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专访15 | 揭秘娱乐圈热搜的“吃瓜法则”—访星娱乐法创始人李振武
分享嘉宾 | 李振武,星娱乐法创始人,娱乐法律师。曾任职于香蕉计划、某中级人民法院和金杜律师事务所
采编|匡美龄,UCLA LL.M.
阿绥,UCB LL.M.
审校|张旭东,UCB LL.M.
编辑 | 吴青,BU LL.M. & 浙大PhD candidate
责编 | 王冰子,烟台大学本科
近日内娱艺人频上热搜,一时“瓜”声四起。作为法律圈内人,如何专业地在“瓜田”里追热搜?本期我们邀请到星娱乐法创始人李振武律师,分享他对当前娱乐行业热点事件的看法,带我们以娱乐法的姿势追热搜。
阅读导引
1. 失德艺人上热搜:律师函不能说发就发,名誉官司不是说打就打
2. 选秀之“鱿鱼游戏”:粉丝的一票或许是被选择的
3. 热搜背后的明星天价合同:流量大终究顶不住剧本硬
4. 娱乐江湖的“法师”经历:不以粉丝心态,以平常心做娱乐圈法律服务
5. 专业“吃瓜”的娱乐法则:深入行业内部,秉持法律本心
Q1:艺人违法、失德新闻频上热搜,大家对于律师函、名誉权诉讼等公关方式已屡见不鲜,但最后求锤得锤被打脸的澄清亦不在少数。您如何看待此类公关方式?
律师不应该就一个人的私人问题发律师函。艺人私生活相关的事情,要判断真假只能听艺人个人的言辞。像同时和多人谈恋爱、家暴这种事情,艺人对身边的人都可能有所隐瞒,更何况在涉及商业利益的情况下无法求证此类事件的真实性。以律师的人格去担保艺人私生活上的事情,完全没有意义。
对于有公信力证明的事情,律师可以发律师函。比如艺人是否有涉毒或其他违法行为,有公安机关作出的证明如尿检结果,是可以确认事情真实性的。此外,如有一些明显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且艺人可以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清白,律师可以视情况发出律师函,但也不能仅听艺人的片面之词。
艺人方名誉权诉讼的胜诉率一般相对较高,造谣者举证责任较重。首先,艺人团队通常有十足的把握才会去做,一旦败诉公众就会觉得这个事情是真的。其次,造谣方承担的证明责任更重,他们需要证明这件事是真的。例如,很多造谣者会通过艺人和其他人拥抱的照片来证明出轨,可是关于照片中人物的关系,就几张拥抱的照片而言,中间存在太多可能性了。如果艺人提起名誉权诉讼,被起诉者就必须拿出类似于“捉奸在床”的证据证明艺人出轨。然而造谣者一般拿不到能达到法律证明力要求的实质性证据,因为其中会涉及到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关联性等问题,所以艺人方的名誉侵权案件胜诉率会相对较高,这是由诉讼中的举证规则决定的。现在也发现很多营销号使用隐晦的表达达到“诽谤”艺人的效果,由于这些表达涉及主观判断,很多时候法院可能并不会认为构成侮辱诽谤,未必构成名誉评价的降低,因此艺人在名誉权诉讼中遇到此类情形往往取得的效果有限。
Q2:现在上热搜事件的艺人不少都是通过选秀出道,粉丝和观众对于选秀节目的游戏规则一直是质疑与好奇并存,您能否分享作为业内人士的一线观察?
很多选秀节目或多或少都会遇到对最后计票排位的质疑,其实想借此平台告诉大家“排名不可能有直接的内幕,这属于舞弊”。比如某个选手本来有多少票,内部突然给增加多少票以实现名次晋升,这种操作在主流选秀节目中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为你们看到的公开的网络投票也好、现场公证也好等等,都是为这个投票计票的公正性做的保障,而且观众也会有自己的评判。对于这种质疑的声音,不需要让人闭嘴,这也是这个行业的魅力所在!
