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为啥这么难读,是不是律师界的阴谋?丨搞笑诺奖
第32个第一届搞笑诺贝尔奖,今天隆重开奖啦!果壳第一时间带来了颁奖回顾和解读。
你正在阅读的这篇文章,是对本届文学奖研究的介绍。
如果想看今年所有奖项的总结,请戳这里:2022搞笑诺奖合集。
合同就像戏法,你明明能看清起草者写下的每一个字,可最后连起来的那堆句子依然会让你陷入迷惑的深渊。
为什么合同条款文书,所有跟法条规定沾边的东西都那么难读?今年搞笑诺奖的文学奖就颁给了用尽全力想要读懂合同的研究者们,他们发现了其中的奥秘。
发表这篇研究的期刊《认知》(cognition)是挺好的刊,所以即使是专家,只要不是法律领域的专家,大概都很烦合同文书吧(不排除法律专家也嫌弃它的可能性哈_(:з」∠)_
分析包含1000万个单词的英文语料库后,研究者发现法律合同的“问题”有:过多使用从句,过多使用被动语态,不恰当运用大写(这个中文没有),以及用词不当(这个中文很多)等[1]。
过多使用从句,句子难读
一个句子的复杂度可以用它嵌入(embedding)了多少成分来衡量,就好像“我知道你知道我知道”这种句子,就能无限嵌套下去,真正理解多层嵌套句子的含义并不容易。
在法律文书中,写作糟糕,搞长从句/长定语,甚至故意为难读者搞多层嵌套的例子并不少,比如下面这一大段:
如您依据淘宝平台规则使用淘宝平台的争议调处服务,则表示您认可并愿意履行淘宝平台的客服或大众评审员(调处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根据其所了解到的争议事实并依据淘宝平台规则所作出的调处决定(包括调整相关订单的交易状态、判定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等)
简化后的版本是:“如您依据规则使用调处服务,则表示您认可并愿意履行调处决定”,其实也不难理解,原句子的理解难度完全在于那一大堆的附件条件。
编辑入职的前5个第一课中,一定有一项是多用短句,比如上面的句子,可以尝试写成:
依据本平台规则,如您使用本平台的争议调处服务,则表示您认可并愿意履行调处方所作出的调处决定。调处方包括客服或大众评审员,将作为独立第三方,根据其了解到的争议事实做出调处决定,包括且不限于调整相关订单的交易状态、判定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等。
法律逻辑还得再找律师朋友讨论讨论是否合适,但往这个方向努努力,合同应该能好读很多_(:з」∠)_
过多被动语态,句子生硬
根据研究者统计,英文法律文书中使用“by”的被动语态句占了14.1%,而标准英语中这一比例仅为2.3%,差不多是6倍。
不同文章里被动语态句子的百分比,绿条是法律文书,往右依此是论文、博客、小说、杂志、报纸、演讲、电视电影、网站与华盛顿邮报
在语言学大师史蒂芬·平克的《风格感觉》一书中,专门列出了一个小节来讲,误用被动语态会让文章大大变坏[2]。
被动语态能在各种语言中普遍存在,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天然地更注意句子主语指称的对象,所以如果需要让人注意被做某事的某人,一定得用到被动语态。
但语态不能乱用。不从读者角度思考,乱用语态就会让读者的注意力被句子扯来扯去,让读者迷糊。
比如“看到那个提着购物袋的女士没有?一个小丑正在被她用西葫芦打。” 是反直觉的,因为人们期望看到的应该是“看到那个提着购物袋的女士没有?她在用西葫芦打一个小丑。”
可惜,法律文书中的大部分被动语态不是为了达成特殊的写作目的而被使用的,准确地说,写它的人啥也没想,只图省事:“作者知道故事的结尾,就把结果直接描述出来(某事被做了)。”[2]
好消息是,中文合同中直接使用“被”的句子并不多,坏消息是,作者心不在焉的情况同样常见,这反映在“进行”的滥用上。
进行这个词很好用的,因为它不用考虑主谓宾的位置,不用根据不同的动名搭配选择不同的结构,不同词组用“A进行B”一套,就能生成一个还能看得过去的句子。就像用勾芡调味一样,不用考虑食材和调料的特性也不用考虑火候,用万能手法把芡一勾,就完事啦。
但勾芡吃多了腻,“进行”用多了也会让句子失去风味,“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在消极写作上与被动语态不分伯仲,远没有“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披露信息”读起来顺畅。
用词不当,读者成了睁眼文盲
法律文书是罕见词的重灾区,毕竟很多词语就是为合同而生的,离开合同它们就是离了水的鱼,在充斥着常用语的空气中活不过三秒。
在文献中,用词不当有两种,一种是使用日常生活中很少出现的词语,一种是本可以用更容易懂的词,却非得用术语。
前者就是指一些拗口的法律术语,比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救济途径”、“法律主体”等,是高度抽象概括的词,确实不太好找到代替,而后者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过户”这种同义词,第一个词看上去比第二个词专业不少。
专业性是律师行业存在的基石,语言则是保卫它的坚墙 —— 不,不止是律师,绝大部分行业都需要用术语来维护自己吃饭的本钱。
但,坚墙或许能下降一点。在不必要的专业性被抹去后,法律依然很重要,律师依然很重要啊。
希望有朝一日,“如果买方违约而卖方通过律师启动收款程序,则买方应付律师费”这种故意让人看不懂的话,都能变成“如果买方付款延迟,则卖方可以:1. 雇律师来收款。2.要求买方付律师费”这种简洁明了的句子吧!
参考文献
作者:苏七年
编辑:游识猷
题图:图虫创意
一个AI
看不懂的合同,也可能是某些人类故意埋下的陷阱呢……
本文来自果壳,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如有需要请联系[email protected]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