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市与依情治市
因为《繁花》的热播,让不少股民特别是老股民又回忆起上世纪90年代的峥嵘岁月。笔者是一位在资本市场服务了20多年的从业者,深感“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必须真正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
这里从证券市场的治理和监管角度提供一些思考,不一定对,抛砖引玉!
先讲几个真事。因本文不是就事论事,故隐去具体事件主体的名字。
第一件事,大概一年多前,某科创板上市公司F需要公告一则激励型员工持股方案,即将回购库存的股票按照优惠(低于市价)的价格授予员工。当然不是免费午餐和无风险套利,而是有员工服务期和业绩考核条件的。
这类方案既符合相关公开的法律法规,也已经有数十例先前实践的案例,按理说企业正常行使公司治理流程(董事会决议)并公告(信息披露)即可。这也是真正的注册制的基本理念和规则:公司自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但是,大家行走江湖,也知道一些“潜规则”,在目前并不完全成熟的市场经济阶段,“人治”事实上还存在于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于是,“懂事”的企业还是与交易所一线监管人员进行了电话联系和探讨(体制内把这类行为称为“预沟通”),并且得到了肯定的回答:事情合法合规、且有先例,正常公告即可。
于是,上市公司就召开了董事会,通过了议案,并予以了公告。
上市公告发布后,不知是因为这家上市公司过于知名,容易引发关注,还是这家公司得罪了“法披媒体”,这条公告当晚被一两家“媒体”扣上了“利益输送”“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听起来很吓人的帽子,不过这些观点也没有引起太大反响,比如并没有成为“微博热搜”。
但是,次日早上一上班,之前同意上市公司发公告的年轻的监管人员打电话给企业,要求修改方案,理由是“领导看到舆情了,不同意这个方案”。
这样一来,搞得企业就很尴尬,左右为难:一方面,如果修改方案,就要重新公告,显得公司做事不严谨(尽管修改方案是法律允许的),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如机构投资者会怀疑企业管理层做事的严谨性);另一方面,激励事项还有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方——企业内部主体——一批重要的关键骨干,如果改方案,等于之前公司对员工的优惠承诺,就要减少力度了,这些关键骨干也会怀疑公司的诚意(当然可以解释说是监管方不允许过高的优惠折扣,尽管没有任何法律和书面文件这么要求,都是口头要求的),觉得公司出尔反尔。这会打击公司在骨干员工面前的诚信度。
最后企业妥协,老老实实按照监管的口头“窗口指导”改了方案。
媒体有报道和监督的权利,监管方关注舆情也没有错,但不该陷入“舆情治市”,因为我们的舆论大多“只看到贼吃肉”(激励),没有看到“贼挨揍”(对应的约束机制及考核条件),且有些媒体和KOL为了吸引眼球,换取流量(最终可能也是可变现的利益),往往喜欢以偏概全,断章取义,放大某个角度的事实,再添加情绪化的渲染,添油加醋,这种“舆情”是不该迎合的。
第二件事,就发生在一个月前,同样是一家上市公司与某交易所监管打交道的事。
就这件事本身来说,按照国家(公共)明文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个体)的章程、公告过的议案(都是有法律契约的约束规则),本来很简单。但是,因为没有先例,且又涉及企业内部员工的利益,一线监管人员不允许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请我了解一下情况,我利用私人关系向一线监管的上层领导询问:为啥人家合法合规的事不给办手续?领导无奈地回答:这件事可能引发舆情。
这个回答把我“怼”得哑口无言,只能表示“理解”。
我想起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所谓“八分钱邮票诬告”,可以把一个国企干部的前程给阻拦了;现在网络社会,随便给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扣帽子(而且一般都是挑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这顶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万金油帽子,这样比较吸引眼球,挑唆民愤),就可以毁了企业的某个行为,如IPO、并购、减持、激励……。
有没有媒体监督导致企业IPO失败的,有!我们必须承认,负责、客观、理性、全面的媒体监督,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监管的空白,但是,现在有一种趋势:唯舆情论!这是必须警惕的。如果一有舆情就不敢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断,这有可能走向懒政和无为。
笔者在市场一线从业20多年,日常工作中长期与各类证券市场主体及监管机关打交道。最近几年,明显感觉监管尺度的多变(民营企业最怕政策不稳定)和不可预测,同时也感到社会舆论对监管态度的影响日益加大,已经到了“过度”的情形。
司法界有个规矩:舆论不能干预司法。我举个简单例子:某村里一个年轻小伙,一怒之下把村里恶霸给杀了,法院要判决之前,村民们集体请愿,希望法院对他高抬贵手、手下留情。一个严格执法的法院会出于情感而对这个“杀人犯”放水吗?
