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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专访13|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罗钧律师谈家族信托

人物专访13|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罗钧律师谈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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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嘉宾 罗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成都市政府高新区法律援助律师,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采编|杨竣名,上海交通大学法本

         金蕾,康奈尔法学院LL.M.

审校|张旭东,UCB  LL.M.

编辑吴青,BU LL.M. & 浙大PhD candidate




阅读导引


一、家族信托很神秘么?

1. 走进信托: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2. 核心目标:活下来!

3. 服务模式:家族身边的忠诚密友与专业律师


二、家族信托可靠吗?

4. 新华信托案:家族信托的困境,还是一场误读?

5. 受托人破产:我的家族信托财产还有人管理吗?


三、家族信托选境内还是境外?

6. 个性配置:境内与离岸信托比较

7. 类型选择:国外的月亮并非更圆

8. 黄金时代:境内业务的井喷前景


四、家族信托律师怎么做?

9. 兼收并蓄:厚积落叶听雨声

10. 守成出新:一场低调的修行

11. 工作日常:跳出标准化的单一角色


附录 名词祛魅:家族信托VS传统理财产品、保险产品和家族办公室





1

Part.1

家族信托很神秘么?

从洛克菲勒家族六代帝国到政治世家肯尼迪家族,再到龙湖集团蔡奎,家族信托的影子随处可见。大众对这一名词并不陌生,但其秘辛鲜少走入大众的视野。


1. 走进信托: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罗钧:家族信托可谓包罗万象——老乡别走,这不是我个人在为家族信托夸海口——就家族信托的内涵而言,哈佛大学法学院的Austine Wakeman Scott教授形容:“信托的应用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就家族信托的外延而言,巴黎大律师协会(Avocats á la Cour de Paris)的Pierre Lepaulle博士形容:“信托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守护天使。它不动声色地从摇篮到坟墓,终身相伴。”


家族信托的基本结构如我画的下图所示,信托资产由信托设立人(Trustor/Trust Settler)托付给受托人(Trustee),而受托人为了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利益并忠于信托契约的安排(即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独立进行信托资产的打理。此外,信托保护人(Trust Protector,中国信托法叫“信托监察人”)是独立于前述信托当事人之外的非必备、可选的角色和职责设置,我曾发表文章《财富传承——家族信托监察人的构建和选任》,感兴趣的朋友可在《北大法宝》上查阅,在此不赘述。


如果举一个宽泛的例子,在英格兰的一位公民,他/她可能在幼年时用到父母和祖父母的遗嘱信托,在学校、教会和文娱设施时用到慈善信托,在投资时用到地产信托和商业信托,在养老时用到养老金信托和下一代信托——这还仅仅是不含特殊情况的常规操作。我曾就读的英国牛津大学,我上课常去的St. Annes College和住宿的Somerville College能持续运行近两百年,背后也是实打实的信托在维系。


如果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我可以给出下图,一份脱敏后的普通传承信托,供各位一窥究竟。在这个架构中,如果我们充分了解《民法典》继承编及司法解释对遗嘱、遗嘱信托、遗赠扶养协议等普通传承工具要达到定制化和灵活化目标的相关限制,以及实践中多少家庭、家族因为缺乏长效传承执行保障而遭受的损失,我们就会明白这些设计能够达成的效果殊为不易。


2. 实务经验中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核心需求和目的是什么?


罗钧:这个问题的真实答案会令你咋舌——活下来。没错,“活下来”就是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核心需求和根本目的。


“活下来”三个字放在家族传承视角下,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我曾参编瑞士圣加仑大学Thomas Zellweger教授的书籍《家族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翻译和校对工作,后于2021年在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在该书中,有明确的统计数据显示,“富不过三代”这句老话得到了数据验证:30%的企业能在第二代接班中存活下来,12%的企业能在第三代接班中存活下来,而只有3%的企业能在第三代之后存活下来。这对于家族企业而言,是触目惊心的数据,更是摧毁财富的头号黑天鹅。


