾病。他还发现在此不可能进行任何需要思考和集中精力的工作”。
医生便提出诉讼,要求糖果制造商停止使用机器。法院爽快地发出了医生所要求的禁令。“严格贯彻本判决所依据的原则会给个人带来痛苦,但是,否定该原则甚至将导致更多的个人痛苦,同时对住宅土地的开发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也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科斯两篇最著名的,也是被引用最多的文章,便是这篇《社会成本问题》和另外一篇《企业的性质》。
科斯原创性地提出用「交易费用」来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以及企业扩展的边界问题。
另外一个则是广为流传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有好几个版本。
其中一个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而且产权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不会影响合约的结果。
换句话说,有人认为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而把科斯的思想总结为「科斯定理」的施蒂格勒,他的表述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
介绍一下基本背景,我们来看科斯怎么分析这个案例的。
他首先指出,法院判决确定了医生享有不让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权利,但是他认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讨价还价来改变法院判决的实施效果。
他是这么说的,制造商(张三)可以给医生(李四)一笔钱:
如果制造商支付给医生一笔钱,且其数目大于医生将诊所迁至成本较高或较不方便的地段所带来的损失,或超过医生减少在此地看病所带来的损失,或多于作为一个可能的建议而建造一堵墙以隔开噪声与震动所花的成本,医生也许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允许制造商的机器继续运转。如果制造商付给医生的钱少于他改变在原地的生产方式或停止生产或搬迁他处所需要的费用,制造商也许会愿意这样做。问题的解决实质上依赖于他继续使用机器是否使制造商的收入增加大于给医生带来的收入减少。
另外,科斯还考虑了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法院判决制造商(张三)胜诉,医生(李四)也可以考虑通过给制造商付费来解决:
但现在考虑如果制造商胜诉的话,那么,他将有权继续使用有噪声和震动的机器而不必支付给医生任何赔偿费。于是,情况就要倒过来了:医生将不得不付钱给制造商以求他停止使用机器。如果医生在机器继续使用时减少的收入大于他付给制造商的费用,那么显然在由医生付钱以使制造商停止使用机器方面就大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这就是说,制造商继续使用机器并且向医生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的不利情境(如果医生有权不让制造商使用机器的话),将变为医生想付钱给制造商以促使他不继续使用机器的情境(如果制造商有权使用机器的话)。
最后科斯认为:
此案的基本情况与牛损坏谷物的例子完全一样。在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时,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毫无影响。
我认为,法官的判决和科斯的分析都是有一定瑕疵的。
科斯说的牛损坏谷物的案例,是他论文里的一个思想实验,这个后面有机会再说。
不用什么高深的法律和经济学知识,凭感觉这个判决也是有问题的。
用中国最朴素的智慧都可以明白「先来后到」的道理,张三开工厂几十年,这个案例中的李四搬来之后过了八年才开诊所,凭什么他就有权要求他人停工停产呢?
说的直接一点,你李四在这里作为邻居住了八年,隔壁这么近的一个工厂,生产的时候什么震动、什么噪音,你心里没点数吗?为什么还要把诊所开在这个地方呢?
抛开法律的细枝末节不谈,我们权当李四有权在自己花园里开诊所,但是工厂的震动和噪音情况,他一定是事先知道的。
诊所可以开,但这个时候,李四你不能要求主张受到了人家张三的侵害。
推理极端一点,张三的工厂是个鞭炮厂,经常霹雳啪啦放鞭炮做实验,李四会把诊所地址选在这里吗?
或者更极端一点,这个工厂是个兵工厂,经常咣咣咣做武器实验,李四会把诊所安在这里吗?会去要求索赔或者要求兵工厂停产吗?
当然,李四可能会主张,在这里住的时候没觉得吵,但是我这一开诊所就觉得头晕耳鸣目眩,难受的不行。
很明显,这也是你自己的判断失误,你需要为自己的失误负责,而不是赖人家张三。
张三既不是你搬过来住的时候才开的工厂,也不是你开诊所后才开始的生产,人家在这里生产了几十年了,是你李四后来搬过来的,后来才开诊所的。
这个先来后到的权利问题,界线非常清楚,基本上没有什么模糊地带。
张三不应该对李四做任何赔偿,或者为了李四去停产。李四就应该自己想办法,要么忍,要么滚。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我严重怀疑美国法官的基本常识问题。
再看科斯的分析,很明显,他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计算如何才能使社会利益最大化,或者说社会成本最小化。
在他的计算中,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那么双方就应该好好商量一下,看看怎么办,到底是你给我钱,还是我给你钱。
只要交易费用足够低,这个交易总是能够达成的。
但是,我们同样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出发,尽量减少所谓的「社会成本」,科斯这里忽略的一个问题是,这起案件或者这类案件,最好不要发生才是社会成本最小的办法。
科斯的分析是站在事情已经发生,诊所已经建起来了,好歹双方都应该有个商量的余地。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工厂对诊所确有影响,那么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判,这才是减少错误的「社会成本」的最优解。
无论科斯后面的分析,是张三给李四付费,还是李四给张三付费,恐怕都不如李四选择一个正确的、合适的位置开诊所。
因为从一个宏观角度、上帝视角来看,无论如何这个选址就是有问题、就是错的。
错误的来源就是李四,而不是张三,那么承担这个错误的代价的,自然也应该是李四,不应该是张三。
也就是说,用一个极简的模型来看,张三和李四组成的社会,在成为邻居最初的八年里,是没有出现矛盾,没有什么「社会成本」的。
只是后来,李四在错误的地方开了一个诊所,他认为受到了打扰,这才出现了所谓的「社会成本」问题。
推理极端一点看的更清楚,假如地球上就只有张三和李四两个人,李四可以把诊所开在地球任何一个角落,他还会选择在一个紧挨着张三工厂,有震动、有噪音、有干扰的地方吗?
肯定不会啊。为什么不会?
因为他在真实的世界中,他去其他地方开诊所的成本更高,所以他才选择了自己的花园里。
有没有更安静、更不被打扰的地方?肯定有啊,但是他为什么不选?因为他的成本更高。
看清楚了吧,他的成本更高,所以他把诊所开在自己的花园里,然后认为受到了张三工厂的干扰,诉诸法院,让张三停工,把自己的成本转嫁出去。
这是很明显的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行为,在科斯这里却把它分析成为了一个「社会成本」问题。
让我来说,从来就没有什么「社会成本」,只不过是还没有被分析清楚、界定清楚的私人成本,悄悄披上「社会成本」的外衣,好寻求庇护和管制罢了。科斯举的这个案例就是这样。
这就是我的分析,在看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一书时,临时想到的问题。
我算不上学术中人,懒得去查阅文献了,但是这个分析角度我认为很有价值。
也许有人早已做过类似分析,如果没有人写过类似分析,喜欢的朋友可以拿去发表论文,愿意的话可以注明一下参考思想的出处。
当然,我的分析也未必全对,欢迎留言区讨论交流。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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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Nikolo Balkans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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