显然是不应该和不会的。
上市审批(不管是不是叫“注册”这个名字)、上市后的日常监管,按理说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但是,现在日益受到噪音型舆情的干扰。其实,我也很理解目前监管人员的无奈,没有一个宽松、有度、讲专业的舆论环境,他们的工作氛围不可能不紧张和手足无措。
在今天的证券市场中,如果有“舆情”说某个上市、拟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这种“媒体审判”就很可能影响到监管行为,使监管缺乏独立性、专业性和法治精神,反而被非专业的噪音带着走。而发出这种噪音的所谓KOL(意见领袖),上嘴唇对下嘴唇,吐吐唾沫,扣扣帽子,就能“毁掉”一家企业的战略决策,也不用负任何责任。甚至,有些自媒体(包括部分持牌媒体)就是靠这种“有偿沉默”“新闻敲诈”的盈利模式而存在的。
尽管2012~2013年前后,《财新》杂志专门揭露过“有偿沉默”现象,2014年国家司法部门也曾打击过这类行为,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种现象并没有偃旗息鼓,近年来大有复燃日炽之势,再加上有一定的所谓“民意”基础(其实某些“民意”已经走向“民粹”,以简单极端的立场主导基于事实和法律法规的客观判断),弄得无论企业还是监管方都只能退避三舍。
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政府监管部门一定是依法行事。这个“依法”是辩证和公平的,表现为:
——尊重和保护合法的财富权益。既包括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中小投资人、机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包括大股东(创业者、企业家)、早期股权投资人、上市公司内部员工和关键管理、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履行了法律审批程序、信息披露程序后,大小非(注:公司大股东持有非流通的俗称)有减持获得流动性的权益。如果只鼓励VC/PE机构“投早投小”,但是到了上市后,又不允许减持(或百般“刁难”变相限制);鼓励民营企业家创业,但是又不允许上市完成限售期后的合理合法减持变现,那么,这些所谓“维稳”措施会传导到创业创新领域,最终破坏全社会财富创造的积极性。
在没有法定证据证明企业家的财富是非法的情况下,就应该认可其财富的正当性、合法性,是通过辛勤劳动(苦劳)、承担风险、创造性劳动等得来的,他们的财富要得到尊重。
不能说个人散户的一万、两万元权益要尊重,创业者、企业家的十亿、八亿元财富就可以不尊重。如果社会形成了这种文化,不可能有正常发育的资本市场,最终也会伤及创业、创新、创富的根本机制和保障。
我们必须认识到,正是因为创业创新和勇于冒风险的企业家,才有了财富创造的“1”,后面的就业、税收等,都是一个个的“0”。有了企业家带领的优秀企业,中国经济才能长治久安,伟大复兴才不是空洞的,而是有坚实支撑的。
——法治的另一个表现是稳定、可预期,不能天天变。“窗口指导”是西方市场经济社会的一种非常规状况的政府监管行为,国内现在不少机关、机构把窗口指导常态化,让企业捉摸不定,不可预测,如果这样下去的话,很多企业就会觉得,无法很好地做决策,那还不如躺平。
法律既要约束市场主体,也要约束监管者,监管在要法律授权的框架内履行职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部级、局级央企,还是厅级、处级地方国企,无论是大型民企,还是中小民企,无论是知名企业,还是相对低调的企业,监管尺度应该一样。就如古人所言,皇亲犯法,与庶民同罪。
现在的经济,信心是关键。信心来自哪里?来自中国的大市场、市场主体的韧性,也来自监管与行政部门坚持依法办事,提供稳定预期。对应到证券市场的监管,就是要“依法治(理)市(证券市场)”,而不是依“情”(情绪、感情、舆情)。
今天这篇文章,会得罪一些人,可能在网络上会被喷,但还是要中肯、理性、冷静、辩证地说出来,其实是为市场所有利益相关者好。如果市场本身发展不好,我们每片雪花都无法幸免,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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