为此,不少家族客户会以家族信托作为一种工具,嵌入二代培养、传承保障的目标和功能,我们也为家族客户提供过一些家族信托与二代培养和接班相关的设计方案,例如下图所示。


不仅如此,让我们把格局打得更开一些:家族“活下来”,与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也密不可分——很多人会拍脑袋地认为,“家族”是一个过时的概念、一帮腐朽的群体、甚至浮现出一些富二代败家子形象,然而事实恰恰相反——一方面,84.5%的私营企业是家族企业:家族企业不仅不是老旧的过去式,反而是最广大的企业群体、最主要的经济增长生力军、社会稳定的基石,同时较为单一的治理结构也更容易遭受风险;另一方面,30%的上市公司仍由家族控制:即使在股份分散的资本市场,通过少数股东表决权控制、董事会席位控制、股权质押等方式,家族仍能实际控制上市后的公共公司。可见,家族信托捍卫家族活下来,这不仅是一种私德事业,也是捍卫我国基业长青的公德事业。


我之所以要在“活下来”这个回答中进一步延伸,去强调家族信托的公共意义,还在于如今世界范围内已经展开了国家间的家族信托制度竞争,事关巨额民间财富的流向问题。例如,新加坡在2019年新设立了经济发展局(EDB)家族企业司,专职服务来自全球顶尖企业家族在新加坡设立家族信托,并给予各项优惠政策。为此,我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任职期间,接受了中央统战部四局(主管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部门)的委托,进行《建立家族信托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这就是我国也在积极加入家族信托设立国之间竞争的体现。


3. 家族信托领域的工作内容和服务模式是怎样的?


罗钧:为家族客户服务的第一素养就是保密。一个真正的家族办公室或家族信托管理团队,从来不会招聘实习生,因为实习生的保密义务和保密意识没有正式员工那么强,客户的费用也是要花在刀刃上、聘请专业人士亲自服务并严格保密的。因此,我也极少跟他人谈论家办和家族信托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服务模式。


脱敏而言,由于家族信托涉及面众多,又属于高度定制化的内容,所以我只能略举几例,以供参考。要特别指出的是,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服务模式取决于家族信托的受托机构、管理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客户预算。“一分钱,一分货”这个道理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应该铭记,否则都不会有好果子吃。


其一,KYC(Know Your Client)。我们有一份为家族客户量身定做的详尽的KYC清单,远甚于并购项目的DD(尽调)清单,需要与客户反复沟通、确认、琢磨。这一步不仅是为了Know Your Client,也是挖掘需求和加深互信的过程。须知,家族业务关涉家族内部的诸多隐私乃至陈年秘辛,你想要做成家族业务,你需要具备的信任度不仅要远超金融机构的承揽人员,甚至还要超出家族企业常年顾问律师的信任度。


我们担任过一些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但并不是每个客户对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的信任都可以转化为对家族律师的那种信任,很多时候这两者其实毫无关联,连企业的法务总监都对于老板的家族内部事务知之甚少。试想,我曾对接的一家民营企业老总,他跟前妻所生的女儿现任家族企业副董事长,他跟现任妻子所生儿子现任集团总裁,而他实际上想让谁接班,二代们各自心里在想什么,凭什么放心地跟你坦白?那么如何达成家族层面的信任呢?既要靠精深的专业能力,也要靠“玩”:你不仅是客户的家族律师,也要是客户的私人银行家式的密友;家族不仅信赖你的专业,也要认可你的人品。如果做不到,那么这一行的获客将难如登天。