但我认为,选秀节目的结果是可以被选择的。节目的打榜规则、剪辑师的剪辑方向、人员的出场顺序等都会影响观众,这所有呈现出来的都是节目组想让观众看到的,通过剪辑戏份其实是可以预料到节目的走向和选手的最后排名。
【举个例子】比如,想让一个选手最终在C位,可能在第一期节目的时候就会制造他能赢的氛围,让他最开始就得A。为此,节目组会特别安排他的出场顺序。一般来说第一个或者最后一个出来的选手是比较难拿到A的,所以把这个选手安排在中间段,同时在他前面安排一个或一群实力弱一些的,再轮到这个特别炸的选手,评委就会认为:“哇塞,应该给他高评级”,但其实后面肯定有比这个安排好的选手更强的。正因为有了这样的编排,第一个A就会出在这个选手身上。后期节目组会根据观众的反馈调整对他的剪辑方向,录制中特别有梗、能为节目带来收视率的部分就会集中地越来越多放出,这种选择性的播放主要用来帮助这位选手吸粉增加流量。这个就是所谓综艺编剧特别巧妙构思的一个故事线。
整个选秀背后的节目组、经纪公司、投资方等其实都身处商业之中,因此,选秀节目的功能不在于举办一次选拔,资方考虑的是选出的艺人、团体以后有存在的价值且可以回收前期投入成本,所以必须要选出符合公司对市场判断的人。当然也会有意外情况就是,不在这个剧本里面的人被选出来了,但大部分的选秀艺人、成团位,比如说九个可能有六个是平台想要他们出来的。这本身是个商业行为。
Q3:明星艺人的热搜事件之后,还常常引发公众对于艺人高收入、流量当道的热议,您身处行业多年,对此有怎样的体会与理解?
艺人的高收入要从两面看。一方面,不应该限制合同价格,这是市场需求的选择。存在即合理,一方愿买一方愿卖。就艺人值不值这个价格而言,没有评判标准,比如说实物的东西是可以计算成本的,但是很难估算培养一个艺人所需要的成本。比如高颜值、艺人能成长起来、出道,这期间所付出的成本和艺人、公司承担的压力,没有标准可以衡量是否能匹配艺人合同的价格。另一方面,要给予台前和幕后在高收入面前同等重要的地位。最高的收入给台前的人,这导致幕后的人会慢慢想要转到台前,那都没有这些幕后的人了,谁来做这个事情呢?为了整体内容发展的规律性和长久性,势必需要去对这样所谓不公平的现象进行限制。它有点类似于法律上衡平的概念,其实国家是希望有一个平衡度的。艺人走上了这个食物链的顶端,其实是一个畸形的生态。包括所谓的影视行业都变成演员中心制,所有人围着演员走,肯定是不对的。现在限制性政策的出台起到了一个平衡的作用,从长久来看,是会激发创作者的激情和热情的。
就流量而言,流量不一定不好,只是看拥有了影响力之后如何运作影响力的。虽然现在包括电影、影视剧,喜欢用一些流量演员做噱头,但到最后,其核心还是剧本和本身作品够不够好。有这样一个趋势,大家也不再为流量买单了,越来越看重这个作品本身的质量。比如有些德不配位的人,有影响力的时候没有静下来思考能做什么,就直接想要进入到一些别人可能要几年的科班训练才能进入到的演员领域,势必就会让人觉得是凭借先出名,然后再去创造所谓的作品。很多流量艺人得想清楚这个事,然后再去思考自己应该进军哪个领域。
Q4:基于在娱乐行业的法务和律师经历,能否分享您的“追星”体验?
可以接触到明星和艺人的确是很不同寻常的经历,每天做的事情也都和娱乐圈息息相关,不过,我一直秉承着对接触过的艺人或者客户的事情对外守口如瓶,这是很多初入行的新人们要注意的。首先,不用特别卑微的觉得面对的是明星而怎么样;其次,也不用太觉得自己很专业,要去教育对方。就是一个正常的与人沟通的状态就好,应该是双方都很舒服的一个状态。至少我是没有见过所谓的耍大牌的艺人,大部分的艺人其实私下里都很谦卑,他可能比你更谦虚。不能以一个粉丝的心态去做专业的事情,保持平常心也是做娱乐圈法律服务应该有的心态。
Q5:作为法律业内人士(或学过些法律的网友),我们可以如何专业地“吃瓜”?
首先就是要回归法律,任何行业现象的背后一定是可以找到对应的法条、规则,然后就可以通过这套法律规则体系反推行业里对这种现象有什么误解。比如所谓洗稿、抄袭,现在网上很多情况是听着有点像、看着有点像,就扣上抄袭的帽子,但其实“是否构成抄袭”在法律领域是一个专业度很高,需要做专业鉴定和评判的事,甚至需要确定“被抄袭”的对象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因此,作为具有法律背景的我们在关注娱乐圈热点的时候,切忌盲目跟着行业中的一些观点,首先要做的是回到法律人的方法体系中,找出法律要点,然后用行业中可以理解的话提炼出自己的观点讲出来,也可以加个段子。这个过程同时也是在普法。有一句话是:深入行业内部,秉持法律本心。
李振武律师往期采访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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