其二,信托资产的尽调与审计。家族信托对于债务隔离的护盾作用并非无条件的。在英美法系的语境中,信托财产之所以可以隔离信托设立人的债务,是因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拥有Legal Title(普通法项下的权益)、由受益人拥有Equitable Title(衡平法项下的权益),因而整个Ownership(所有权)不再属于信托设立人,也就不会被信托设立人的债权人进行追索。在大陆法系和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法系的语境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直接规定在成文法规之中,即中国《信托法》第十五条。但是,在设立信托之前,要将“不存在权利负担的干净家族资产”转入信托受托财产之中,才能起到债务隔离、资产独立的效果。否则,如果某一笔财产在装入信托之时存在权利负担、有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即使这笔财产被装入了信托受托财产中,根据中国《信托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日后也可能被债权人诉至法院、申请撤销信托。因此,设立真正有效的家族信托之前,要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拟设立信托的财产的尽调和审计(确保装入信托时是干净、无权利负担的资产)以及家族财富的通盘规划


其三,起草和出具《信托控制权报告》。除了上述情况会导致信托被“击穿”之外,自益信托,因信托委托人自己是信托的受益人,从而也无法起到债务隔离的法律效果,将导致信托财产作为债务隔离的“护盾”被“击穿”。在关乎家族信托债务隔离击穿认定的标准时,自益信托还应做进一步延伸解释——即使信托委托人自己并不在明面上自己担任信托的受益人,但如果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为自己保留了大量控制权,例如有权随意更换受托人、有权随意更换受益人,甚至有权撤销信托,那么依然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具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而击穿该信托对债务的隔离效果。在法律实务操作中,对于设立家族信托的当事人,我总是建议严格拟定信托文件条款,并由律所盖章出具《家族信托控制权报告》,以最大限度避免家族信托资产日后被击穿的法律风险。至于信托条款的起草技巧与控制权报告的出具形式,我们有形成一套自己的规范,但本质上都是非标业务,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当然,以上三个例子只是家族信托财富通盘规划的其中部分环节,相当于一个系统级解决方案的一些枝蔓。其他环节,例如下图所示的家族信托“压力测试”,我们会进行信托现金流分析与受益条款调整,甚至满足类似于“永续”传承安排所需的数代人的现金流,但事关know-how,不便多说。



2

Part.2

家族信托可靠吗?

银保监会近日同意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部分非业内人士可能会对家族信托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产生担忧。


4. 您认为新华信托案是否反映出家族信托的困境与挑战?


罗钧:“信托业”这个概念在中国非常tricky。我理解你所指的“信托业”是传统的持牌信托公司通道业务。这种业态,曾经在银保监会不再发放信托牌照后,68家持牌信托机构日子过得很舒服;但《资管新规》和《九民纪要》施行以来,加之经济趋势的变化,它们彼此之间自然要进入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所以我看待这件事是新华信托个体面临困境和挑战且无法克服,而不是给行业层面扣上帽子,没有必要。往前追溯,安信信托、四川信托、中融信托等信托公司的产品也都出现过暴雷的事件,持牌信托公司作为资管架构通道,底层资产标的天差地别,万事万物都有成有败,投资者追求高收益的情况下有一些产品暴雷不足为奇,全部兑现了才奇怪,反倒要问问是不是庞氏骗局了。


对于真正的家族信托而言——我为什么多次强调“真正的”家族信托,是因为普通信托公司发行的标准化“家族信托”产品并不是我所指的家族信托,那本质上仍然只是一种高门槛、低事务性、低定制化的理财产品而已——并不会受到消极影响。相反,真正的家族信托由于充分进行高级定制设计、法律风险排除,在现在这个打破刚兑的时代更能体现出独特的价值和安全性。关于中国本土家族信托,我曾给出三方面的标准定义,以及四方面的障碍分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家族办公室》2019年6月刊查阅我的文章:《困兽突围:本土家族信托的法律破局》。


5. 受托人破产是否影响家族信托的效力,是否意味着家族信托财产无人管理?


罗钧:对于打着“家族信托”幌子的标准化产品,会有较为严重的影响;对于定制化的家族信托,几乎没有任何影响。这是因为真正的家族信托的条款和执行都是高度定制化的,在出现受托机构破产等情形时,我们可以通过Anti-Bartlett Clause(解权条款)将家族信托的托管权限交由家族办公室、家族信托保护人或者受益人等提前安排好的主体进行管理或移转决策。由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有财产相区别(例如中国《信托法》第十六条),因此受托人自身资信状况的好坏并不影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如果受托人侵吞或破产清算时误用了信托财产,家族信托律师亦将立即进行司法起诉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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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家族信托选境内还是境外?

在资本市场中,境外家族信托股权架构IPO的案例并不少见,例如深信服、三生国健、芯原股份等。通过设立BVI等架构,境外信托似乎更复杂,也更全面。


6. 境内家族信托在应用上和境外家族信托(离岸信托)有何差异?


罗钧:在成本方面、受托财产类型方面、适用法规和部分事务性效果实现方面、争议解决方面、资产收益率等方面,都有差异。在这种宽泛的语境下,由于家族信托是高度定制化的产品,无法谈境内外孰优孰劣。例如,对于主要资产在境内的家族而言,争议解决的实现效果自然是境内家族信托更便捷。再如,对于想要进行全球资产配置和国际身份规划的家族而言,英联邦、美国、部分离岸群岛显然是首选。还有一些家族可能有特殊的事务安排,涉及具体jurisdiction的applicable law是否允许,也就是准据法选择问题,这方面不便多说。


7. 高净值人群选择境内或境外家族信托的主要考量是什么?


罗钧:如前述,主要资产在境内的家族,出于成本控制和司法便捷考虑,首选境内家族信托。如今,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是基本健全的,对于正当的家族财富的保障和传承是完全能够实现的。

关于境外信托,可以分为离岸信托和其他信托,实际上其他信托,包括美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国的信托,主要规则也在向热门离岸群岛靠拢。倾向于境外信托的家族客户,一般都伴随着国际身份规划和国际税收筹划。国际身份规划的对象一般是家族后代,往往还伴随着留学、置业等次级规划,也可能是直接入籍,下图就是我们曾经手的某家族客户塞浦路斯入籍方案的节选。


而利用境外信托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需求,往往来源于全球资产配置。须知,国际税筹本身也会触发不菲的费用成本,所以基本上是信托资产规模在人民币十亿元以上级别的家族信托才会用到,否则并不经济。


还有一些特殊的事务性考量因素,也会导致家族客户倾向于境外信托。出于保密等原因,不方便在公开访谈中回答。


8. 目前法律框架下境内家族信托发展的工作前景如何?


罗钧:目前法律框架下,最大的问题还是在于本土家族信托非现金资产的双重征税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我在《税务研究》(CSSCI)上发表的《我国民事信托税负问题:法学视角的分析与应对》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解析,在此不赘述。这一问题导致我国目前的家族信托受托资产还是以现金为主,另外我们实践中也能够将上市公司股份、房产等放入家族信托中,但由于进行了一些法律架构搭设,导致成本升高,取决于客户对信托事务效果的追求是否胜过经济因素。


但长远来说,我个人是看好家族信托作为行业、作为职业的发展前景的。中国基本上是没有“老钱”(Old Money)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一系列历史事件后,直至改革开放开始,民间财富迅猛积累,至今也才40余年。假设“创一代”在1978年即开始创业,假设当时30岁,那么如今年过七旬,正是家族内部交接班的时候。可见,未来十年,中国的家族逐渐形成、Old Money逐渐形成、世代交班的数量和专业服务需求势必爆发。


或许你会说,这也是阶层固化、社会内卷的时代背景缩影。这样说也对,但没有意义。我们能做的,只是顺势而为。上海有句老话叫“螺蛳壳里做道场”,就是这个意思。



4

Part.4

家族信托律师怎么做?

罗律师在顶尖律所、知名机构都曾任职,并在外商投资、私募基金与投融资、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领域都有广泛涉猎。


9. 您认为之前的从业经历对目前的职业有哪些方面的帮助?


罗钧:经过了上述问答,相信你对于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有了稍微更立体的认知,那么也就不难理解,家族信托和家族办公室是包罗万象的。我在律所的并购组锻炼了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设计等方面的基本功,在私募基金的法务部积累了募、投、管、退的全流程实操经验(家族信托本质上也是一种信托型基金),在五道口深研了家族相关金融法律问题,这些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履历和能力,恰恰是家族信托和家族办公室的法律条线必备的沉淀


10. 如果希望日后从事家族信托领域,从业者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特质、哪些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罗钧:家族信托的服务方是乙方,而且是专业性极强的乙方。专业知识和能力方面,我认为最好是专业机构出身,投行、律所、会计所、咨询公司为宜。当然,这并不代表别的专业就不能做这一行。我敬畏和熟稔法律规则,但从不喜欢那些在行业成见方面循规蹈矩的做法


关于特质,我认为与超高净值家族打交道的专业人士并不需要十分外放的性格,相反,低调、诚恳、务实,是我认为最好的品质,也是在经济社会中摸爬滚打的人们最不容易坚持的品质


11. 您刚才提到“玩”这个关键字,在家族信托领域中,律师的工作日常是怎样的?扮演了什么角色?


罗钧:先回答“角色”这个问题。如果你要成为一个真正产生大价值的、独当一面的家族领域律师,一定不只是Legal Counsel(法律顾问),而是General Counsel(总顾问)。对于付出高额费用的超高净值家族,他们不会、也不需要去考虑哪些问题属于法律问题,哪些问题属于其他领域的问题,他们只需要指出问题、提出诉求(甚至部分时候,诉求方式也是由你反过来主动为家族客户提供)。无论身处家族办公室或是家族信托的管理团队,你都是“大管家”、“总承包”的角色,你可以向下“分包”细分领域的角色并进行总设计、总监督、总负责,最终仍然是以一个完整的成果包交付给家族客户,以解决高度定制化的需求问题。因此,当你要从事真正的家族信托业务时,不存在单一的角色


再回答“日常”这个问题。前面提到的信托资产尽调和信托控制权报告,以及再之前提到的信托保护人/监察人,都是家族信托律师的典型工作内容。除此之外,基金设立、募集备案、兼并收购、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等也是较为常见的法律工作内容。不过这些泛泛而谈没有太大的意义。告诉你一件或许显得有些残忍的事实:如果你的工作有“日常”的routine,那么你多半还处在打工的阶段。对于绝大多数业务领域而言,如果你想要成为Equity Partner级别的人物,你每天所面对和进行的一定不是一种标准化的“日常”,而一定是“非标”的


例如,你今天早上可能压根不会出门,一盘早点、一杯果汁,宅家远程与离岸机构沟通(如果要日常“按时上班”,那么你的通勤时间反而会影响跟海外时区的对接),再发布公众号推送;到了十点半,你才动身出发,然而跳过律所直接到了贸仲参加庭前会议,中午跟当事人餐叙、与律师同事分配接下来的步骤(永远不要在承做层面单打独斗,学会分润、学会分事);随后,你到了一家下午茶的场馆,跟一些朋友(他们可能成为你的家族客户或者合作伙伴,也可能不会;但如果你没有给自己留下这种时间余地,就绝无可能)喝茶、聊天,聊的内容除非被特别问起,往往跟信托、法律无关(这些多无聊呀~~聊这些你会没朋友的),就这样“玩”到下午三四点,你可能才再次动身,去拜访一个约好的机构,抑或是去参加一个受邀的会议;晚上,有时候你确需伏案加班做paperwork,但不应是常态,运动、购物、休闲、聚会才是你更应该去做的……这样的一天,你可能会觉得“离经叛道”,甚至沾不到律所办公桌的边,但这对我来说才是有想象空间、有可能性、有人性的“日常”



附录


名词祛魅

家族信托与传统的理财产品、保险产品、家族办公室有何区别?


罗钧:我认为“理财产品”、“保险产品”、“家族办公室”与家族信托这四者彼此都不是同一个维度的概念


首先,“理财”是一种面向C端客户的称谓,本质上是“资管”的含义,而我认为一切资管产品的本质法律结构都是信托——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的信托法教授王涌老师的观点:“回归信托、以信托法作为大资管上位法”。可见,“理财”“资管”是信托的一种常见的外在表现形式概念,而不是对比概念。


其次,家族办公室是一种组织机构概念,我以下表来说明家族办公室的常见职责设置情况。当然,家族办公室的设置是高度定制化、个性化的,下表仅供读者们参考、便于理解。关于家族办公室,我曾访谈了新加坡金管局的家族办公室监管官员,并发表了《全球视野下家族办公室的监管解析》这份研究报告,对家族办公室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的官方网站上下载阅读。

通过上表不难发现,家族信托作为一种定制化产品、附带受托和监察团队,在实践中往往与家族办公室是紧密绑定的。家族办公室与家族信托,如同一个蚁穴里面的一个核心工蚁运作群。


例如,我所在的成都,便有龙湖集团蔡奎先生的家族办公室“佳辰资本”(Junson Capital),而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作为受托人托管佳辰资本位于BVI(英属维京群岛)的蔡氏家族信托Silver Land (BVI),间接持有Junson Development (BVI),后者持有龙湖集团股票;佳辰资本的CEO刘江威先生则实际管理佳辰的投资行为。顺便一提,佳辰楼下的象南里很不错,我时而去那里喝茶,整体风格和氛围让我回想起上海的新天地。


最后,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兼具功能性(例如补充医疗险、重疾险)、事务性(例如意外险、寿险、股东互保、教育和养老险种)和投资性(例如年金险)的低风险资产配置,是“理财”“资管”的一种,也可以是家族信托受托财产的其中之一,当然也是家族办公室的管理资产配置标的之一。保险如今也已不再是饱受偏见的“传销”,而是一种必备的资产配置。下图便是实务中一位家族信托客户的保险资产配置的建议方案(脱敏版本),越是高净值的家族客户,越能平和客观地重视保险配置的功能和特点。


此外,保险金信托也是近来新兴的一种信托模式,我曾在调研中信信托总部后在《保险研究》(CSSCI)上发表了《论保险金信托监察人制度的构建》一文,该文章的一作是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先生。我在日常工作中也与包括中国太平人寿、明亚保险经纪、bd保单管理专家等保持着长期合作。



人物介绍


罗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成都市政府高新法律援助律师,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先后就职于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公司证券部、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并购与私募基金组、SBI(原SoftBank Investment/软银投资)一级市场风投基金,曾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专员。


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报告库、《税务研究》(CSSCI核心期刊)、《保险研究》(CSSCI核心期刊)、《中国金融》(北大核心期刊)、《法制与社会》、《财富管理》、《法制博览》、《北大法宝》、Trust Quarterly Review(英国《信托评论季刊》)、LexisNexis(《律商联讯》)、China Legal Review(《中国法律透视》)等署名发表多篇论文。其独著《财富管理“法宝”——100个财富管理法律问答》于2022年8月在四川民族出版社出版。


在国内,先后就读同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宝钢教育奖、法学院院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在国外,先后留学悉尼大学法学院和牛津大学法律系,获Distinction荣誉成绩,并完成了伦敦政治经济学院MBA核心课程。


注:欢迎在评论区向嘉宾提问


往期回顾:

人物专访1|我在Law Review收获了什么?-公司法总&斯坦福编辑

人物专访2|我在Law Review收获了什么?- 美国律师&加州法评编辑

人物专访3|我在Law Journal收获了什么?-高校教师&纽约大学期刊编辑

人物专访4|从华尔街到康奈尔,Whitehead教授谈职业规划

人物专访5|访加州伯克利名师Fernholz暨新书发布资讯(附视频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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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专访10|法律写作的四重指引——访《法律人思维与写作》作者

人物专访11|从华尔街到康奈尔,Whitehead教授谈法律研究

人物专访12|数字货币法律赛道与青年律师的专业化-对话《数字货币与法》作者刘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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